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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不懂法,损失不小!

 秦淮明月河畔升 2019-04-10

王某与李某是夫妻,两人生育二子一女,分别为王某一,王某二和王某三。王某2019年1月与王某一的儿子王某四立有一份遗赠协议,将其所有财产遗赠给王某四,王某四知晓后未作任何表示。3月王某因病卧床又立一份代书遗嘱,由其子女作为见证人,将其财产份额平均分给三个子女。4月王某病逝,就其遗产分割情况,李某与王某一、王某二、王某三和王某四产生纠纷。

解析:

此案为遗嘱继承纠纷。王某先后有一份遗赠协议,一份代书遗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王某四作为受遗赠人,未在期限内表示,视为放弃。

关于代书遗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 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 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 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本案由其子女作为见证人,程序违法,该代书遗嘱应属无效。故本案应按照法定继承,由李某与王某一、王某二、王某三平均分配,王某四不属于法定继承人。

律师建议:

遗嘱继承的内容及程序,法律都有明确规定,任何一项不符合都将影响遗嘱的效力,从而违背被继承人的意愿,故应当谨慎而立。

本文作者:《高爽说法》律师帮忙团成员:江苏锐观律师事务所余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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