微友提问:分公司参与投标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吗? 律师答疑:合格投标人并非必须
是法人,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和行为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均可以参加投标。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公司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属于《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其他组织,分公司可以作为投标人参加投标,但应取得本公司的授权,代表本公司参与投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微友提问:某项目因招标人无法确认技术规范,组织厂家进行了技术交流,那么这些参加过交流的厂家能否参与项目投标? 律师答疑:参加过交流的厂家能参与项目投标。
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第一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
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第二阶段,招标人向在第一阶段提交
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
微友提问:唱标函报价与投标文件报价不一致,作何处理?有法律依据吗? 律师答疑: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项目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其他项目以投标文件中的单价为准来核算。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
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
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2款规定:“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在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报价评估时,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外,应当按下述原
则进行修正:(一)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二)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
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开标时有人撤销投标文件,只剩两家还继续开评标吗? |
微友提问:开标现场三家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在开标过程中有一家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应该进行后续开标和评标吗?
律师答疑: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不少于三家的,应进行开标。在有效投标不足三家的情况,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剩余的有效投标文件仍具有竞
争性,则有权决定继续评标,招标人不必重新招标;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剩余的有效投标不具有竞争性,有权否决全部投标。对于政府采购项目,有效投标不足三家
的,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根据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第三十七条规定:“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微友提问:在开标过程中,投标单位的报价出现了很严重的问题,需要在开标记录表中备注这些问题吗? 律师答疑:开标时,只能对投标文件的部分内容进行如实宣读和公示。即使在开标时发现投标文件中存在内容相互矛盾或其他严重问题,也只能照实宣读和记录,相关问题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在评标阶段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
6、中标公示期间,投标人可以要求查看经济评分表格吗? |
微友提问:中标公示期间有投标人提出质疑,要求查看经济评分表格,可以吗? 律师答疑: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投标人可以对评标结果提出异议,但无权查看评分表格。如对招标人答复仍不服可投诉至监督部门,监督部门有权调取评标报告进行监督。 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来源 ‖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办公室招投标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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