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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笔记】营改增答疑汇总,你想知道的都在这里,点击进入?

 昵称32838835 2016-05-20


5月1日以后,财务人员该如何应对营改增?


建议企业从五大角度来进行营改增的准备:

  • 首先要做的是增值税平台管理的软件的升级。

  • 第二个是关于开票机和扫描仪硬件的升级。

  • 第三个主要是对税务管理的应对。从财税三十六号文到后续陆陆续续差不多有关营改增的文件有接近三十个,涉及到整个企业需要去分析税法对企业的影响以及来做相应的调整。

  • 第四个是财务的应对,因为价税分离需要对财务系统进行改造。

  • 第五个就是培训,要对财务人员以及非财务人员进行一个完整的培训,灌输到整个公司的员工包括一线的销售、采购,支持部门、财务部门、法务部门。

必须要去从营业性思维调整到增值税思维,这就是财务人员在营改增后的五大准备工作。


问答整理(建筑业)


1、B公司是经营幕墙生产和安装,销售额是按项目完工百分比(会计准则和行规)确认。公司与总包签订项目分包合同,合同中,既有(自产)货物占65%左右,又有劳务(安装)35%左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关于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规定,5月1日前,销售自产货物按17%缴纳增值税,在机构所在地缴纳,提供建筑业劳务按3%缴纳营业税,在项目所在地缴纳。


1)5.1以后,此类合同应该怎么过渡?


答:首先关于过渡期营改增对于老合同,事实上企业对于简易计税办法增收还一般计税办法增收是有一个选择权利的。第二个,如果企业要选择简易计税办法增收,那么相关的一些老合同,应当到当地的税务局去进行备案,备案也是有时间限制的,比如说上海市,专门发布了一个四号文,要求是在四月底之前,5月30号之前就是五月底之前,老合同的备案。 

 

2)老项目是否可以货物销售依然按17%缴纳增值税?建筑劳务那块可否按3%简易征收?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这个事实上主要是涉及到混合销售和兼营的问题,那么按照我们三十六号文的附件一第三十九条,包括四十条,其实主要在谈的兼营问题,那么所谓的兼营就是指说我们的纳税人同时销售货物,又销售劳务或者服务的,适用不同税率的,应当是分别核算不同的税率以及 它所对应的销售额,进行分别纳税,如果不能够分别核算的,那么就从高。混合销售是指在同一个销售行为向下,既涉及了销售货物又涉及销售服务的,原则上来讲如果你是从事货物生产批发的,那么我们就全部按照货物相关的增值税率来征收。如果是其它的一些行业的混合销售行为的话,主要是按照销售服务来缴纳增值税。


针对这个案例当中的这个情况,建议企业进行分别的核算,但是从实物当中每个省的国家税务局关于这个解释还略有差别。因此我们首先要能够分别核算我们不同业务向下的销售额,比如销售货物和销售服务,都要进行独立核算,比如建筑服务就需要核算这部分的建筑服务销售收入是多少,需要分别纳税。


3)5.1日以后,新项目会去掉工厂,取消生产,不再区分自产货物和建筑劳务,而是全部按照建筑劳务征收11%的增值税,需要注意的点是什么?


答:我想作为一般纳税人来讲,需要注意尽可能的取得对应的增值税的发票,对于销售额要确认核算清楚,对于进项税额转出,对于视同销售的确认,都要有一个合理的判断。

 

4)、如果B公司在5.1后取消生产(自产货物),上述老项目是否还可以按照第一问题的做法进行过渡,或者老项目5.1后怎么执行?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老项目本身很简单,首先要去备案,备完案之后税务局会要求你选择用增值税办法还是一般计税办法,如果你选择简易计税办法就按照3%来增收,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办法,法律依据请按照三十六号文包括我们的十七号公告,都涉及到建筑业一个适用相关法律的问题。

 

2、A企业是一家主要从事燃煤电厂和工业锅炉烟气净化系统(包括超低排放、脱硫、脱硝等)的设计、总包、运营维护等工程的EPC企业。企业运营模式是:参与电厂超低排放改造工程的投标,中标后根据工程采购及作业量将设备材料、土建安装等进行分包,公司既没有设备材料的生产制造环节,也没有自己的施工安装队伍。原先营改增前的开票缴税方式是:设备材料部分向业主开具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设备分包商进项发票进行抵扣),土建安装部分在施工当地开具3%营业税发票(安装分包商开具发票额作为抵减额纳税),设备及安装合同额比例大致是7:3。


1)2016年5月1日以后对于新项目建筑业企业可以同时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与简易计税方法,像A公司这种行业是否有涉税风险?如何防范?


