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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法院:微信号转载了他人文章,对方索赔,如何应诉?

 timtxu 2019-08-25

编辑 | 七月

作者 | 槐城 王倩玉

有了互联网法院,网络侵权诉讼更加便利,作为当事人你该如何操作和注意些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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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诉讼可直接在网上起诉

网络文章由于复制便利,因此很容易造成对著作权的侵权。由于此类案件赔偿数额较少,诉讼又极为不便利,因此针对网络著作权的侵权行为维权的案例并不多。但自2018年起,国家设立了北京、杭州、广州三家互联网法院,互联网的小额诉讼就可以直接在网上起诉,因此针对互联网上的著作权侵权维权的案件也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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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号转载文章惹麻烦

槐城律师最近代理了一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案件。

2018年7月份,当事人的公众号从A公众号上转载了一篇非原创文章。2019年5月份,当事人收到了一家文化传播公司的律师函,表示当事人在2018年7月份转载的这篇文章是抄袭自B公众号的一篇原创文章,而该篇文章的著作权人已将被侵权文章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相关权利转让给该文化传播公司。

文化传播公司要求当事人立即删除侵权文章并赔偿,当事人在收到律师函的第一时间便删除了文章,但未与对方协商赔偿事宜,后该文化传播公司将当事人诉至广州互联网法院。

当事人找到槐城律师咨询的时候,表示自己也是冤枉的很。首先,侵权文章并不是当事人直接从原创文章的公众号处转载的,而是从B公众号转载,因此他们也并不了解该篇文章为原创文章;

其次,由于微信从技术上也对侵权原创文章做了一定的限制,如果发布的文章内容与原创文章重复达到一定比例,文章是发布不出来的,但是案涉文章确可以发布,因此便默认该文章并非原创作品。

由于对于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并不以过错为赔偿标准,因此即便当事人并非故意侵权,但由于确实转载了他人的原创文章,因此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经过槐城律师与原告方以及法院的多次沟通,目前此案双方已经和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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槐城律师建议

遇到类似情况,莫要惊慌,但也不要拒绝与对方沟通。槐城律师结合以往的业务代理经验,提供以下建议供大家参考:

1.主体是否适格

即前来维权的主体是否是被侵权文章的著作权人或者是经著作权人授权。

以前述案件为例,案涉文章为B公众号发表的原创文章,文章中会一般会对文章的作者、著作权人进行标识。值得注意的是,由于著作权维权较为繁琐,因此著作权人往往会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相关权利转让给类似视觉中国这样的专门维权的文化传播公司。遇到这样的情况,需要审查一下双方是否有明确的书面权利转让协议,协议对转让的权利内容、转让前后维权均是如何约定的。

互联网法院:微信号转载了他人文章,对方索赔,如何应诉?

2.诉讼时效是否过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两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计算。

3.赔偿通常经济赔偿+合理开支,具体数额还需个案分析。

根据《著作权法》地四十八条、四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经济赔偿部分依次按照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以及法院酌定的顺序依次考虑。一般文章侵权证明实际损失和违法所得是很难的,因此法院一般会按照《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的稿酬计算方法酌定进行赔偿。例如一片原创作品,每千字80-300元的稿酬。

维权的合理开支一般包括律师费、固定电子证据的费用,因为法律规定是“合理开支”因此法院也并不会完全按照原告方出具的合同、发票的金额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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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诉讼如何操作

互联网法院的出现,意味着诉讼不再需要“漂洋过海”到被告所在地起诉。网络使得诉讼更加便利,只要鼠标点点,就能在家打官司?证据怎么递交?庭审怎么进行?诉讼费用怎么缴纳?

1. 如何起诉/应诉?

登陆互联网法院后,网站页面会出现“我是原告”及“我是被告”两块流程。如果要起诉,需要通过手机注册并实名认证后填写起诉状。证据也按照网站的提示提交即可。起诉后,先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功,起诉状正式提交给法院立案庭,如果立案通过,就可以在线通过第三方平台缴纳诉讼费了。

如果成了被告,首先要关联案件。在收到电子送达信息后,点击进入“我的诉讼”,输入查询码,查看被诉信息,然后进入调解,若是调解不成功,如果法院立案,应当即时应诉。

2.庭审在线进行,提前调试网络保证庭审顺利进行。

庭审过程中原被告都需保持网络畅通,要是庭审中“掉线”、未经法官允许就退出庭审、或者关闭浏览器的话,原告按撤诉处理,被告按缺席继续审理。

案件宣判后,如果不服法院判决,可以到有管辖权的法院上诉,诉讼平台暂不支持线上上诉。

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第五条 基本稿酬标准和计算方法:(一)原创作品:每千字80-300元,注释部分参照该标准执行。支付报酬的字数按实有正文计算,即以排印的版面每行字数乘以全部实有的行数计算。占行题目或者末尾排不足一行的,按一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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