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先交罚款,清了分,才能通过车检。”这句话几乎成了每个车主心中的“定律”。但凡到要年检的时候,车主只有交纳罚金。 而实际上,交警这种车检与违章罚款捆绑在一起的做法,是违法的! 近期,市民吴先生因此一纸诉状将萍乡交警告上了法庭,法院一审判决吴先生胜诉。
(网络配图,图文无关)
先交罚款才年检,依据何在? 将车检与违章罚款捆绑在一起,交警可有依据? 答案是,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令第123号)中第六十一条之规定: 对交通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身体条件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的、未按照规定参加学习、教育和考试的,不予通过审验。
(完整规定内容,如下图:)
多年以来,交警一直按照此条内容,实行车检与违章罚款捆绑,全国范围都如此。 那为什么又说是违法的呢? 我们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其中关于年检问题, 第十三条之规定: 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
“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 重要的话再重复2遍。 也就是说,你带上行驶证跟交强险单,就可以做车检! (完整规定内容,如下图:) 2条法律/规定向抵触、冲突了? 是的,同样是关于车检的条件,《机动车登记规定》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的确是不一样! 那听谁的? 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与《立法法》相关之规定,我可以告诉大家以下结论: 《机动车登记规定》是由公安部发布的部门规章,《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机动车登记规定》的法律效力低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因此,其规定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相抵触的内容,应视为无效。
(《行政许可法》16条完整规定内容,如下图:) 一个法律生的吐槽 抛开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抵触一事不说,123号令中,“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其本身仅是一种事实状态。而未考虑导致该事实状态的原因与具体责任划分,其隐含的本质就是将“未处理”全部归责于不能通过审验的一方,有违法律公平、公正的原则,“不予通过审验”这种行政不许可行为,其本身亦是缺乏合法性依据的。 所以呢,你想表达什么?
事实上,全国范围内不乏车主因不服交警这种车检与违章罚款捆绑的行为,而将交警告上法庭的案例。而且从案例判决来看,绝大多数都是以车主胜诉告终。(虽然我国并没有判例法之类的规定....) 严格意义上来说,交警这种车检与违章罚款捆绑的行为,是违法的。 违章处罚是违章处罚,车辆年检是车辆年检,是2个不同的程序。 站在交警的角度,将2种程序捆绑挂钩在一起,的确可以促使车主处理违章,并降低执法成本(想象下,所有不缴罚款的都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法规是有问题,但就这件事上,最根本的问题,并不在法律。 车主们,请扪心自问,如果罚款与车检不捆绑,你会主动交清罚款么? 来源:萍城网 乱示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