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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寒辑疏7、8

 真心人8 2016-05-29

导读:⑦病有发热恶寒者,发于阳也;无热恶寒者,发于阴也。发于阳七日愈,发于阴六日愈,以阳数七阴数六故也。⑧太阳病,头痛至七日以上自愈者,以行其经尽故也。若欲作再经者,针足阳明,使经不传则愈。


病有发热恶寒者,发于阳也;无热恶寒者,发于阴也。发于阳七日愈,发于阴六日愈,以阳数七阴数六故也。(7)

【释义】

王叔和曰:“夫病发热而恶寒者,发于阳;无热而恶寒者,发于阴。发于阳者,可攻其外;发于阴者,宜温于内。发表以桂枝,温里以四逆。”

发热恶寒者,恶寒因肌表之营卫闭遏,发热因正气抵抗,正邪斗争于表,故曰发于阳。

无热恶寒者,无热则正气不亢奋,恶寒,则寒邪尤在。无热恶寒者,正气抵抗不积极或者无力抵抗,故曰发于阴。

发于阳,正邪交争阻遏于表,故可发汗而解。发于阴,正气抵抗不积极,整体内外抵抗不足,故可温之。

发病是正邪两方面的事,治病也是正邪两方面的事。以发热揭示正气抵抗,非必发热。以无热揭示正气无力抵抗,非必无热。

经曰:“阳道实,阴道虚”,即为此理。于太阳少阴言之,则为太阳少阴互系,实则化出太阳,虚则不化陷入少阴。

“发于阳七日愈,发于阴六日愈”,若为药后而愈,则药不同,愈有迟速,无固定日数;若为不药而愈,则伤寒更有不能愈而亡者。这里愈,是以此病可以自己发展而行尽一经为前提。下条“七日以上自愈者”之愈即是本于此条,而下条的七日这个日数,也是从此条而来。待至下条再详言。

其行尽一经的日数,则在六七日之间。昼则卫气在阳分,故发于阳者,其发病而出现脉证及其愈多在白昼;夜则卫气在阴分,故发于阴者,其发病而出现脉证及其愈多在黑夜。某日至次日,为两日之数;而某夜,至次夜,为一日之数。故阳数七,而阴数六,实则皆约七日之间。

太阳病,头痛至七日以上自愈者,以行其经尽故也。若欲作再经者,针足阳明,使经不传则愈。(8)

【释义】

“行其经”,病虽变而仍在本经,未至他经。由七日以上行其经尽,故头痛自愈,可知行尽一经约七日。欲再经者,针足阳明,此为示例,若欲再经至少阳、少阴者,又当针少阳、少阴。“欲”字,从正面说明可以提前判断再至何经;从反面揭示此病可以不再经,而病愈。

上文第三、第四条,提出“传”。此条又提出另一种疾病的变化方式,行经及再经。病不传者,行其本经约七日,后可再至他经,而本经证罢。

本条以阳明示例,而在阳明又有热盛而内传阳明、阳明不足而病陷入阳明,前者当泻以平其热,后者当补以拒其陷。

再至何经,当补当泻,均当根据具体脉证,判断气化之理而定。诸正气之化途,亦邪气之传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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