答:如果第一个学员的问题是家分包商,那这个问题是一个总包。风险主要在于总包跟分包关于合同签订的情况,所以首先需要去签订一个总包向下的一个分包的合同:


  • 关于总包企业下行下位存在同样的建筑业的一些实际的情况,你比如说他跟我们刚刚的那个案例是一样的,它存在销售货物,也存在销售劳务,我们讲建筑业的服务,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还是要进行分别的核算,关于你销售货物到到底是多少,建筑服务销售是多少,只有这样你才能分别按照它适用的税率去纳税。


  • 企业要去保管好总包合同的原件以及分包合同的原件,因为依照我们的十七号公告,企业涉及到跨地区经营,是需要去到异地去预缴增值税的,在预缴的时候,需要去提交我们的总包的合同原件以及我们分包的合同原件,所以这个合同的原件就显得异常的重要。那么除此之外,纳税人如果涉及到预缴情况我们应当要建立起预缴税款的台账,这是在十七号公告当中明确要求的,这个预缴税款的台账区分不同的县市项目要逐笔登记全部的收入,包括支付、分包款及扣除分包款、以及扣除分包款对应的发票号码,这些信息全部要在我们这个把它做的相应的比较完备。第二个呢,关于一个过渡期的问题我们也要引起一些重视,比如说在2016年的4月30号之前企业已经发票从承包商那边取得了营业税发票,那么这些发票一定要在2016年6月30号之前作为预缴税款把它给扣除掉,所以我们到五月中旬,还有一个半月的时间,从我们的分包方这边取得的营业税发票,只有一个半月的时间,在这一个半月之内一定要去扣除掉,这是一个。第二个就是说如果我们从分包方取得的五月一号之后开具的一个建筑业的发票,一定是要在发票的备注栏里面一定要注明这个建筑劳务发生的所在地、项目的名称,一定要在我们的备注栏里面备注清楚,这些防范做到位了才能有效的控制我们企业的涉税风险。

 

2)建筑劳务企业挂靠被挂靠方直接交7.33税额就可以了吗?怎么做比较合理? 


答:应该是我们去取得这个合同的主体,会开票给我们去取得这个项目的主体, 那么最后我们因为实际上建筑工程的实际实施方也会开票给我们这个所谓的被挂靠主体来进行一个交易,来完成整个交易链。

 

3)像这种EPC行业(先总包后分包)是否可以按设备材料、土建安装分别开具17%、11%的增值税发票?需要注意哪些方面?(如:总包合同签订时将设备材料部分、安装部分分开来签订合同或在总包合同条款中专门注明;财务上分别核算收入和成本……)


答:这里还是兼营和混合销售的问题,首先希望企业能够分开核算,需要在总包合同或者分包合同中明确销售货物。比如说混凝土、砂石、水泥这一部分我们销售的收入到底是多少,关于建筑服务进行这个土建相关的一些人员相关的一些服务向下的一个部分,我们会收取的服务费是多少,比如设计之类的一些相关的一些服务费我收的是多少,那么你在合同当中明确的约定了各项服务到底是多少,那么我想就可以进行一个分别核算进而分别纳税。另外还有一点值得要提醒大家,其实就是我们建筑业经常就会出现一种情况就是我在总包过程当中约定总包承包价格是比如说十个亿,但实际等到工程竣工之后,有可能是十五个亿或者二十个亿,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在做补充协议去约定我新增的项目,比如说我们从十个亿增加到十五个亿吧,这五个亿到底来自于哪里,那一定要分清楚五个亿我是来自于销售货物的,其中有多少是来自于销售劳务的,这个一定要核算清楚,最好能同时分别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A公司原先是按照经营的方式分别缴纳17%的增值税及3%的营业税,不久前,咨询本地税务局回复讲可以按混合销售模式申请主业和服务业,按照销售服务缴纳11%的增值税。请问有没有可行性?这块儿是不是?他是把业务分离的一种模式。


