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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必要发一个越位规则科普贴了

 LCF图书馆900 2016-05-29
每次出现争议球判罚,都有一堆人连越位规则都搞不清楚。以下根据香港足总的官方翻译以及演绎解释越位以及具体判罚。


足球球例 2014/2015
第十一章 — 越 位 
越位位置 
身處於越位位置並不觸犯球例。 
當一名球員被視為身處越位位置如: 
他比對方第二名最後的守衛及皮球更接近對方的球門線。 
當一名球員不被視為身處越位位置如: 
他位於己方的半場,或; 
他與對方第二名最後球員處於同一線上,或; 
他與對方兩名最後球員處於同一線上。 
犯 規 
身處越位位置的球員,若在隊友觸球或踢球時,裁判員認為其有以下行為去參與比賽,才會被判罰越位犯規: 
干擾比賽,或; 
干擾對方球員,或; 
利用身處越位位置而取得利益。 
不構成犯規 
當一名球員從下列情況取得皮球並不是越位犯規: 
球門球,或; 
界外球,或; 
角球。 
觸犯球例及罰則 
觸犯越位犯規,裁判員應判對方球隊在犯規地點得一間接自由球 (參閱球例十三章 - 自由球 的位置 )。 


國際足協 - 球例修訂 2013/2014
球例修訂及委員會議決案 
1. 第十一章 –越 位 
第十一章-球例中越位的演繹 
主要修訂"干擾對方球員"及"利用身處越位位置而取得利益"。 
原文
第十一章越位的闡釋,以下列的定義實行 ︰
 (......) 
〝干擾比賽〞是指接應或接觸由其隊友傳出或觸及的皮球; 
〝干擾對方球員〞是指裁判員認為有球員明顯阻礙對方球員的視線或移動的路線,藉以妨礙對方球員玩球或可以接應皮球,又或在裁判員眼中認為,用動作或移動來欺騙或擾亂對方; 
〝利用身處越位位置而取得利益〞是指處於越位位置的球員接應從球門柱或橫楣


新文本
第十一章越位的闡釋,以下列的定義實行 ︰
 (......) 
〝干擾比賽〞是指接應或接觸由其隊友傳出或觸及的皮球; 
〝干擾對方球員〞是指裁判員認為有球員明顯阻礙對方球員的視線或與對方球員搶球而妨礙對方球員玩球或使對方球員不能玩球。 
〝利用身處越位位置而取得利益〞是指處於越位位置的球員接應 
        I) 從球門柱、橫楣、對方球員反彈回來或改變方向的皮球; 
        II)球被對方球員蓄意救球後彈回 、改變方向的皮球。 
當身處越位位置的球員接獲對方球員的故意及可控制情況下踢出的球 (蓄意救球除外),此情況不應被視為取得利益。

此处蓄意救球指守门员扑救(delibrate save)。

以下为规则演绎:

片段一
白衣11號球員從越位位置向對方守門員作出衝擊動作從而阻礙對方玩球或令對方不能走近去玩球。越位犯規。

片段二
白衣7號球員從越位位置走近對方作出衝擊動作從而阻礙對方(紅衣15號球員)玩球。越位犯規。

片段三
藍衣16號球員雖從越位位置走向皮球,但他沒有向對方球員(白衣2號球員)作出衝擊動作去阻礙對方玩球或令對方不能走近去玩球。沒有越位犯規。
片段四
藍衣11號球員踢球後而球從對方紅白球衣15號球員反彈到處於越位位置的籃衣9號球員,該球員在此情況被視為在越位位置接應由他隊友的傳球,應被判罰越位犯規。

   
片段五
黃衣4號球員於越位位置取得及觸碰由對方守門員救球後反彈之球,而此球在守門員撲救前是由黃衣4號球員隊友23號球員最後觸球,此情況被視為在越位位置取得利益,應判罰越位犯規。
片段六
藍衣18號球員踢球,而球由紅白球衣35號在不能控制情況下改變方向彈到在籃衣18號球員踢球時於越位位置之隊友(籃衣球員7號)。此球員應被判處越位犯規。

片段七
白衣20號球員於越位位置接應由對手(藍紅球衣21球員)蓄意及在可控制皮球的情況下踢出的來球,雖白衣20號球員於其隊友踢球時已於越位位置,但在此情況下不應被視為越位犯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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