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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遗嘱将房产赠与“小三”,遗嘱有效吗? |律师访谈

 梦立 2016-05-27


本期介绍
李某(男)与周某是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多年,但未办理离婚手续。“小三”王某自李周两人分居后即与李某同居在一起,李某的生活起居都由王某照顾。2014年5月李某因心脏病发去世,王某持李某的公证遗嘱要求继承李某的房产,遭到周某拒绝。周某认为,虽然房产是在李某名下,但是是在他们婚姻存续期间购买,李某不得擅自处理共同财产;而且,王某是“小三”,遗嘱应该无效。王某认为,遗嘱是在李某自愿、真实意思表示下立下的,并且经过了公证,应该有效;而且房子是由她和李某共同出资购买,并不属于李某与周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再说,在李某患病期间,一直由她照顾,周某并未出钱出力,房产理应由她继承。那么,立下遗嘱由“小三”继承房产,该遗嘱是否有效呢?擅自处理共同财产的遗嘱应该怎么处理呢?我们有幸地邀请到了宁波继承法专业律师——石善勇律师参加法律快车《律师零距离》关于继承法律的专访,以下欢迎石善勇律师总结经验,为我们细细分析“遗嘱效力”的相关问题。
访谈嘉宾简介
石善勇律师,现任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多次获得年度优秀律师称号,是有十多年企业法律服务经验的律师。石律师精于处理房产纠纷、婚姻继承纠纷等。石善勇律师及其团队在企业家族法律服务上有专门的研究,首次在宁波提出了“家族律师”服务模式,遵循“保家安族”的终极目标,努力为企业和家族的经营、传承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主持人:石善勇律师,您好!很高兴您能在百忙之中抽身接受法律快车专访组的访谈。请问石律师,遗嘱有效应该具备哪些条件呢?在上述案例中,李某将房产给“小三”王某的遗嘱是否有效呢?

  石善勇律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遗嘱有效应该具备法律规定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两个条件。实质要件包括三个方面:一是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具备完全的行为能力;二是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三是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遗嘱可以分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不同形式的遗嘱形式上有不同的要求,应该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上述案例中,李某将房产给“小三”王某的遗嘱,尽管从构成的要件来说,这份遗嘱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应该是有效的。但是它不符合“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原则,遗嘱无效。当然如果王某在购房时有出资,出资部分财产权可以依法确认保护。


  主持人:李某遗嘱中处置的房产是否属于其与周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呢?在遗嘱中擅自处置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必然导致遗嘱无效呢?

  石善勇律师:李某遗嘱中处置的房产是其与周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依法属于与周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在遗嘱中擅自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由于处置了配偶另一方所有的财产,遗嘱处置该部分财产的行为无效。


  主持人:若李某的遗嘱无效,那么该房产应该由谁继承?怎么继承呢?

  石善勇律师:李某的遗嘱无效,李某的房产由他的继承人来继承,其中1/2属于周某个人财产,另外李某所有的1/2作为遗产由周某及他们的子女和父母共同继承。


  主持人:王某主张房子是其与李某出资购买,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王某有证据证明房子确是其有份出资购买的,这种情形下,该房产应该如何处置?

  石善勇律师:若王某有证据支持其主张,证明房子的确是其部分出资购买的,说明房子系王某与李某共同购买,法院可以按出资的比例确认王某的共有份额,或者作价分割。


  主持人:案例中,王某认为,在李某生病期间,都是由其照顾的,房产应该由其继承的说法是否有相关依据呢?在被继承人生病期间,是否可以将财产赠与给照顾其更多的人呢?

  石善勇律师:王某认为,在李某生病期间,都是由其照顾的,房产应该由其继承的说法是错误的。王某不能继承房产的原因是遗嘱违反“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原则而无效。当然,在正常关系情况下,只要被继承人有完全行为能力,被继承人生病期间,是可以将财产赠与给照顾其更多的人的。


  主持人:若周某手里也持有一份李某所手写的,但未经公证的遗嘱,相对于王某持有的遗嘱,哪个的效力更强呢?要推翻公证遗嘱,应该怎么做呢?

  石善勇律师:在多份遗嘱有效的前提下,公证遗嘱优先,后立遗嘱优先。若周某手里也持有一份李某所手写的,但未经公证的遗嘱,相对于王某持有的遗嘱,王某遗嘱效力更强,在没有确认无效的情况下,按公证遗嘱来继承。本案中,因为公证遗嘱被确认无效,应按李某给周某的遗嘱来处分李某的财产。

  另外,要推翻公证遗嘱,在公证遗嘱有效的情况下应该另外设立一份公证遗嘱以改变之前的公证遗嘱。


  主持人:在生活中,很多人都不知道怎么立遗嘱,石律师对此有什么建议吗?

  石善勇律师:大家知道立遗嘱很重要,建议主要如下:一是注意遗嘱的有效条件:1、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具备完全的行为能力;2、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3、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4、遗嘱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二是建议尽早订立遗嘱,遗嘱不用等年纪大时才设立。

  三是最好委托专业的律师代理遗嘱的订立和提供遗嘱法律咨询。


  主持人:本期的访谈即将结束了,我们非常感谢石善勇律师接受法律快车《律师零距离》的专访,同时也感谢广大网友们对我们访谈栏目的支持与关注,我们下期再见。

  石善勇律师:再见!

访谈总结
房产赠与“小三”的遗嘱效力问题,有争议。司法实践的观点认为尽管遗嘱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都合法,但遗嘱内容有违社会公序良俗被认定无效。反方观点是判决应尊重公民财产自由处分权,应当支持遗嘱有效,遗嘱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都符合法律的规定,并且在法律条文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能直接适用法律原则判案。虽然小三的行为属于不道德的行为,但是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不能完全用法院的判决来规范这种不道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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