答:在36号文当中我们其实是明确的提到了混合销售的,如果一项行为既涉及销售货物又销售服务的制作混合销售,那么如果说他主体是销售建筑服务的,是一家建筑公司。那么原则上来讲,按照销售服务,统一缴纳增值税的。所以从原意上来讲,我想是可以的。那么如果当地税务局也认同的话,那就没有问题。重点是在一项销售行为。所以也就要求我们在跟客户签订合同的时候,我们是要把他打包放在一起。


3、我们公司有一个老项目现在分包出去,又是在五月一号之后,这个分包开增值税发票给我们,我们开出去的是普通发票,那么可以进行进项抵扣吗?普票是不能进项进项抵扣? 


答:是否可以这样假设,因为公司是一个老项目,那么老项目实际上来讲我们知道可以选择一般计税办法,原则上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办法,他开出去的是普票,那我们可以假设说他选择简易计税办法的话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对不对?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原则上你如果是选用简易计税办法那你取得的增值税发票是不允许抵扣,跟这个项目直接相关的都是不允许抵扣。


4、如何根据每个项目的实际情况来确定选择执行一般计税或简易征收方法最为有利?


答:其实这个问题是很多企业、建筑企业都会碰到的一种情况,因为我们建筑业的税率的计差比较大,从3%简易计税,或者小规模到一般纳税人11%税率差别非常大,所以建筑业对税率的选择也一般比较大的问题,原则上来讲其实我们可以初步做一个判断,你可以去估算一下,你的这个项目、你的这个成本当中,有多少可以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这个可以去做一个估算,我们大概可以来看,差不多如果你的成本费用项当中——当然具体还得有许多细节分析,比如毛利率多少?可以具体做一些分析,那么原则上来讲如果抵扣率达到70%了,那么在成本费用当中,70%是可以取得增值专用发票的,那么可以去考虑选择一般计税办法,否则的话建议是使用简易计税办法。当然这个其实是泛泛而谈,因为每个公司项目情况不一样。


当然还有另外一种情况是什么呢,就是说你的客户他也不在乎,比如说归根到底是你开7%也好,或者简易计税办法开3%也好,你只要你的客户可以抵扣,那么你客户愿意买单,比如营业税3%现在涨到11%,我增加了八个点的税点,我跟客户讲我要涨价,涨八个点、九个点甚至于十个点如果你的客户可以买点的,你当然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发票,所以这个我想不能一概而论,企业要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模拟。

 

5、清包工模式、甲供材模式;如选择简易征收需自行做进项转出处理;后续税务风险控制、供应商/分包商税务风险筛查。


答:另外关于清包工和甲供材模式,如果员工、建筑物相关的工人是自己的员工,建议使用简易计税办法征收,如果我们某些项目是清包项目形式,一部分属于劳务派遣或劳务代理这种形式来做,那么也要去通过一个测算,如果是一个大的进项抵扣我觉得我们适用这个也是没有什么大的问题。

 

6、我公司是一家劳务派遣的建筑劳务分包公司,能否谈一下劳务派遣公司和建筑企业公司怎么样会有这样的一个后续合作或者说双方合作共赢的这样一些模式?


答:因为很多建筑企业都会在考虑,我的建筑业企业其实人工的话差不多占到成本的20%-30%。原则上来讲,如果员工是自己的,会没有办法进行提扣,那也有一些企业会说,是不是就索性把他给外包处理就可以了?这个不能一概而论。因为如果我们讲一家企业把他的员工或者建筑劳工给外包出去之后,那必然也会涉及到外包公司也会赚你的钱。他针对发票给你们的时候也会把相应的增值税会加入到整个的所收取的服务费里面。所以原则上来讲,增值税终归是羊毛出在羊身上。所以我想,每个企业来讲,情况不一样,可以自己判断我们每个企业的情况来做一个选择。

 

7、目前行业内大型电厂招商,招标时都要求招标方签订合同额开具17%的增值税发票。A公司投标最多提出将税费和安装部分别开17%和11%的增值发票。这项偏离条款,那么这种情况下A公司该如何对应开票缴税的这种情况呢?


