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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车主状告市交警支队 胜诉,我来告诉你为什么

 朱觉超 2016-05-26


导读

“先交罚款,清了分,才能通过车检。”这句话几乎成了每个车主心中的“定律”。但凡到要年检的时候,车主只有交纳罚金。

而实际上,交警这种车检与违章罚款捆绑在一起的做法,是违法的! 近期,市民吴先生因此一纸诉状将萍乡交警告上了法庭,法院一审判决吴先生胜诉。


(网络配图,图文无关)

先交罚款才年检,依据何在?

将车检与违章罚款捆绑在一起,交警可有依据?

答案是,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令第123号)中第六十一条之规定:

对交通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身体条件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的、未按照规定参加学习、教育和考试的,不予通过审验。

(完整规定内容,如下图:)


多年以来,交警一直按照此条内容,实行车检与违章罚款捆绑,全国范围都如此。


那为什么又说是违法的呢?

我们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其中关于年检问题,

第十三条之规定:

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

“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

重要的话再重复2遍。

也就是说,你带上行驶证跟交强险单,就可以做车检!

(完整规定内容,如下图:)




2条法律/规定向抵触、冲突了?

是的,同样是关于车检的条件,《机动车登记规定》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的确是不一样!

那听谁的?

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与《立法法》相关之规定,我可以告诉大家以下结论:

《机动车登记规定》是由公安部发布的部门规章,《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机动车登记规定》的法律效力低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因此,其规定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相抵触的内容,应视为无效。

(一个是国家的“法”,一个是部门“规定”,谁的效力更大,你说呢?)

(《行政许可法》16条完整规定内容,如下图:)


一个法律生的吐槽

抛开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抵触一事不说,123号令中,“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其本身仅是一种事实状态。而未考虑导致该事实状态的原因与具体责任划分,其隐含的本质就是将“未处理”全部归责于不能通过审验的一方,有违法律公平、公正的原则,“不予通过审验”这种行政不许可行为,其本身亦是缺乏合法性依据的。

所以呢,你想表达什么?

事实上,全国范围内不乏车主因不服交警这种车检与违章罚款捆绑的行为,而将交警告上法庭的案例。而且从案例判决来看,绝大多数都是以车主胜诉告终。(虽然我国并没有判例法之类的规定....)

严格意义上来说,交警这种车检与违章罚款捆绑的行为,是违法的。

违章处罚是违章处罚,车辆年检是车辆年检,是2个不同的程序。

站在交警的角度,将2种程序捆绑挂钩在一起,的确可以促使车主处理违章,并降低执法成本(想象下,所有不缴罚款的都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再者,权利与义务应是对应的,如果没有正常履行法定义务,那么他所主张的权利应当相应克减。(道路交通法毕竟是03年的,1讲道理的话,13条的规定很难符合'目的解释'...)

法律法规是有问题,但就这件事上,最根本的问题,并不在法律。

车主们,请扪心自问,如果罚款与车检不捆绑,你会主动交清罚款么?

来源:萍城网 乱示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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