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合伙约定不明起纷争, 投资款非借款可依法索回 案情简介: 2014年6月6曰,原告李某、被告王某、第三人周某签订《三方战略合作协议》一份,约定三方合作经营得力商行,并约定以被告40%、原告、第三人各30%对公司年终净利润进行提成,三方共负盈亏;合作经营期限6个月,如需延长应在期满前2个月办理有关手续;被告的职责为全面掌控公司全局、安排公司曰常工作及长远目标、维护并挖掘客户、辅佐原告和第三人完成任务,原告和第三人的职责为挖掘客户、扶持被告、完成被告的战略计划;被告有义务在每个月的15曰出具财务报告,让原吉和第三人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并按照状况有效调整;第三人不参与公司曰常工作;原告进公司上班,严格遵守公司制度;被告拥有公司51%的表决权,原吿和第三人各拥有24.5%的表决权。同曰,原告按被告指示将10万元投资款汇至关联公司之光明公司。
前述三方协议到期后,被告与第三人签署书面协议一份,载明:协议期满、被告退还第三人投资款10万元。2015年1月5曰,被告向第三人付款10 裁判结果: 1、被告王某向原告李某返还投资款10万元; 2、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评析: 本案系争的《三方战略合作协议》约定的合作期限已届满,各方又无延期的合意,因此,应当就合作事宜进行清算后确定盈亏分担。 根据《三方战略合作协议》,被告负责全局并应在每月提供财务报告,因此,被告应当提供清算所需的各种凭证,但本案被告仅提供了己方制作的清单,却未提供相应原始凭证,鉴于原告和第三人对被告提供的清单均不予认可,因此,被告关于合作存在亏损的意见,缺乏证据印证。
在此情况下,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退还10万元投资款的主张。原告付出的10万元系投资款,并非借款,各方也未就投资款何时返还进行约定,因此,原告主张利息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 被告虽然辩称原告负责管理银行日记账,但是即使原告负责此项工作,也不足以将合作盈亏的举证责任转移至原告处。此外,被告提供的原告制作的银行日记账中仅记载了原告的投资款,而并未记载被告和第三人的投资款,因此,该些银行日记账记载的内容并不完整,不能完全反映合作项亩的盈亏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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