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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2016

 鑫鑫udncyvej8h 2016-05-20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明确四川省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的配套措施。根据最新修订条例,四川删除原来的晚婚晚育奖励规定。同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达158天,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下文是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收集整理的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内容,欢迎阅读。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1987年7月2日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2月15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2年9月26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根据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4年3月20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16年1月22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以及户籍在本省而离开本省行政区域的公民。

  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是每个公民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有共同的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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