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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让法官心证说服当事人 郭春雨

 昵称1288665 2016-05-23

    做好新时期的审判工作,要着力消除“目前我们不少法官容易忽略的问题”和“目前审判实践中仍然存在的诸多问题的重要根源”,正确认识、全面把握和大力推进法官心证和法律观点的积极释明。

    邹碧华的《要件审判九步法》是他留给全国法院和法律职业人的宝贵遗产。精读《要件审判九步法》,让人想到一个问题,那就是做好新时期的审判工作,要着力消除“目前我们不少法官容易忽略的问题”和“目前审判实践中仍然存在的诸多问题的重要根源”,正确认识、全面把握和大力推进法官心证和法律观点的积极释明。

    法官释明是法官为了明确案件的事实关系与法律关系,就事实上以及法律上的有关事项向当事人发问,促使当事人及时、完整地陈述事实和提供证据的活动。法官心证和法律观点的积极释明,是相对于消极释明即程序性释明而言的,泛指能够促使让当事人在诉讼中穷尽证据资源,选择正确的诉讼请求、诉讼主张及抗辩、举证、质证的实体性释明。

    邹碧华在《要件审判九步法》中提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会提供许多证据,但当事人作为非法律职业人士,基本上无法判断自己所举证据的充分性,需要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加以释明。同时,从法官的法律观点公开义务来看,法官应当及时将自己对案件的法律观点告诉当事人,以便让当事人能够围绕这一观点展开证据上的攻击和防御。如果法官在作出判决之前未将自己的法律观点告知当事人,则构成诉讼法学界一直批评的“来自法官的突袭”。

    同时,邹碧华还提出,有些人认为只要在判决书里面公开了认定事实的结果和适用法律的观点,就是公开心证结论和法律观点,这是一种误解。心证结论和法律观点公开不应是到裁判文书制作的时候才予公开。在判决书中公开事实认定结果和法律观点,只是一种事后公开。心证结论和法律观点公开的目的是让当事人用尽证据资源,选择正确的诉讼请求、诉讼主张及抗辩、举证、质证,所以一定要做到事前公开。

    邹碧华认为,有时候看上去是证据的问题,实际上是法官未尽到释明义务造成的问题。如果法官对证明方法指导到位,就有可能避免一些本该胜诉的当事人意外败诉。为了竭尽证明资源及证明方法,确立法官心证公开义务,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手段,但这是目前我们不少法官容易忽略的问题。

    邹碧华认为,从法官心证公开义务的角度看,法官应当及时将自己对案件事实的判断情况告知当事人;从法官的法律观点公开义务来看,法官应当及时将自己对案件的法律观点告知当事人。一些法官存在怕担责任的思想,不愿、不敢也不能在案件审理中就一些重要问题作出释明,以致在作出判决之前一直未将心证结论和法律观点告知当事人,导致当事人未能用尽证据资源,未能根据法官的观点就诉讼请求、诉讼主张及抗辩、举证、质证等情况作出相应的调整,怠于开展法官心证和法律观点的积极释明,这是目前审判实践中存在的诸多问题的重要根源。

    精读邹碧华的《要件审判九步法》,特别是精研邹碧华关于“目前我们不少法官容易忽略的问题”和“目前审判实践中存在的诸多问题的重要根源”的论述,正确认识、全面把握和大力推进法官心证和法官观点的积极释明,推进司法实质公开,提高审判质效,保证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客观必要性和工作紧迫性,亟待引起重视,认真研究解决。

    首先,要提高认识、端正态度、统一思想,克服畏难思想和情绪,树立推进法官心证和法律观点积极释明的思想意识和工作观念。法官心证和法律观点的积极释明是一把双刃剑,具有二重性,但并非是不可行,搞得好是利大于弊。它是解决法院审判实践中存在的诸多问题的根源所必须,也是培养合格法官、塑造优秀法官的必由之路,是检验法官心智、磨炼和提升审判能力的重要一环。对此,要提高认识、端正态度、统一思想,迎难而上,勇于开展法官心证和法律观点的积极释明。

    其次,要善于学习,提升能力,既要善于把心证结论公开,又要把握心证公开的方法与技巧,从合格法官向优秀法官迈进。一是公开。将心证和法律观点在庭审中公开,即使有的当事人有不适感,但其亦能感到法官的无私。二是适时。在庭审进行的关键处、在双方僵持的争点上,顺水推舟,在第一时间将法官心证和法律观点公开;三是规范。对法律观点的释明,要紧密围绕法律关系指向的法律规范构成要件来引导,对可选择性适用的法律规范要件,宜作出说明,根据由当事人合意或通说进行选择适用。四是适度。对法官心证涉及举证程度的释明,说明心证结果,但并不宜指出具体需进一步举证的类别,而应由当事人能动举证,以免产生代替一方当事人诉讼之嫌。既要善于把心证结论公开,又要把握心证公开的方法与技巧。

    再次,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和五中全会精神,遵循司法规律,落实司法责任制,规范司法行为,大力推进法官心证和法律观点的积极释明。回归法院工作的本源,充分发挥庭审的功能和作用,以庭审为中心,推进庭审实质化,推进法官心证和法律观点的积极释明,实现诉讼证据质证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理由形成在法庭,提升法官庭审驾驭能力、法律适用能力、释法说理能力,促进服判息诉,提升司法公信,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的现代化。

    最后,要加强对法官释明特别是法官心证和法律观点积极释明的研讨,加强相关方面的制度建设,为开展推动工作提供保证。目前,我国对法官心证及法律观点的积极释明是否应当作为法官的义务,尚无明确规定。而同为大陆法系国家的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等,均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法官释明的情形边界,一般只基于民事诉讼程序法律中关于法院告知释明的各种情形,且现行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法官释明的情形分散在各章节中,无统一明确的规定。有关积极释明即实体释明的规定仅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两种情形,当事人主张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对此,应加强调查研究,比较借鉴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的先进做法,结合我国国情和审判实践,作出明确统一规定,为推进法官释明特别是法官心证和法律观点的积极释明提供制度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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