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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的十一点变化

 WeLAW 2022-12-31 发布于上海

笔者曾就公司法修订草案一审稿写过三篇解读文章:

第一篇:《公司法修订草案重大变化解读》

第二篇:《公司法修订草案评述(二):公司资本制度变革》

第三篇:《公司法修订草案评述(三):公司治理结构与董监高责任变革》

公司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称“二审稿”)现已公布并征求意见本文拟简要比较二审稿相比一审稿的十一处变化

01

变化一:删除一审稿中关于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将公司章程通过统一的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的规定。

一审稿曾规定,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将公司章程通过统一的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笔者曾断言,一审稿的该项规定如获得通过,查阅公司章程将得到极大的便利;公司章程在统一的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后,是否查阅了公司章程,应成为判断相对人是否善意的事项,相对人对此应有注意义务。二审稿删除了该项规定。

02

变化二增加一条: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稿删除了现行公司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章节,包括删除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则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引起了比较大的关注。现二审稿中该项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回归了,并且将适用对象还扩展到了一人股份有限公司。

可以注意到,二审稿将该条规定在“第一章 总则”部分,该条应适用于本法规定的各种类型公司。笔者曾在《案例精选|国有独资公司是否适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一文中分梳理现司法实践的处理方式:国有独资公司不适用现行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于股东⾃⼰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根据二审稿调整后的规定,笔者认为,国有独资公司应同样适用“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会是一个比较大的变化。

03

变化三:明确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应当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机构是董事会。

本条是关于股东失权的规定,一审稿没有指出向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机构是董事会。有人问过股东失权通知由谁代表公司发出,在《公司法修订草案评述(二):公司资本制度变革》一文中,笔者曾认为董事有督促股东出资的责任,股东失权通知由董事会发出比较合适。在该条中,二审稿还增加规定,因股东未出资丧失的股权六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

04

变化四:关于股东认缴出资加速到期,二审稿删除了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事由。

二审稿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缴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相比一审稿,二审稿删除了“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这一事由,适用标准降低。

05

变化五将股东会行使职权的事项由十一项减为九项董事会的职权范围回归列举式规定

二审稿将股东会行使职权的事项由十一项减为九项,同时增加了一项规定: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一审稿曾放弃现行公司法关于董事会职权列举式的规定,概括规定董事会“行使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属于股东会职权之外的职权”,被认为是对董事会扩权的表现。而二审稿回归了对董事会的职权范围进行列举式规定。

06

变化六规定公司可以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一审稿规定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公司财务、会计进行监督,在董事会中设置了审计委员会的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可以二选一或二选二。二审稿则直接规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的职权,设置了审计委员会就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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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七对解任董事“补偿”改为“赔偿”

二审稿规定: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该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在一审稿中,被解任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补偿。

公司和董事之间属于委任关系,从双方法律行为的角度看实为委托合同关系,“补偿”转为“赔偿”,更符合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关于委托合同无因解除后赔偿损失的规定。

08

变化八增加规定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缴资期限的股权,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出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一审稿和二审稿均规定: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缴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二审稿同时规定: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出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现司法实践中通常认为未届缴资期限的股东享有期限利益,股权转让时如公司不存在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形,则转让股权的股东可以免责。

二审稿的该项规定压缩了股东期限利益,由出让股东对缴纳出资进行兜底,扩大了对债权人的保护。进一步的问题是,对于现实中股权被多次转让后,前手股东们是否以及如何承担责任呢?

09

变化九:将有权查阅股份有限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提高为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

一审稿规定: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理由怀疑公司业务执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在必要范围内,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二审稿则将有权查阅股份有限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提高为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同时二审稿将向公司提出书面查阅请求、公司拒绝查阅作为起诉的前置程序,与有限责任公司保持一致。二审稿虽然提高了持股比例要求,但同时规定公司章程对前款规定的持股比例有较低规定的,从其规定,给予公司自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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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十具体化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时限与比例

二审稿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但以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股款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一审稿首次引入授权资本制,有利于降低公司的代理成本,增强公司在资本市场上募集资金的能力。二审稿对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时限与比例作了具体的规定,同时规定以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股款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不在授权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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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十一:明确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简易减资弥补亏损,同时调低分配利润的条件

一审稿和二审稿均规定: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二审稿明确规定,按照前述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并且适用简易减资程序。一审稿规定,公司简易减资后,在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前,不得分配利润;二审稿则将这一比例调整为“在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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