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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交罚款清分,才能过车检?法院判交警队拒车检行为违法!

 疯狂插曲 2017-06-25

南方

对于很多车主来说,到车管所办理车辆年检时“先交罚款清分,才能通过车检”是一条永恒的定律。一般车主自觉理亏,也会在年检前缴纳罚款。

先交罚款清分,才能过车检?法院判交警队拒车检行为违法!

然而,事实上交警这种将车检与违章罚款捆绑在一起的做法,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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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起诉交警部门胜诉

事件经过:

安阳县蒋村乡农民段立威购买了1辆机动车,2辆牵引车和2辆半挂车,在安阳市交警部门登记取得机动车行驶证后,挂靠在运输公司名下从事运营活动,并承担车辆运营期间产生的各项费用。

段立威多次向安阳市交警支队所属的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要求对这5辆车进行年检,并核发机动车合格标志。交警部门以车辆未交罚款存在交通违法记录为由,拒绝进行年检。最后车主段立威将安阳市交警支队起诉至安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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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结果

安阳县人民法院判决市公安交警支队拒绝年检的行为违法,责令其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法定职责,对段立威核发机动车合格标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其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之后市公安交警支队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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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北京市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李曦丹律师认为法院判决是合理的,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法定职责。且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因此机动车所有人在其机动车经过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要求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申请,并提交了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等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为机动车所有人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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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依据

然而小编经过查询,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第七十一条(一)项中,对于机动车驾驶证审验内容中发现对于交通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审验不予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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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交通公安交通管理局系统中查询,申请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中也表明机动车存在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不予核发机动车核验合格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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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依据

交警依据和法院依据相冲突时,应参照哪条法律标准参考?

因此就以上法规而言,交警不对段先生的车进行年检是有依据的,为何却被法院告知败诉?那么当两种法律发生冲突时应当依据哪条规定来呢?

针对此问题,小编采访到了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曹鎏教授。曹教授认为,从效力级别上分析,法院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属于行政法规,交警适用的《申请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属于地方性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效力高于《申请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相冲突时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而我国的各种法律渊源也形成了一个由上至下、处于不同位阶、具有不同效力的体系。

1)法的效力位阶,是指不同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法律渊源体系中所处的效力位置和等级。在法的位阶中处于不同或相同的位置和等级,其效力也是不同或相同的;据此,可以分为上位法、下位法和同位法。上位法是指相对于其他规范性文件,在法的位阶中处于较高效力位置和等级的那些规范性文件。下位法,是指相对于其他规范性文件,在法的位阶中处于较低效力位置和等级的那些规范性文件。

2)我国《立法法》根据法的效力原理规定了法的位阶问题,详细规定了属于不同位阶的上位法与下位法和属于同一位阶的同位法之间的效力关系。即: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的规定相抵触。《立法法》第79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因此,本案法律适用属于上位法和下位法的关系选择问题。

3)对于本案,有相关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的效力等同于法律,因此,也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2007)行他字第20号出具了司法解释进行说明,即《关于公安交警部门能否以交通违章行为未处理为由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问题的答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所需提交的单证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发放条件作了明确规定:‘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法律的规定是清楚的,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根据上述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为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综上所述,其实交警将机动年检与交通违法罚款捆绑在一起是违法的。这对与广大车主来说,确实可以放心了,但允许违章车办理年检,发生的问题就会减少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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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也从网上搜集了部分网友的观点:

先交罚款清分,才能过车检?法院判交警队拒车检行为违法!

不少人还是认为应先解决违章再进行年检,在此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李曦丹律师也给出了自己的建议,李律师认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为机动车所有人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和车辆违章未处理虽然是两个不同的行政法律关系,二者没有因果关系。但对于车辆有违章未处理的事实,公安交管部门可以根据已经收集固定的违法行为证据,依法及时作出处罚,车辆所有人亦应当自觉守法,主动接受违章处理。

那么,换作是你,如果罚款与年检不捆绑了,你会先交罚款再年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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