答:我们的看法是这样子的。首先还是要做一个合理的判断,这个销售业务到底他的主业是什么?比如一家建筑公司在销售建筑业服务的时候,如果我们销售货物的比例也不是特别高的情况下,那么我们的买方一定要要求说全部开出17%的增值发票,我个人认为是不大合理的。我认为应当是把他做一个合理的区分。那么我们独立的核算我们不同的收入然后去分别开取。就是一家企业他自己的打算,我开11%,除非是哪些情况呢?主要是在销售货物。比如说我90%全部都是在销售货物,可能覆盖了10%的这些服务的情况,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我觉得你全部开17%也是合理的。关于税法层面上来讲,到底怎么样来判断哪个是主要哪个是次要呢?没有讲的那么细。全部是在实际操作层面去解决。所以我建议最好能跟当地所在的税务局去确认,或者说一些情况说明的形式或者是口头的咨询当地12366看看当地关于这个情况到底怎么解释的?为什么这么讲?因为我们每个省关于荐引广告销售的定义他到底实物的解释是什么样的还不一样。所以最好跟当地的税务局再确认一下。


问答整理(房地产行业)


1、房地产企业承担政府的棚改项目,土地为滑坡不需支付土地租让金。因此也无法取得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监制的财政票据。但其支付给拆迁户的拆迁补偿款无法从销售额中扣除。会形成一部分增值税,其支付的拆迁补偿款能否扣除?


答:先从增值税的角度来回答这个问题,目前的所有的文件,包括房地产行业主要涉及到土地的土地款。关于拆迁补偿这个部分,看具体的一些情况,原则上来讲,如果责任地的这家企业并未去支付土地的出让金相关的支付的一个对象,所以呢,就不存在土地的一个关于土地的一个抵扣的一个问题。关于拆迁相关的一些补偿款,原则上来讲,从目前的相关的一个法规里面看,我们其实没有看到拆迁补偿款啊,也就是说依照现行的法规,我们没有看到,原则上是不可以的。但是我们也不排除说未来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业再出一些更详细的一些指引。

 

2、公司是房地产业,在四月国务税务系统,营改是在五一之后,购物的经税盘是否可以直接通过管理费用核算,不通过固定资产?增值税这块儿应该是一个账务处理了啊?这跟增值税改革有什么太大的关系吗?


答:关于购买的这个经税盘,原则上来讲应该是可以自行费用不用再去固定资产,原则上来讲,要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话在2000或者5000以上了?可以不做固定资产来进行管理。

 

3、关于销售不动产,可以按照5%,是不是也可以选择一般按照11%来计算?简易增值税怎样开票?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后再在机构所在地主管事物机关申报吗? 


答:关于销售不动产,实际上来讲,分几种情况;一个就是说你是不是一家房地产企业?销售不动产。还是你是非房地产企业,你只是在转让不动产。这个是需要明确的。那么如果我们假设这是一家房地产企业,那么他在进行不动产销售的话,那么我们还是要去判断,他到底是否可以选择一般计税办法的前提是,你是否是一个老项目?因为原则上来讲房地产企业一般不会是小规模纳税人,所以我们讲他一般计税办法的情况下,只有是所谓的老项目才可以去选择是用简易计税办法11%还是5%。那么,是老项目的情况下去选择一般计税办法还是简易计税办法都可以,那么如果是新项目的话你只能去选择一般计税办法11%来缴纳增值税。那么简易计税办法怎么开票?简易计税办法原则上来讲是可以自行开票的。如果要说要开增值税5%的增值发票,是需要找这个税务局代开的。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再回税务的主管机构进行申报,对的。如果我们存在一个异地的情况下,异地项目情况下,其实本地异地都不会有差别,如果是需要预缴的情况下,在不动产的所在地预缴3%,那么再回到我们的机构所在地再缴纳增值税。

 

4、地下车位无产权销售是按不动产租赁还是不动产销售缴纳税款?可否开具发票? 


