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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有义务公开心证和法律观点 邹碧华

 随手一阅 2023-02-05 发布于浙江

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法官的法律释明活动得到了全面加强。值得特别指出的是,许多国家的诉讼法都不约而同地出现了一股加强法官释明权的改革热潮。其中有两项非常重要的改革要求:一是加强法官的心证公开义务,二是加强法官的法律观点开示义务。

所谓法官的心证公开义务,是指法官将自己对案件事实认定的结果和过程及时告知当事人的义务;所谓法官的法律观点开示义务,是指法官将自己的法律观点及时向当事人公开的义务。这两项义务的目的,是避免来自法官的诉讼突袭,让当事人对法官的心证结论或法律观点有机会发表辩驳意见,或者让当事人有可能围绕法官的法律观点重新展开自己的诉讼活动。德国最新的民事诉讼法则是旗帜鲜明地提出法官应当加强与当事人之间的观点交流。其目的就是为了填平日益增强的诉讼专业化与社会公众认知能力之间的鸿沟。从各国实践来看,释明权被认为是解决法律适用方法形式性缺陷的有力工具。

释明权用得好不好,对于证据规则的实施、对于案件处理结果的公正性及办案效率的提高,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

从法官心证公开义务的角度看,法官应当及时将自己对案件事实的判断情况告知当事人。如当事人主张对方违约,法官从双方已经举出的证据可以初步判断出,违约事实很难成立,则法官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应当及时举证,否则判决会对其不利。这一义务在许多国家已经成为一种法定义务。但是,从我们的审判实践的情况来看,我们的法官是否作这种告知是很随意的。有一起诉讼时效的案件,其中债权数额为7000余万元,债务人作了时效抗辩。债权人提交了催讨欠款的差旅费凭证。法官认为该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债权人催讨过欠款,但并未将自己的这一心证结果告知债权人,而债权人误以为仅凭此已经可以推定催讨欠款的事实成立了。结果债权人因此败诉。如果法官将心证结果告知债权人,则后者还可让催讨欠款的经办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到法庭来作证,等等。这样可以进一步加强举证。

从法官的法律观点公开义务来看,法官应当及时将自己对案件的法律观点告诉当事人,以便当事人能够围绕这一观点展开证据上的攻击与防御。例如,当事人误以为合同有效,但法官认为合同无效,则不仅请求权基础要发生变更(如违约之诉可能要变更为赔偿之诉),而且相关证据的提供也要发生变更。但在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原、被告认为双方的法律关系是联营,法官认为是“名为联营,实为租赁”。从该案的事实特征看,法官的这一观点是正确的,但法官在作出判决之前一直未将此结论告知当事人,致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诉讼主张及抗辩、举证、质证等情况均未作出相应的调整。显然,该案中所显示出的问题就是诉讼法学界一直批评的“来自法官的诉讼突袭”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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