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帛书《老子》通释之“若民恒且不畏死”章

 願隨身 2016-05-25


帛书《老子》通释之“若民恒且不畏死”章

 

                                “若民恒且不畏死”章

 

(天网恢恢,疏而不失。)

若民恒且不畏死,奈何以杀惧之也?若民恒且畏死,而为奇者吾得而杀之,夫孰敢矣!

若民恒且必畏死,则恒有司杀者。

夫代司杀者杀,是代大匠斲也。夫代大匠斲者,则希不伤其手矣。

对于这一章,多数注家都认为体现的是老子的法制思想。这一理解无疑具有相当的现实积极意义。而且,从先秦道家的思想脉络上来看,法制确实最终成为了由“天道”落实到“无为而治”的“治道”的不可或缺的环节和制度上的保证。这在马王堆汉墓中出土的《黄帝四经》中有鲜明的体现。

但是,从这一章其本身的内容来看,如此理解多少与老子的原意有所偏离,或者说,如此理解多少有一些为了将老子的思想符合现代的观念而附会老子的嫌疑。

这一章的内容从文字训示的角度来说并不困难,但是其难点在于如何理解各句之间的论说逻辑关系和如何对个别重点文字(如:司杀者)作出即符合当时的时代背景又能够连贯全文的解释。

从“民之不畏畏”章开始到本章,老子都是在讨论当面对民众的“不畏畏”、“不畏死”时,侯王所应坚持的立场和采取的方法的问题。从前文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知道,对于民众中出现的问题,老子的观点是:侯王应当主动解决,而不应采取“勇”、“战”等将民众置于自己的对立面的强横的立场和态度。在上一章中,老子对于“勇”这一立场提出了质疑,在本章中,老子进而对“杀”这一具体方法提明了自己的态度。


若民恒且不畏死:奈何以杀惧之也?若民恒且畏死:而为奇者吾得而杀之,夫孰敢矣!
这两句话,如果我们用正常的思维逻辑结合前面章节的内容进行一下思考的话,应该是能够得出老子所要表述的结论。但是,很多注家,也许是因为文字过于浅显,反而忽略了这个思考过程,使得其译文虽然看着很懂,却不知道到底要说什么。

两个“若”句,显然是从正、反两个角度在讨论“杀”。从文中不难看出,将这里的“杀”理解为侯王对于百姓的“杀”应当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如果具体理解为“死刑”的“杀”,尽管多数注家倾向于如此,则缺乏文本上的支持。所以我倾向于将“杀”在广义上理解为“暴力的镇压、刑杀、惩罚”。如此理解,正可以与上一章的“勇”相呼应。上一章的“勇”是指导思想,本章的“杀”则是具体方法。

第一个“若”句,是说如果“民恒且不畏死”,那么,侯王靠暴力的镇压、刑杀、惩罚来威胁他们是没有用的。就像评书中经常说的“软的怕硬的,硬的怕横的,横的怕楞的,楞的怕不要命的。”如果一个人连死都不怕了,都像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一样,将生死都置之度外了,还有什么能“惧之”呢?从这句话中我们可以得出这么一个结论:在“民恒且不畏死”的前提下,“杀”并不能发挥作用。

第二个“若”句,则是从相反的角度说如果“民恒且畏死”的情况,在这个大前提下,将会得到“而为奇者吾得而杀之,夫孰敢矣!”这一结果。这个大前提得出的结论,以前的注家都认为(或者说在他们的译文中给人的印象):其重点在于如何对待“为奇者”,是为了表述将“为奇者”得而杀之,更进一步说,是为了体现“杀”的作用,或者说法制所起的作用。也就是说,他们都认为在这里老子是在肯定“杀”这一手段的作用和效果。当然,我绝不否认通过解读这个句子能够得出这样的结论,但我认为这一结论存在着几方面的问题:

首先,如果这句的这个解释成立,那么,老子则是在两句中对同一种手段“杀”持两种截然不同的立场。换句话说,“杀”这一手段,是一个只能部分解决问题的方法。那么另一部分问题如何解决呢?

其次,“杀”这一手段如果成立,从文中的“而为奇者吾得而杀之夫孰敢矣”或者通过正常的思维逻辑我们都能够很容易的想到,它靠的是“杀”的震慑作用。通过这一震慑作用让民“畏”!但是,让民“畏”,在《老子》的思想体系中,在《老子》的成功君王排行榜中是排在第三等,是排在倒数第二等的。如果以前对这句话的解释成立,那么,老子则是提出了一种使侯王成为倒数第二等侯王的方法,那么对此就没有针对“太上”的方法吗?

