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总则 高尔夫球比赛是依照规则,从发球区开始使用球杆对一个球经一次击球或数次连续击球将其打入球洞内的过程。 1-2. 对球施加影响 球员或球童不得采取任何行动影响球的位置或运动,但根据规则行动时除外。 (移走散置障碍物-参见规则23-1) (移走可移动妨碍物-参见规则24-1) 违反规则1-2的处罚 在严重违反规则1-2的场合,委员会可施以取消资格的处罚。 注释:如果委员会认为球员影响求得位置或运动的行为给她本人或另外一名球员带来明显的利益,或使其伙伴以外的其他球员处于明显不利的状况,则该球员被视为严重违反了规则1-2。 1-3. 协商排除规则应用 起源之间不得通过协商的方式来排除任何规则的应用或免除已经发生的处罚。 违反规则1-3的处罚: 1-4.规则中未写明的问题 如果出现任何规则中没有涵盖的有争议的问题,应按公正的原则进行裁决。 规则2比洞赛 2-1. 总则 比洞赛时在规定一轮中一方对抗另一方的比赛,但委员会另有规定时除外。 比洞赛中,比赛时以球洞为单位进行的。 除规则另有规定外,在另一个球洞的比赛中以较少的杆数击球进洞的一方在该洞获胜;在有差点的比赛中,净杆数较少的一方在该洞获胜。 表达比洞赛的状态时采用以下术语:几洞领先(holes up),打平(all square)或几洞待打(to play)。 当一方领先的洞数与待打的球洞数相等时,该一方被称为等洞方(dormle)。 2-2. 一洞打平题 双方都以相同的击球次数打完某个球洞,则该洞打平。 当一名球员已击球入洞而他的对手尚差一次击球即可打平时,如果该球员随后受到处罚,则该洞打平。 2-3. 比洞赛的获胜者 当一方领先的洞数多于待打洞数时,这一方在该场比洞赛获胜。 如果出现平局,委员会可以延长规定一轮的球洞数目直至决出胜负。 2-4.认输整场比赛、一个球洞、或认可下一次击球 在一场比赛开始之前或结束之前的任何时间,球员均可以认输这场比赛。 在一个球洞的比赛开始之前或结束之前的任何时间,球员均可以认输该洞。 当对手的球处于静止状态时,球员可以在任何时候认可对手的下一次击球。此时可以认为对手已经用下一杆击球入洞,并且双方都可以将这个球已开。 认输整场比赛、一个球洞,或认可下一次击球的决定不能被拒绝或撤销。 (球在洞口边悬停-参见规则16-2) 2-5. 对处置程序的疑义:争议和申诉 在比洞赛中,如果球员之间产生疑问或争议,球员可以提出申诉。如果在适当的时间内有委员会授权的代表无法到场,这些球员必须继续比赛不得拖延。只有在提出申诉的球员通报其对手(i)他正在提出申诉; (ii)有关该状况的事实;和(iii)他要求裁决时,委员会才可以考虑受理该申诉。申诉必须在该场比洞赛中的任何球员在下一个发球区打球之前提出;如果情况发生在比赛的最后一个球洞,则必须在该场比洞赛中所有球员离开球洞区前提出申诉。 在上述时间后提出的申诉 委员会可以不予以考虑,除非它是基于提出申诉的球员前所未知的事实并且对手向他提供了错误的信息(规则6-2a和9)。 一旦正式公布了该场比洞赛的结果,之后提出的任何申诉委员会均
可以不予以考虑,除非委员会确信对手知道他当时是在提供错误的信息。 2-6. 一般性处罚 如果没有其他规定,在比洞赛中对违反某条规则的处罚为该洞负。 规则3比杆赛 3-1. 总则:获胜者 比杆赛是比赛者完成规定一轮或数轮中所有球洞的一种比赛方式。每一轮比赛中,比赛者都要提交一张记有其各洞总杆数的记分卡。比杆赛中,每一名比赛者都在同时对抗其他所有的比赛者。 以最少的击球次数完成规定一轮或数轮的比赛者为获胜者。 在有差点的比赛中,以最少的净杆数完成规定一轮或数轮的比赛者为获胜者。 3-2. 未击球进洞 如果比赛者在任何一个球洞没有击球进洞,并且在下一个发球区击球之前(如果是该轮的最后一个球洞,则是他离开球洞区前)没有纠正错误,他要被取消资格。 3-3对处置程序的疑义 a.处置程序 比杆赛中,如果回比赛者在一个球洞的比赛过程中对自己的权利或正确的处置程序有疑问时,他可以用两个球完成该洞而不受罚。 发生有疑义的状况后,在采取进一步行动之前,比赛者必须向他的记分员或同组。比赛者宣布他准备打两个球,以及规则允许时他将采用哪个球的杆数来计算成绩。 在提交自己的计分卡前,比赛者必须向委员会报告该事实。如果没有报告,他要被取消资格。 注释:如果在处理有疑义的状况之前比赛者采取了进一步的行动,规则3-3将不再适用。此时将用初始球的成绩进行计算;如果初始球不是正在打的球,将用第一个投入使用状态的球的成绩进行计算,即使这个球的处置程序不符合规则仍将如此。但是,比赛者不会因打了第二个球而受到处罚。并且,仅仅因为打第二个球而受到任何罚杆均不计入该比赛者的成绩。 b.决定球洞的成绩 (1)如果比赛者事先选择要计算成绩的球是按照规则打的,则该球的成绩为比赛者在该洞的成绩。否则,如果另一个球的处置程序符合规则,将采用另一个球的杆数来计算成绩。 (2)如果比赛者没有事先宣布他用两个球完成该洞的决定或他希望采用那个球的成绩,则用初始球的杆数来计算他在该洞的成绩,但前提是初始球的处置程序符合规则。如果初始球不是正在打的球之一,则用第一个投入使用状态的球的杆数进行计算,但前提是该球的处置程序符合规则,否则,如果其它球的处置程序符合规则,则采用其它球的杆数计算成绩。 注释1:如果一个比赛者按照规则3-3打了第二个球,应用本规则后被判定不计算成绩的那个球的杆数将不再被考虑。同时,仅仅因为打这个球所发生的罚杆也将不予考虑。 注释2:按照规则3-3打的第二个球不是规则27-2中规定的暂定球。 3-4. 拒绝遵守规则 如果一个比赛者拒绝遵守规则并影响了对另一名比赛者的权利,他要被取消资格。 3-5. 一般性的出发 如果没有其他规定,在比杆赛中对违反某条规则的处罚为2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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