答:很多物业公司他们碰到很多情况就是会把底下的所谓的车位进行一些销售,其实是租用,租用的话,比如一个月500,一年6000啊,那么在这种情况下适用11%的增值税的税率去缴纳,如果是用简易计税办法去租售,那么税率原则上来讲是5%或者11%之间会有一个选择。如果是销售,就会涉及到产权的转让。先默认是租赁不动产吧!租赁车位原则上来讲应该是按照11%来出售的。

 

5、关于企业之间他们共同支付给第三方房租和水电。其中分摊的水电是按照什么税务在关联方之间缴纳增值税?作为房屋出租的价外费用是11%还是水电各自的一个数据? 


答:涉及关联企业之间的一些关联交易的问题。所以说一定要按照公平交易原则对两家企业进行分摊。第二点,因为分摊之后需要支付给第三方,房租加水电,营改之前,我们如果是支付给物业公司的水电费,物业公司是要交给电力公司和自来水公司。他们原则上很多公司都是开不出增票给企业的。那么现在是可以开具的,原则上,水费应该是开具13%的增值发票。电费应该是开具17%的增值发票。如果是房屋租金呢,应该也是开具11%的增值发票。所以,在这个问题里面,应当是有3个税率的。第一个是房屋租金是11%,水费跟煤气费应该是13%。那么电费应当是17%。但是这样一个开票的一个前提啊是我们这个房东能够把这三项进行独立的核算,能够独立的开具发票。实际上来讲,很多的地方税务局也有一些文件,比方说我们上海市税务局,他就明确规定了,如果是所谓的房东啊,或者是相关的公司,统一收了增值发票之后是可以转开的。转开是需要凭借所谓的电费分割单,水费分割单,作为一个支持性的凭证。然后呢,把这个发票转开给我们的租赁方。所以这个我觉得应该是比较明确的。

 

6、物业公司代收代缴的水电费给业主必须开发票吗?对于物业公司出租房相同的问题也是同样的要求吗?


答:其实跟第三个问题是一样的。物业公司代收代缴的水电费,是需要开具发票给我们业主方的。我的物业管理费是6%?那我的水费电费实际上他收到增值发票17%,13%对不对?那如果开6%的发票给你的话就相当于进项部分,他物业公司赚到了。所以这里面我们建议我们纳税人包括我们学员就是说在这样的事情上呢,一定是坚决的要求我们物业公司分别开取物业管理费,电费。分别开取给我们。

 

7、每月需要向境外支付的销售人员工资报销等,这个费用付给了一个中介机构。这个在营改之后还需要缴吗?境外支付收到的形式发票如何抵扣?比如支付的时候按6%代扣代缴,抵扣的时候是不是也按6%作为进项? 


答:首先需要确认一家公司向境外支付公司报销,他通过中介机构做,那么中介机构是帮他代收代付?还是说他收取了服务费然后帮他去支付这些款项?这个首先需要明确,假设说,这家中介机构实际上来讲是开了一家服务机构。他是把钱付给了这家服务机构,那么他由这家服务机构再付给到境外去。那么如果在这种情况下,这家中介机构必然会涉及到一个问题,就是中介机构他往境外付汇的时候会涉及到一个所谓的代扣代缴的增值税的问题。那这家机构会取得6%的增值税,同时呢?因为这个是服务费嘛,中介机构也会开取6%的服务发票给我们这家公司。所以我想发票就形成了一个链条。那么另外一种情况就是,我们假设这家机构就是帮他去代收代付的情况,那么原则上来讲,我们找另外一家机构代收代付外汇啊,管理的相对比较来讲还是比较严的。那么逻辑上来讲,因为某些企业他是跨国公司总部,那么外管局包括银行可能管理的稍微松一点。可以存在所谓的代收代扣的这种情况。如果是这种情况原则上来讲只要是这家企业凭着这些相关的凭证到税务局去进行这个非贸付汇项目下的代收代付增值税,那么我们会从税务局这边取得一张增值税相关的缴款书啊,那缴款书就可以作为抵扣凭证。去抵扣6%的增值税。

 

问答整理(生活服务业)


