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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期限以多久为宜

 0金色童年0405 2016-05-20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但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期限为多久?《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法律都没有作出明确规定。那么,是否可以由行政机关自由确定期限的长短?笔者认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期限以不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为妥当。
  如果期限过长,有可能导致法院对行政机关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如果行政机关同意批准当事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的时间,超过当事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一旦遇到当事人在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满后仍不自觉履行义务,行政机关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有可能对行政机关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造成被动局面。
  期限过长,还有可能导致行政机关自行改变法律规定的期间。《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前款规定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若行政机关在法律文书中没有规定分期履行,而是在制作出法律文书后,经当事人申请,上级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期限,如果该期限超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执行的期限,实际上是行政机关自行改变了《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的期限。举一个简单例子,假如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的申请执行期限最后一天是2006年7月14日,行政机关同意当事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期限在2006年7月14日以后,到期后当事人仍没有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行政机关再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予以受理,实际上就改变了《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的期限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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