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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答题有奖活动参考资料

 旻儿2016 2016-05-30

 

聚焦营改增试点 助力供给侧改革 

一、基本情况

(一)国务院决定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3月1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从今年5月1日起,一是将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实现货物和服务行业全覆盖,打通税收抵扣链条,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和制造业升级。二是在之前已将企业购进机器设备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的基础上,允许将新增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增加进项抵扣,加大企业减负力度,促进扩大有效投资。同时,新增试点行业的原有营业税优惠政策原则上延续,对特定行业采取过渡性措施,对服务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政策,确保所有行业  税负只减不增。

3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件),印发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

(二)广西前期营改增试点的情况

从2013年8月始,广西与全国同步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启动营改增试点。前期试点工作进展顺利,反映良好,基本实现了规范税制、减轻税负、促进发展、带动改革的预期目标。据统计,截止2015年底,广西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由初期的2.13万户,增加到12.25万户,增长了近5倍。累计为纳税人减轻税负达61.16亿元,其中:试点纳税人因税制转换带来减税27.79亿元、原增值税纳税人新增应税服务抵扣减税33.37亿元。自治区汽车、航空、港口、公共交通、快递等支柱产业和新兴产业借势营改增改革实现了转型升级、快速发展。

(三)全面推开营改增主要内容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的基本内容是实现“双扩”:一是将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实现货物和服务行业全覆盖,打通税收抵扣链条,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和制造业升级。二是在之前已将企业购进机器设备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的基础上,允许将新增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增加进项抵扣,加大企业减负力度,促进扩大有效投资。同时,新增试点行业的原有营业税优惠政策原则上延续,对特定行业采取过渡性措施,对服务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政策,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覆盖面更广,意义更大。现行营业税纳税人全部改征增值税,全国涉及纳税人近1000万户,广西涉及约26万户,是前期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总数的2倍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规定:试点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

(四)营改增的意义

营改增作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覆盖面更广,意义更大。

1.实现了增值税对货物和服务的全覆盖,基本消除了重复征税,打通了增值税抵扣链条,促进了社会分工协作,有力地支持了服务业发展和制造业转型升级。

2.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比较完整地实现了规范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有利于扩大企业投资,增强企业经营活力。

3.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负,全面推开营改增加大了部分税目进项税额抵扣力度,将带来大规模减税,为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迈向中高端水平打下坚实基础。

4.创造更加公平、中性的税收环境,有效释放市场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和活力,在推动产业转型、结构优化、消费升级、创新创业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方面将发挥重要的促进作用。

二、增值税与营业税的主要区别

(一)计税依据不同

增值税是价外税,营业税是价内税。在计算增值税时应当先将含税收入换算成不含税收入,营业税则是直接用收入乘以税率即可。

(二)计税方法不同

1.营业税实行的是道道征收,全额征税,不得抵扣,“阶梯式”重复征税,环节越多税负越重。

2.增值税实行凭票扣税法,环环征收,层层抵扣,链条不断,不重复征税。

三、营改增纳税人适用的主要税收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系列配套文件

四、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营改增相关政策

(一)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1.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2.扣缴义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3.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500万元以下的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年应税销售额500万元以下,可以向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其他个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

4.纳税人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二)税目、税率、征收率

增值税设置税率和征收率、预征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按简易办法征收的项目适用增值税征收率,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按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

1.本次营改增行业增值税税率及征收率见《营改增试点应税服务项目对照表》,预征率的具体规定见过渡政策的介绍。

营改增试点应税服务项目对照表

应税服

务门类

应税服务项目

应税服务细分项目

征收品目

原营业税项目

增值税一般计税方式(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简易计税方式(小规模纳税人)

销售服务

建筑服务

工程服务

工程服务

建筑

不含税销售额×11%-进项税额

含税销售额÷(1+3%)×3%

安装服务

安装服务

安装服务

修缮服务

修缮服务

修缮服务

装饰服务

装饰服务

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

其他建筑服务

其他建筑服务

金融服务

贷款服务

贷款服务

贷款

不含税销售额×6%-进项税额

含税销售额÷(1+3%)×3%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服务业

保险服务

保险服务

保险服务

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

生活服务

文化体育服务

文化服务

文化

不含税销售额×6%-进项税额

含税销售额÷(1+3%)×3%

体育服务

体育

教育医疗服务

教育服务

服务业

医疗服务

旅游娱乐服务

旅游服务

服务业

娱乐服务

娱乐业

餐饮住宿服务

餐饮服务

服务业

住宿服务

居民日常服务

居民日常服务

服务业

其他生活服务

其他生活服务

销售不动产

销售不动产

销售不动产

销售不动产

销售不动产

不含税销售额×11%-进项税额

含税销售额÷(1+5%)×5%

2.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三)计税方法

1.增值税税款计算方法分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此外,一般纳税人若符合相应政策规定也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缴纳增值税。

项目

一般计税方法

简易计税方法

适用纳税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售额×适用税率-当期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2.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均不包括其应纳税额。

计算公式: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3.一般计税方法,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4)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4.一般计税方法,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5.实行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下列项目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项目。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不动产,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项目。

(4)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5)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人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

6.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四)纳税期限

1.纳税期限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

2.按期纳税的期限一般为1个月或者1个季度。

3.小规模纳税人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

4.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

5.除上述按季纳税以外的一般纳税人按月纳税。

6.按固定期限纳税的纳税人于月(季)后15日内申报纳税。

7.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五)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或解缴税款。

2.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省级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五)主要税收优惠

1.不达起征点的个体户和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免征增值税。

2.个人销售二手房、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出租住房税收优惠政策

(1)个人出售二手房免征增值税政策: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2)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税。

(3)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3.减免税政策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36号文件附件2),试点纳税人还可享受五大类45项增值税延续自营业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包括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服务等。

4.跨境应税行为优惠政策

《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36号文件附件3)对跨境应税行为的零税率项目和税收减免也进行了详细规定,其中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商务辅助服务等免征增值税。

(六)过渡政策

1.建筑业相关过渡政策

(1)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房地产业过渡政策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2)试点纳税人提供不动产销售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3)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或开发)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4)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5)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3.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过渡政策

(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3)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4.其他过渡政策

(1)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减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七)增值税发票使用

1.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济活动中的重要商事凭证,而且还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用。

2.试点纳税人中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3.试点纳税人中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4.试点纳税人核定定额在增值税起征点以下的个体户和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按每月面额3万元以下供应通用定额发票。

5.小规模纳税人如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由税务机关为其代开。

6.试点纳税人,除核定定额在增值税起征点以下和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外,均应使用税控设备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新系统开具发票。

7.纳税人每年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和初次购买税控专用设备费用,可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八)征收管理

1.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

2.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国家税务局暂委托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

(九)试点纳税人新旧税制转换应做好的准备

全面推开营改增必然对试点行业纳税人产生较大的影响,纳税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提前准备、长远筹划,从而抓住发展机遇,把握改革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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