最后,这样理解则使得两个“若”句之间在逻辑上不是处于一种正反两方面对等的并列关系。而只是为了说明后一个“若”句中“杀”的作用。

我理解这句话的论说逻辑是:与上句所说的“民恒且不畏死”相反,在“民恒且畏死”的情况下,如果有“为奇者”那么他的结果将是被“得而杀之”,于是将不会有“为奇者”,也就是“夫孰敢矣”。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将没有人敢“为奇”,因为都“畏死”,而“为奇者”将被“得而杀之”,简单的三段论。关键在于,对于这句论证,我们应当得出一个什么样的结论。从简单的逻辑角度结合上句作为一个整体的观点来考虑,我们可以分析得出:在“民恒且不畏死”的前提下,“杀”作为一个手段,将起不到什么效果;在“民恒且畏死”的前提下,“杀”作为一个手段,将没有用武之地,因为大家都怕死,而“为奇者”都会死,于是不会有“为奇者”,于是“杀”将无人可杀。这多少有点像冷战时期美苏的核威慑,核弹头都放在库里而无真正的用武之地。注意,这两句里的“杀”我认为都是侯王通过暴力的手段来镇压、邢杀、惩罚百姓。

于是,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老子》中的这两个“若”句,实际上是对侯王的“杀”的手段的否定,也就是对侯王所采取的用暴力的手段来镇压、刑杀、惩罚百姓的思想的否定。

于是我们不得不提出这么一个问题,如果侯王没有了“杀”这一威慑,那么为奇者将不再有所顾忌,将为所欲为,这社会不就乱了么。淡定!老子紧接着针对此提出了他的办法——“司杀者”

 

若民恒且必畏死,则恒有司杀者。

正确理解这句话需要两个前提:一是这个“若”句与前两个“若”句的关系;一是“司杀者”究竟所指为何。

“若民恒且必畏死”与前面的“若民恒且畏死”从句义上来看是没有什么区别的。所以此“若”句与前“若”句不应当是一个层次上的表述(如果我们承认老子有正常的思维逻辑的话)。前两个“若”句,是纯粹理论上的论述,有点像在做智力体操。而这个“若”句则是将论述落实到了现实层面。对于老子来说,“民恒且必畏死”是现实状况,同时,之所以用“若”,是因为它是“则恒有司杀者”的逻辑前提。

现在的问题就是“司杀者”是谁,绝大多数注家都认为是法律,好像老子就是当前资本主义社会三权分立整体的倡始人。但是,如果我们把这个思想拿到历史中看,拿到先秦的社会中看,拿到《老子》中看,这种理解则有疑问。

首先,在当时的历史社会实践中,“立天子,置三公”,从制度上法律已经有其独立的体系。而侯王则是法律体系的最高管理、监督者。如果说百姓把侯王作为一旦法律体系不公正而能够行使监督职能的最后的希望并不为过。所以,完全将侯王独立于法律体系之外并不现实,至少在当时并不现实。而且即便在现在,法律体系也是在最高统治者的管理范畴之下的。

关键从文章本身来说,上两个“若”句,已经从理论上、从逻辑上对“吾”,也就是侯王,采取“杀”的手段进行了否定。而且,就像上文中已经分析的,“杀”必然带来“畏之”这一老子并不推崇的为政效果,如果“杀”是在侯王的管理体系之中的话。所以此处的“司杀者”不应当是处在侯王治理范畴之内的内部法律体系。而且,从下文看,老子将侯王和司杀者的之间的关系明确定义为普通一兵和“大匠”的关系,也就是说,老子明显将“司杀者”放在了侯王之上的“大匠”的位置上。还有谁,难道是侯王管理体制之下的司法体制,能够居于这种高高在上的位置?答案只能是“道”,也就是“天网”!

 

夫代司杀者杀,是代大匠斲也。夫代大匠斲者,则希不伤其手矣。

如果对上文的分析没有错误的话,这句话的意思则很明确:侯王不能代替“天网”、“天道”来行使自己的权力,否则,很少有不伤手的。

 

天网恢恢,疏而不失。

在对上一章的内容进行注解时,有一个细节被我无意识地忽略掉了。那就是:当我一气呵成、顺其自然地解完全章后,回过头一看,发现居然拉落掉了最后“天网恢恢,疏而不失。”句。
世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更没有无缘无故的错误。这个错误让我对该句在上章所处的位置和所起的作用起了怀疑。结合本章的内容发现,这句放在本章开头竟然起到了提纲挈领的作用。所以我认为,此句放在本章才合适。

 

此章可通译为:

天网恢恢,疏而不失。天的网眼很大,但尽管稀疏,却什么也不会漏掉。

如果民众将总是不畏惧死亡:那么,侯王靠暴力的镇压、刑杀、惩罚来威胁他们是没有用的;如果民众总是畏惧死亡:那么,违法作乱的将被侯王靠暴力的镇压、刑杀、惩罚来对付,这样的话,谁还敢违法作乱。(侯王靠暴力的镇压、刑杀、惩罚的手段亦将失去意义)。

在目前民众总是必定畏惧死亡的情况下,(在侯王“杀”的手段或者没用,或者没有意义的情况下)存在一个“司杀者”,亦即存在一个司职惩戒者(天网、天道)。侯王如果代替“司杀者”(天网、天道)来履行“杀”的权利,则是在替“大匠”来劈砍。替“大匠”来劈砍则很少有不伤及自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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