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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大修,将对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改革产生哪些重大影响

 草容生 2022-01-03

近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是2022年1月22日。

本次修订对国有企业改革,特别是公司治理结构改革将产生哪些重大影响?有什么值得重点关注的新内容?天强TACTER业务总监陈茹冰女士分享了自己的观点,供大家参考。

我国现行公司法于1993年制定,1999年、2004年对个别条款进行了修改,2005年进行了全面修订,2013年、2018年又对公司资本制度相关问题作了两次重要修改。而本次修订涉及条款占现行公司法条款近1/3,可以说是《公司法》制定以来内容修订最多的一次

也有理由预判,本次修订对国有企业改革,特别是公司治理结构改革将产生重大影响;也将对国有企业的公司章程修订、议事规则调整产生连锁反应,建议相关职能部门提前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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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大修对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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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设立层面

// 01、允许设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修订草案)》允许设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将股份公司发起人由2-200人调整为1-200人(注:红色字体为本次修订内容,下同)

// 02、公司法定代表人可由董事长、执行董事、董事或经理担任

《公司法(修订草案)》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不设董事会的公司,由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补充一点,公司法人代表不一定要和所在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依据《公司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公司法人代表仅作为公司股东或公司股东代表,不在公司就职的,就不用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公司就职、领取工资收入的,则需签订劳动合同。

二、股东会层面

// 03、股东未缴出资的,将失权

现行《公司法》规定,股东不按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以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法(修订草案)》进一步明确,经公司催缴后在规定期限内仍未缴纳出资的,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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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4、取消“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为“股东会”

《公司法(修订草案)》取消了“股东大会”的表述,股份公司与有限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统一使用“股东会”的表述,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股份有限公司均不设股东会。
  •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设股东会重大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应由股东会决议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参加股东会会议,应当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提出提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机构。

// 05、股份有限公司可设置类别股(非常重要!!!)

《公司法(修订草案)》对类别股做出规定,包括优先股与劣后股、特殊表决股(AB 股)、转让受限股等。类别股的设置,一方面增加了公司融资的灵活性,另一方面随着类别股法定地位的确定,公司治理也将变得更为复杂。其中有两点值得关注:

  • 一是国企在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未来有可能可以通过设置优先股、特殊表决股来确保国有股话语权,因此也就有可能不再执着于51%的绝对控制权,或是 34%的相对控制权。
  • 二是未来类似于京东的AB股公司可以在境内上市。《公司法(修订草案)》规定,上市公司不允许发行特殊表决权股和转让受限股。但是“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除外”,这也就意味着并未禁止“发行特殊表 决权股和转让受限股”的公司上市。

个人判断,特殊表决权股(AB股)使用在之后的国有企业股权多元化和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将产生较大影响。如国有股东将股票分为 A、B两类,向外部投资人发行的A类股,每股只有1票投票权;国有股东手上的B类股,每股有10票投票权。这样既能实现融资目标,又不用担心失去控制权。当然,特殊表决权股(AB股)使用是否会对“混资本、转机制”的改革目标造成影响,还需进一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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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事会层面

// 06、规模较小的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国有独资公司除外)

《公司法(修订草案)》规定:规模较小的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其中,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设1名董事或者经理;规模较小的股份有限公司设1-2名董事。这对于设有诸多项目子公司、区域子公司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而言,较大程度减轻了“董事会应建尽建”的工作量。

但是,国有独资公司必须设置董事会。《公司法(修订草案)》规定: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但必须设置董事会,且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过半数为外部董事,并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 07、将董事会定义为“执行机构”,而非“决策机构”

在现行《公司法》语境下,普遍将股东会称为公司的权利机构、董事会称为决策机构、监事会称为监督机构、经营管理层称为执行机构。而根据《民法典》第81条规定,“营利法人应当设执行机构。执行机构行使召集权利机构会议,决定法人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决定法人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因此,本次《公司法(修订草案)》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明确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

// 08、董事会人数最少为3人,上不设限

《公司法(修订草案)》进一步简化要求,减轻企业负担,规定:董事会人数最少为3人,上不设限。取消现行《公司法》有关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3-13人”,股份公司“5-19人”的规定。

// 09、职工人数超300人的,应当设置职工董事

现行《公司法》规定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而在《公司法(修订草案)》中,规定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换句话来说,对于国家出资公司而言,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中必须有职工董事;国有资本控股公司,300人以上的必须有职工董事,300人以下的可设可不设职工董事。

四、监事会层面

// 10、允许不设监事会

《公司法(修订草案)》规定,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允许公司不设监事会。一种情况是公司规模较小规模较小的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只用设1-2名监事;第二种情况是在董事会中设审计委员会的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或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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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国有出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 11、首次增加了适用于“国有出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公司法(修订草案)》首次提出了“国家出资公司”的概念,也首次增加了适用于“国有出资公司”的特别规定。对现行《公司法》中“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进行了重要补充。

// 12、明确了党组织在公司治理机构中的法定地位

  • “国有出资公司”的界定是指,由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 国家出资公司中中国共产党的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发挥领导作用,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依法行使职权。这是首次在法律层面明确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保证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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