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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必背考点

 诗心竹梦 2016-05-20


四、合同纠纷案件

(一)一般管辖

1.合同案件管辖法院的确定: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

①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购销合同:以实际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③加工承揽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约定履行地作为合同履行地

④保险合同: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法院管辖。人身保险合同: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2.合同履行地的确定

(1)无管辖权——未履行,约定履行地与当事人住所地不重合

(2)有管辖权

——未履行,但约定履行地与当事人住所地重合

——合同履行

①只有实际履行地

货币:接收货币方

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

其他:义务履行所在地

即时结清:交易行为地

财产租赁、融资租赁合同(租赁物使用地)

网络买卖合同:买受人住所地 收货地

②既约又履行

约=实

约≠实(约定履行地优先)

(二)协议管辖

1、适用范围: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财产类);国内与涉外案件

2、选择法院: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可以约定两个以上法院;

3、条件:确定且惟一;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

4.特殊情形:
(1)格式合同中的管辖协议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管辖协议无效。

(2)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合同转让:协议管辖对合同受让人有效。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五、移送管辖和管辖权转移

1.移送管辖:无→有

2.管辖权转移:有→无(从有管辖权法院转移给没有管辖权法院,发生在上下级之间):

上级转移给下级:确有必要;需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①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②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六、管辖权异议

1.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2.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除外(应诉管辖)。

3.对于被告既提出管辖权异议又应诉进行实体答辩的,不能视为被告接受受诉法院管辖。

4.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不构成应诉管辖,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七、应诉管辖

1、适用范围:各类案件,包括人身和财产;国内与涉外案件

2、对于原告的起诉,本院没有管辖权;被告未提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

3、条件: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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