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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执行公务在单位借款长期挂帐如何处理?|法行天下刘秋苏

 lgzlawyer 2016-05-24

一、最高人民法院答复([1999]民他复字第4号) ;

二、深圳法院劳动争议案件裁判指引第五条;

三、典型案件(选自人民法院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执行公务在单位借款长期挂帐发生纠纷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


                     [1999]民他复字第4号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吉高法(1998)144号《关于职工执行公务在单位借款长期挂帐发生纠纷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倾向性意见,即刘坤受单位委派,从单位预支15000元处理一起交通事故是职务行为,其与单位之间不存在平等主体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人民法院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刘坤有受托事项完成后,因未及时报销冲帐与单位发生纠纷,应由单位按其内部财会制度处理。


                                                                                                  1999年4月5日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

(2015年9月2日通过)


五、职工履行职务在单位借款挂帐发生的纠纷,一方以劳动争议或以其他理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深圳中院认为:这属于企业财务制度的问题,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因为法院对于报销条件、报销标准、费用是否属于因工支出,报销票据的真假等问题,都没有办法核实。这条包括两种,我们都不处理,一种是用人单位预支钱款给劳动者,要求劳动者返还的;另一种是劳动者垫付费用,要求单位报销的。从现行情况看,没有哪个单位可以对其报销制度和报销票据进行举证的。假如劳动者垫付了公司的招待费用,公司换了领导后不予报销,这类纠纷不属于法院管辖,根据用人单位的财务制度处理。如果双方没有异议,在劳动争议中是一并处理的。但如果双方对是否应当报销,怎么报销,报销多少有争议的,就不处理了。




员工出差向单位借款引发诉讼 

法院:不属受案范围 驳回原告起诉 

 
    员工为落实公司在外省的项目任务,按程序要求在公司财务预借差旅费,之后因该款项是否用于出差、是否已报销冲账等引发纠纷,公司遂将员工告上法庭要求其归还。近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裁定,即裁定驳回原告公司的起诉。

    2013年3月及6月,原告销售部员工冯某为落实该公司在银川、贵阳的项目任务等,填写公司借款单,分别借款4500元、6000元,该两张单据均有公司部门主管、分管领导及财务领导签字。原告称,冯某借款后经多次催促仍未归还,故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其返还借款等。而冯某则称,其差旅发票分别通过邮寄、交由同事代其办理报销事宜,目前其与公司既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也不欠公司借款。

    该案审理中,冯某向法院邮寄了两份录音的文字资料,用以证明其已经将出差票据交给同事代办报销事宜,而公司对该证据不予认可,并称冯某并未将借款用于出差,也没有将票据交回公司冲账。

    法院一审认为,冯某借款时系公司销售部员工,借款用途一栏载明用于出差,执行公司在银川、贵阳的项目落实,公司虽认为其并未将借款用于出差,但对此却未能提交证据证明。从借款单内容来看,冯某是受公司委派,向公司预借款项用于出差,是职务行为,其与单位间不存在平等主体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此类纠纷法院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冯某出差后,若未及时报销冲账与公司发生纠纷,应由该公司按其内部财会制度处理。故裁定驳回公司的起诉。

    宣判后,原告提出上诉,成都中院二审认为,在上述公司不能证明冯某借款系非职务行为的情况下,原审法院依照相关规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



    ■法官说法■

此类纠纷应按内部财务制度处理

    承办此案的法官王卫红说,民间借贷调整的是平等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现实中,公司内部因履职行为而发生的借贷,因是职务行为产生的经济关系,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而应由公司内部的财务制度来处理,比如限期不归还可通过按月扣发一定金额的工资解决等。

    该案中,公司与冯某的行为表面上虽符合借贷关系的构成要件,但冯某是该公司员工,借款用途是为履行公司任务,此项借款是为履行职务行为的借款,且双方具有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双方的关系由劳动合同固定,双方不具有民事法律关系所要求的主体平等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执行公务在单位借款长期挂账发生纠纷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的规定,对此类纠纷法院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冯某在受托事项完成后,因未及时报销冲账与公司发生纠纷,应由该公司按其内部财会制度处理。

    同时,公司安排员工出差,员工出具的借款单上明确载明借款用于公司的项目落实及市场开发,且款项出借的程序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双方之间形成的财产关系在性质上应属于纵向经济关系,涉案借款应为公司内部借款,不属于民间借贷调整的范围,原告公司无法通过民事司法路径获得救济,而需依照公司内部财务会计制度解决处理。

    但如果借款员工非以公司名义,或在公司授权范围以外的时间、地域或事务中使用借款,则该员工所为民事行为应系个人行为而非职务行为。当职工的行为转化为非职务行为时,即否定了其行为的从属性,遂成为平等主体之间的金钱借贷的法律关系,这样公司即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向员工主张返还其所欠款项及孳息。

    此外,如果员工在取得借款后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其与公司之间的内部借贷也因劳动关系的解除而转化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借贷关系。据此,公司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原员工归还公司借款。



来源 | 2014年07月23日 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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