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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卡健身遇纠纷,消费者如何救济?

 梦立 2016-05-25


【案情介绍】

消费者谢先生在家附近一家正在筹办的健身房分店办理了一张半年期的消费预付卡。该店员工向谢先生介绍时称,该店在搞活动当时办卡很优惠。办卡后,谢先生多次电话询问,该店员工一直以健身房尚未筹建完成为由进行推脱。直至半年后,在谢先生打电话追问,员工告知该分店取消,已经在此办理健身卡的直接转到总店消费。由于总店距谢先生家较远,谢先生要求退款。工作人员称,总公司规定此卡不予退款。


【李易桐律师分析】

一、健身房构成违约,谢先生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由于健身服务的特殊性,健身房的地点也属于谢先生与健身房的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谢先生办健身卡的主要原因也是由于该分店在家附近,比较方便。因此,当分店取消,谢先生不得不去总店健身健身,已经致使谢先生订立健身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已构成根本违约。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谢先生有权要求健身房解除合同,并退款。

二、总公司关于“此卡不予退款”的规定不能阻止谢先生解除合同。

这里要分两种情况进行说明,若“此卡不予退款”并未出现在谢先生与健身房签订的合同上,则,健身房的单方声明并不对谢先生的行为产生影响;若“此卡不予退款”出现在谢先生与健身房签订的合同中,由于健身房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符合《合同法》规定的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因此总公司的规定并不能阻止谢先生解除合同。因此,谢先生在与健身房沟通未果后,可以先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无法解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除合同。



文章来源:法律快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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