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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中关于国有企业的相关内容

 阳光男孩007007 2023-02-03 发布于山西

摘要:12月27日,公司法修订草案二审稿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本文梳理《公司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中关于国有企业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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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完善立法目的
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在立法目的中增加“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的内容。
二、强化股东出资责任
修订草案二审稿在三方面作出规定:
一是完善失权股权处理规定,明确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失权后,失权股权在六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是明确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缴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三是对于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缴资期限的股权的,在受让人承担缴纳出资义务的基础上,明确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出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三、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进一步完善公司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相关规定,提升公司治理效果。修订草案二审稿作出规定:
一是进一步厘清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职权划分,恢复现行公司法关于董事会职权的列举规定,明确股东会可以对其职权范围内的部分事项(如发行公司债券)授权董事会作出决议。
二是完善关于董事会成员中职工代表的相关规定,明确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公司,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公司职工代表的外,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三是明确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的,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进一步明确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和资格要求。
四是为了进一步提高公司治理的灵活性,明确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也可以不设监事。
四、完善国家出资公司规定
在第七章“国家出资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中,删除一审稿中关于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已经有明确规定的内容。明确“国家出资公司,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包括国家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五、国家出资公司党组织的领导作用
将一审稿中关于党的领导调整为“国家出资公司中中国共产党的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 的规定发挥领导作用,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公司的组织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六、国家出资公司董事会的设立

一是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当半数为外部董事。

二是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中有公司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三是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二审稿删减了一审稿中关于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有关规定的条款,删减了一审稿中关于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重大事项需要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相关条款。

七、国家出资公司监事会的规定

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有企业监事会改革要求,明确国有独资公司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相关职权。

二审稿中删减了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过半数为外部董事的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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