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立法主旨】 本条是关于本法适用范围和调整事项的规定。 【修订说明】 本条为《安全生产法》修改条款,将原第二条中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修改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立法主旨】 本条是关于本法适用范围和调整事项的规定。 【修订说明】 本条为《安全生产法》修改条款,将原第二条中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修改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按照安全发展战略的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立法主旨】 本条是对安全生产方针的规定。 【修订说明】 本条为《安全生产法》修改条款: (1)将“安全生产管理”修改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按照安全发展战略的要求”; (2)将“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修改为“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3)增加“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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