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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派监事会三项职权亟待落实

 东皮小屋 2016-05-23

外派监事会三项职权亟待落实

 

     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的职责在《公司法》、国务院《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以及各省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中,都有详细的规范,有3条的、有4条的,也有更多条的,不论明确多少条职责,概括地讲,国有企业监事会的职权主要有三项,即知情权、检查权、建议权。从目前外派监事会运行情况看,基本上可以说:知情权有差距,检查权基本落实,建议权大都落空。

知情权没有完全落实。外派监事会在企业工作,有一个很重要的前提,那就是与监督企业信息对等,也就是说,企业的资讯特别是“三重一大事项”和经营管理方面的信息,对外派监事会应该是公开的、透明的,不能掖着、盖着,只有这样,作为出资人派出的监督机构,才可能很好地履行监督责任,否则监督就是一句空话。而实际上,在有些国有企业,个别领导并不情愿也没有做到信息对等,一些“关键性”的会议,因“办事部门疏忽”而忘了通知监事会参加,一些重要的经营管理信息,因“主办部门纰漏”而漏报了监事会等等,这些做法,事实上造成了监事会对企业一些重大的决策、经营活动不知情,情况都不了解,更谈不上监督有效了。

检查权基本到位。监督检查是外派监事会的一项重要职权,通过检查企业的财务账目、企业领导班子履职尽责情况和经营管理状况,对出资人关注的问题,进行全面检查,是外派监事会的一项重要工作,从实际情况看,检查权应该说基本上落实到位,监事会每年都会根据职责要求,对监督企业进行集中检查、上报监督检查报告,应该说监督权是监事会三项职权中落实最好的。

建议权基本落空。监事会的建议权主要是纠正建议权、企业领导干部的奖惩建议权、任免(调整)建议权。目前,纠正建议权的落实主要看企业主要领导的民主作风和纳谏能力,而没有严格的制度规定来作为规范和支撑,违背的成本代价很低,甚至没有成本。奖惩建议权、任免建议权更多时候,只是写在纸上、挂在墙上,没有落实。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监督工作越发重要,国企改革成功的一个重要前提,是国有资产不能流失。在这个问题上,外派监事会责无旁贷。但是要发挥好监事会的监督作用,首要的是落实好监事会的三项职权,职权不落实,监督就会落空。特别是在国企改革加速推进,完善监督体制机制就更加紧迫,迫切需要出台一些措施,保证监事会落实职权,形成有效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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