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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售后租回形成融资租赁的问题

 徐徐吹 2016-05-18
售后租回融资,期满1元回购。原固定资产原值3个亿,已使用10年,折旧期限20年,残值5%。租赁期为7年,按账面净值出售未产生收益。

问题是:
1、固定资产在租回后用之前的原值继续提折旧还是用回购的净值提折旧?
2、提折旧的期限是原来的年限计算还是剩余使用年限重新计算?

准则没有明确的解释,但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有这样的说明: “第二,出售方(承租方)仍按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也就是折旧处理上同未发生过售后回租行为一样,仍同自有资产一样继续计提折旧。”,但这个解释上使用“账面价值”这个词汇,账面价值在会计上的意思为原值减折旧。

个人认为应按照原值和原来的年限计提折旧,资产并没有转移,相关的风险报酬还在承租方,售后回租业务的实质是为了融资,租赁资产只是个媒介而已,不能因为一个融资的协议就改变了资产的价值(按照协议约定的直接费用除外,这个准则有明确规定要计入资产价值的)和折旧,进而影响损益。

补充一下,正常来说用原值并使用原来的年限提折旧与用净值使用剩余年限提折旧差异不会很大,但是由于企业曾经进行过评估,资产增值后还是按照以前的折旧政策进行折旧,以前年度的累计折旧计算也有问题,大概有1000万的差异,两者合计影响就造成两种计算结果的差异很大,大概有6000万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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