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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音乐版权如何索赔?

 pgl147258 2016-05-17

【林歌的回答(7票)】:

这个问题首先应当区分传统盗版即翻录光碟等有形介质和包括音频下载和流媒体在内的网络盗版。

法定赔偿标准楼里大神都已经引述过法条了,即:实际损失----->违法所得。

这不挺好挺公平的吗?然而这里存在一个证明的问题:

当前的著作权法律框架针对的是传统盗版方式,大多数时候,在实际损失不那么好证明的情况下,通过统计执法部门缴获的盗版CD/磁带、查账等链条可以计算出违法所得,进而推算侵权损失。恰恰是到了数字音乐时代,下载和流媒体特别是P2P的传播方式使得1、以下载或播放次数为基础的实际损失更难计量;2、取证困难,至少是成本提高。

题主举的例子是网络盗版,事实上,讨论传统盗版也不再具有太大的现实意义。只针对网络盗版说,下面节选笔者此前论文里的一个案例分析,我们进一步讨论这个问题。

表:虾米网(缪斯客公司)成立以来著作权侵权纠纷统计

笔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统计了虾米网(即杭州缪斯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关于著作权侵权的全部裁判文书,按照审判公开原则及相关规定,可以推断这些裁判文书指向虾米网成立至今涉及的全部数字音乐著作权纠纷。关于虾米网的数字音乐著作权纠纷概况,统计表格数据呈现出以下现象:

第一、诉讼数量相对较少,共102件诉讼,其中22件撤诉。相较于虾米网庞大的曲库和高比例的盗版音乐,诉讼数量是非常少的。并且在这102件诉讼中,基本都出现了关联诉讼,主要表现为对一张专辑中的多首歌曲分别提起诉讼,也就是说实际上发起维权的主体少之又少。虽说有102件诉讼,但原告只有五位,原因在于一件诉讼的标的为一首歌曲,权利人想要争议一张专辑的全部歌曲需要分别提起十几次诉讼,这无疑增加了诉讼双方的诉累。

第二、刨除发回重审的案件与原告撤诉案件,全部以虾米网败诉结案。

第三、赔偿数额低,一首歌曲判决胜诉所获赔偿为765-1500元人民币不等。

第四、原告大部分为唱片公司或传媒公司,仅有一家为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其被代理人不详。

第五、争议权利大多为录音制作者权之信息网络传播权。

网络环境下数字音乐版权保护乃至所有作品的版权保护,矛盾很清晰:核心在于许可效率低传播效率高,二者之间的矛盾在这对基础矛盾之上,还存在着维权层面的矛盾,即诉讼维权成本高昂而收益有限。

既然问的是“如何”索赔,无论采取哪种公权力救济途径,取证是最重要的前提

0、在你开始维权之前,摆在你跟前还有一个「证明你妈是你妈」的问题(别笑,是真的),所以这是第0步。作为音乐版权人,不论是作词者、作曲者、编曲者、制作者还是拥有唱片版权的公司和版权代理人,都需要证明自己和作品之间的权属关系。一般而言,这样的问题不太会难倒唱片公司正式出版的专辑、EP,然而,当下大量走红的独立音乐人、草根音乐人是很有可能在开始维权行动之前就被这个问题绊倒的。解决方案是:1、在创作当时留下印记,比如demo啦,乱涂乱画的词曲草稿纸啦,注意,这些东西上面最好有时间标注;2、及时进行版权登记。

1、在避风港原则仍然未被完全放弃之前,维权之前一般需要发出邮件,通知侵权方下架、删除侵权作品。对这封通知邮件进行证据上的保存:电邮的话去公证处公证最稳妥,截屏也有一定的证明效力;纸质邮件保留副本及快递底单。这一步断绝侵权网络用避风港原则进行抗辩的机会。

2、对于传播数量,在运营商删除网页、修改试听下载次数页面之前,去公证处公证网页

3、对于侵权违法所得,收集侵权网站上的广告信息,广告收入能否认定为盗版音乐网站的违法所得,在司法实践中还有待商榷,但二者之间的指向性不言而喻。

【Kaorin的回答(17票)】:

谢大果邀。

对于盗版音乐的问题,胜诉并不困难,但往往得不偿失。如果是一般的小网站,或者是个人盗版,即便胜诉也很难实际执行、获得赔偿,比较可行的办法是到文化部12318网站(http://www.12318.gov.cn/)或电话12318举报盗版网站。如果是较大或知名的网站,且交涉无效,起诉也是维权的选择之一,但赔偿金额一般不会特别高,至少不是按照“下载量×CD售价”计算。

我摘录一则法院判决供参考:“法院认为,XX公司作为涉案网站的经营者,未经原告许可,在涉案网站中提供了涉案165首歌曲的在线播放服务,且对其中29首歌曲的录音制作者未能正确署名,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署名权,应当就此承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关于赔偿数额,法院酌情予以确定。……涉案网站经营方XX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在网站主页刊登致歉声明,并赔偿人民币15万元。”

