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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经的“工程总承包”资质┃法根谭028

 碧野田间牛得草 2016-05-24

2.本文作者谭法根,系湖南霆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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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总承包,依据《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GB/T 50358-2005)的规定,是指工程总承包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

对于工程总承包,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国家物资局于1987年4月20日颁布《关于设计单位进行工程建设总承包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对当时的中国武汉化工工程公司(化工部第四设计院)、华东建筑设计院等12家单位(单位性质为事业单位)试点工程总承包。试点一段时间后,由设计单位负责管理工程项目的建设,起到了缩短工期、保证质量、节约投资的效果。建设部、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物资部遂于1989年4月1日联合颁布《关于扩大设计单位进行工程总承包试点及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对设计单位进行总承包实行更为细致的管理,如按照设计单位的登记(即设计证书等级)承揽相应规模的工程总承包,设计单位不能辖有施工队伍,也不应与施工单位联合投标总承包工程项目。经过将近3年的发展,建设部顺应施工管理体制改革深化的需要,于1992年4月3日颁布了《工程总承包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试行)》(建施字第189号),对依据《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规定》(1989年6月28日颁布)的施工企业给予从事工程总承包的机会,经审查符合《工程总承包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试行)》规定的施工企业,颁发《工程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由于《工程总承包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试行)》并不适用于以设计院为主体的设计工程公司,1991年11月17日建设部颁布《设计单位进行工程总承包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巩固设计单位试点工程总承包的成果。1995年6月,建设部还颁发了《工程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经过10多年的发展,工程总承包模式日趋成熟,与此相适应的施工企业也已发展壮大。同时,为深化行政体制改革,2002年11月1日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依据《建设部关于印发〈设计单位进行工程总承包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建设[1992]805号)需进行的“工程总承包资格核准”,决定予以取消。2003年2月13日,建设部颁布《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废止《设计单位进行工程总承包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建设[1992]805号)。但是,自从国务院取消“工程总承包资格”的行政许可后,在工程总承包过程中,对于工程总承包企业所需具备的资质(或者说工程总承包市场准入资格),看法不一,导致建筑企业无所适从。针对此,建设部分别于2003年7月13日、2003年11月21日颁布《关于工程总承包市场准入问题说明的函》(建市函[2003]161号)、《关于工程总承包市场准入问题的复函》(建办市函[2003]573号),明确规定:“《工程总承包资格证书》废止之后,对从事工程总承包业务的企业不专门设立工程总承包资质。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工程总承包市场的准入资格问题得以解决。

    鉴于部分规范性文件尚未得到有效的清理,建筑市场主管部门对相关的工程总承包文件开展了清理工作。2016年2月18日,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布《关于宣布失效一批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041号),宣布《关于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函[2009]178号)、关于印发《设计单位进行工程总承包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建设[1992]805号)、《关于颁发工程总承包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93]建设综字第30号)、《关于核发工程总承包资格证书副本的通知》([95]建设综字第41号)失效。对于《工程总承包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试行)》,该公告并未提及。鉴于2002年国务院已经取消工程总承包资格的行政审批,与此相关的《工程总承包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试行)》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依据,《工程总承包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试行)》应当已经归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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