爷爷立下遗嘱,承诺名下“房改房”在他百年之后给孙子,孙子的姑姑还有没有权利继承?
读者郭先生来电咨询:2002年,我通过使用爷爷和已故的奶奶的工龄折算,购买了爷爷单位的“房改房”。当时爷爷没钱,由我出资,房子登记在爷爷名下。同时爷爷立下遗嘱,等他去世后,这套房子由我继承。现在爷爷去世,姑姑吵着要继承这套房子。请问这种情况,我是否享有部分房产份额?姑姑有没有权利继承这套房产?
燕赵遗嘱库发起人、河北盈华律师事务所王亚琼律师表示:郭先生不符合购买“房改房”的政策条件,虽然出资,但不能享有房产份额。他的出资,在法律上视为向爷爷出借款项,两人产生的是借贷关系。郭先生只能在他人继承该套房产时,要求先清偿自己出的钱。
老百姓可以自行订立遗嘱,但是遗嘱中不能处分他人财产,否则该部分内容无效。在本案中,郭先生的爷爷使用了已故配偶的部分工龄,进行折算后购买的“房改房”,郭先生的奶奶这部分工龄折算成房产,属于财产性利益,可以进行继承。郭先生爷爷的遗嘱不能处分这部分权利,该部分财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由郭先生奶奶的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所以,郭先生的姑姑享有该部分法定继承财产的权利。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继承人将财产留给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父母、配偶、子女)以外的人,属于遗赠,接受遗赠有时间限制。因为郭先生爷爷的遗嘱将财产给孙子辈属于遗赠,那么就要受《继承法》“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之约束。郭先生要想继承财产,要在爷爷去世后两个月内,做出接受遗赠的表示,否则将丧失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