中国互联网的盗版问题对音乐行业是比较大的伤害,事实上,即便是专业的唱片公司,在保护持有的音乐版权不被侵犯上也没有太多好办法。

附:相关法律规定

国务院《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第二十三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复制品发行减少量或者侵权复制品销售量与权利人发行该复制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发行减少量难以确定的,按照侵权复制品市场销售量确定。

第二十五条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

【林瑜的回答(5票)】:

如果仅仅是期望得到赔偿,在侵权方恶意侵权的情况下,那么肯定是通过诉讼是唯一能获得赔偿的渠道。当然,如果是期望打击侵权盗版,那么有以下几个方式可以选择:1、直接投诉。2、渠道投诉。3、行政投诉。4、民事诉讼。5、刑事诉讼。具体可以参考之前一个问题的回答:

1、直接投诉。

如果是少量侵权作品或者对方是搜索引擎、网盘、论坛时,可以直接选择与侵权方沟通的方式,这样最为便捷和迅速。往往各个互联网产品的官网或者产品的“关于”中都有记录联系方式和通知地址。可以直接发律师函、公司函。

针对符合避风港原则的互联网存储空间或搜索引擎,必须要的“通知”是必须的。

2、针对APP产品可以进行渠道投诉。

一个APP的重要资源就是需要进行渠道推广,而进行渠道投诉也是一个非常便捷有效的维权方式。现有APP的安装渠道主要为各大应用市场,包括:苹果应用商店、91手机助手、应用宝、360手机助手等。每个应用市场在其官方网站上都有详细的侵权投诉指引,按指引操作即可。

当然,如果期望获得赔偿,那么在开展直接投诉或渠道投诉前,需要做好必要的侵权行为的证据的固定(证据固定也有一定的策略:针对符合避风港要求的产品,需先进行通知,或者找到其不符合避风港要求的点,比如对方进行过编辑、推荐等;针对一般产品可以直接进行证据固定)。

3、行政投诉。

行政投诉主要为向国家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的主管部门进行直接投诉。投诉往往需要符合国家相关部门及当地政府部门的规定和要求。这个就不详细展开,需要根据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进行。但效果往往也最好。例如著名的快播案,最开始就是由某些互联网公司向国家主管部门进行投诉而被国家立案及开展调查的,深圳市市场监督局也开除了迄今为止涉及知识产权侵权的最大的罚单。当然行政处罚的罚金是直接收归国库的,针对权利人是得不到任何直接赔偿的。

4、民事诉讼。

这个就是直接通过在侵权所在地或者当事人所在地(按最新的司法解释,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时,可以选择在原告所在地)直接进行民事诉讼。民事诉讼的好处在于如果证据没有瑕疵,那么必然可以获得赔偿,但是否能弥补权利人的损失就很难评估。基于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一般的民事诉讼的策略就是先大量取证后进行少量的诉讼,以便和侵权方进行谈判。

5、刑事诉讼。

针对侵权的主观故意非常严重,性质恶劣的,可以考虑刑事诉讼的手段,这个为笔者最不推荐也认为没有必要的手段。因此就不详细展开了。

一般情况下,针对一个非恶意的侵权方,维权的效率排序为(从高到低):直接投诉>渠道投诉>行政投诉>民事诉讼>刑事诉讼。

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综合以上的维权手段综合开展,每种版权都有自己的特性,每个权利人也有不同的诉求,都需要CASE BY CASE的分析。

【杜糯的回答(2票)】:

ranymond wang已经说的差不多了。说几句题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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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取证了,证据确凿,赢是必然的,但是法院不会给你这么判的,有些地方保护主义色彩吧。

唱片公司一般都是选择KTV娱乐场所去告的,因为他们有钱,而一般的网站是没人理你的,一是基数太大,二是分布全国各地,三是周期长,四是执行困难。

ps:带两个公证员,去ktv猛消费,不要腼腆,有人报销,然后拍照取证,公证员签字,就可以去中院起诉了。 当然,一般他们是一告就会把一个市的所有侵权KTV一起告了,这样有盈利,你告一个亏本了。

当然你可以按照你的索赔依据来起诉,但是最后一般不会这样赔偿的。法官的思维也是很淡薄,都认为,就唱你几首歌么,有啥大不了的。而且还有靠诉讼盈利之嫌。 另外要小心一些侵权人的破解方法,因为KTV和网吧一样,一年肯定有好几个知产案子在身的,在长期的战斗中,他们有自己的一套办法,要注意下。网站一般收律师函的比较多,告的不多。

顺便BS那些靠打官司赚钱的专利人们,一年全国各地的打官司,具体方法不说,这东西有教育作用。

原文地址:知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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