1、有餐饮房费等会务费,餐可以在会内开专票吗?必须要有合同还是说一定要分项餐费出来开普票?就是一个餐饮行业的一个问题。


答:这是非常非常普遍的一个问题。原则上来讲,比如说像我们酒店也好,饭店也好,他们都是提供会场的。或者同时提供住宿服务的。还是同时提供餐饮服务的。就是关于场地服务或者是房间的这个住宿服务,应当是可以分开开具专用发票的。餐饮费原则上是不可以抵扣税的,应当是开具证据普通发票的。如果我们即便讲说有的企业说我可以找一家机构,我是餐饮费比如说2000啊,住宿费5000,场地费比如说8000,总共加起来是15000块钱,哪怕我们取得了这样一张15000块钱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非常合规的角度来讲,企业也应当把它做一个合理的区分。区分出来其中2000是作为餐饮服务费的,我可以抵扣的,即便你这张发票完整的抵扣掉也要把这2000块钱对应的进项做进项费转出。

 

2、税务规定,付款方一定要一致,但是现在酒店都是刷卡支付费用至公司报销,那刷卡支付的可以开专票吗?这个应该是可以的吧?


答:首先一个我们要讲一下三个流必一致的问题啊。1995年总局规定三流一致啊。发票流,资金流,以及这个合同流。那么这三流是应当要一致的,那么这个到现在也是现行有效的,所以严格来讲应当要三流一致的。所以建议企业主要会产生住宿费的这些城市如果发生采购业务,就是经常发生住宿的地点啊,去签订一些协议酒店啊,最好是可以月付。员工不用自己开票,酒店统一发一张账单过来,对完账后再开发票付款。这个事实上来讲,跟快递行业啊,很多行业都是一样的。需要顺应营改增的思路。虽然很多企业呼声,说能不能把三流一致取消掉啊?太麻烦了,总之我们想我们听到声音但是没有具体的文件出来,我觉得谨慎起见,企业还是最好按照相关的文件进行处理。且需要谨防三流一致的增值税发票的一个上限要求,开发票是有一定的刑法责任的。所以再次提醒大家。


3、生活服务业住宿中所有的会制专项,必须符合合同吗?餐费一定要单列出来开普票吗?这个还是刚才那个三流一致的一个问题啊。


答:合同还是必须的。可能有的企业会说,这个合同太复杂了,是不是每个我都要签啊?是不是每个人住宿我都要开发票都要前一个合同?那倒也不是,比如我们可以跟酒店签一个框架性协议。然后我们每次住宿你比如说确认单文件支持,能够支持整个交易的实质就可以了。大家注意一下,其实我们在36号文当中啊,也明确提到了不是你取得了专用增值发票,你就可以去抵扣的。他还有一些附带性的一些要求,比如说你的合同啊,你的合同期限这样一些文件啊,以及你的对账单啊相应的东西一定要有这些东西来作为支撑。才可以去进行抵扣的。不是所有的增值税发票了就可以抵扣。

 

4、餐饮业的外卖生成的产品是一样的,为什么是不一样的税率呢? 


答:其实我们现在也在等,因为大家知道生活服务业具体的营改上的指引,现在也没有具体出来啊。关于餐饮业的争议也比较大。特别是所谓的外卖啊,为什么需要17%的发票啊?大家想想看啊。因为他实际上是一个货物嘛对不对?那我不是在店里吃嘛,我是卖给你的,至于你怎么用,这个是你的权利嘛。所以原则上来讲所谓的外卖应当是从销售部增收17%。而堂吃的话是餐饮服务应当收6%,原因我想是这个原因,但是未来是不是还要做这样的区分,如何区分?比如堂吃了之后,我打包了到底怎么算?或者是我根本没有堂吃啊,我就说我堂吃,那我全部上完菜,全部打包走,那到底是增值税是多少?这是非常细节的问题,还是要待有相关的指引来明确。

 


营改增相关活动预告


5月25日 20:00-21:00

秀财网特邀资深税控专家徐锋老师


 
徐 锋


  • 他参与3月18日最新政策出台后的《营改增实战,增值税从入门到精通》的编写;

  • 他拥有超过15年的财税工作和培训经验;

  • 他是资深税控专家,为国家制定的“金税工程”项目实施推广过程中做出了突出的贡献;

  • 他曾参与多个金融行业集团型企业的营改增,包括中国建设银行全行营业税改增值税IT系统改造需求咨询项目;

  • 他在金融行业业务分析、需求调研、方案编写等方面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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