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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男与“小三”同居 妻子获赔精神抚慰金

 廣龙翔 2016-05-26

男方与他人同居,还以夫妻感情破裂且分居多年为由,起诉女方要求离婚。近日,昌吉市人民法院审结这起离婚纠纷案,依法判决准许双方离婚,双方共同财产即房屋一套归女方所有,男方支付女方折价款11.25万元,并赔偿女方精神抚慰金2万元。

据了解,家住昌吉市的陈华(化名)与妻子赵丽(化名)经人介绍认识,于1975年在原籍山东省登记结婚,婚后共生育4名子女,现均已成年。刚结婚时,夫妻二人感情尚可,婚后不久,陈华来到新疆工作,赵丽则在1986年才带着子女来到新疆。

2007年,陈华从单位退休后,经常因生活琐事与赵丽发生矛盾,遂于当年从家里搬了出来,并与另一名女子租房共同生活。

8年过去了,2015年11月,陈华以夫妻感情出现裂痕且双方已分居8年为由,将妻子赵丽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双方离婚,位于昌吉市北京南路的一套房屋归其所有。

庭审中,被告赵丽以陈华不能主动承担家庭责任,且长期与另一名女子共同租房居住为由,请求法院判令陈华所述房屋归她所有,并判令陈华赔偿被告精神损失费10万元,补偿生活费10万元,每月支付一半退休金给她作为生活费,否则不同意离婚。

昌吉市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陈华和被告赵丽经人介绍后结婚,婚姻基础一般。婚后初期夫妻关系尚可,但自2007年以来因原告离家在外居住,并与他人共同生活,导致夫妻感情淡漠,陈华和赵丽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法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双方共同财产即房屋一套归女方所有,男方支付女方折价款112500元。

陈华在与赵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生活,伤害夫妻感情,负有过错,赵丽要求陈华赔偿精神损害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原告的过错程度、本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酌情确定为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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