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高人民法院答复([1999]民他复字第4号) ; 二、深圳法院劳动争议案件裁判指引第五条; 三、典型案件(选自人民法院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执行公务在单位借款长期挂帐发生纠纷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 [1999]民他复字第4号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1999年4月5日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 (2015年9月2日通过) 深圳中院认为:这属于企业财务制度的问题,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因为法院对于报销条件、报销标准、费用是否属于因工支出,报销票据的真假等问题,都没有办法核实。这条包括两种,我们都不处理,一种是用人单位预支钱款给劳动者,要求劳动者返还的;另一种是劳动者垫付费用,要求单位报销的。从现行情况看,没有哪个单位可以对其报销制度和报销票据进行举证的。假如劳动者垫付了公司的招待费用,公司换了领导后不予报销,这类纠纷不属于法院管辖,根据用人单位的财务制度处理。如果双方没有异议,在劳动争议中是一并处理的。但如果双方对是否应当报销,怎么报销,报销多少有争议的,就不处理了。 法院:不属受案范围 驳回原告起诉 宣判后,原告提出上诉,成都中院二审认为,在上述公司不能证明冯某借款系非职务行为的情况下,原审法院依照相关规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 来源 | 2014年07月23日 人民法院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