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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退卡”“费用概不退还” 法院说健身房这些条款无效!

 海辉一色 2020-10-26

买了万元私教课一次没用

法院支持退全款

杭州的赖先生在西湖区一健身房办理了期限为两年的会员卡。

健身房正式营业后,赖先生先后两次购买了私教课程,第二次课程更是达到了15120元。

之后,他因为个人原因有点不想继续上了,想要退掉第二次买的,一次也没用过的私教课。遭到健身房拒绝。

健身房一方说,合同上写明了,一经售出,不退不换。赖先生没有正当理由退卡,就应当遵守合同约定。

协商无效后,赖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退还未开课使用的15120元的私教费用。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赖先生和健身房之间约定的服务,不属于特殊商品和服务,应遵循经营者应当承担包换、包退等责任这一规则。且因个人健身涉及人身权利,根据此类合同性质,不属于可以强制履行的合同,原告在未获得服务之前有权要求退还支付的价款。

法院判决健身房返还赖先生私教费用15120元。

健身房拖延开业

法院判决退全款

还有一位李先生,也因为退卡问题跟健身房起了争执。

他办了一张3599元的健身卡,但健身房在收取费用后没有按时开业,一直拖延。李先生要求解除会员协议,退还入会费3599元,遭到健身房退款拒绝。

法院判决解除李先生和健身房之间的健身服务合同,健身房返还3599元。

西湖法院承办这批案件的法官说,消费者和健身房之间形成的健身服务合同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不属于可以强制继续履行的合同。

健身卡退款并不是一条打不破的“铁律”,即使与健身房签订协议中标明:“不得退卡”“一经售出,费用概不退还”等类似条款,该条款应认定无效。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前,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健身房退还相应的服务费用。同时,法官提醒,市民在办理会员卡或者健身服务时,要保留好证据、协议等,以备维权时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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