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汤维建教授:食品安全治理与司法救济研讨会发言摘要

 半刀博客 2016-05-30


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检察机关提起食品安全公益诉讼的几个问题 


食品药品安全诉讼是消费者诉讼最为主要的类型。食品药品安全关乎公民的身体健康。宪法领域已经将生命权、健康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予以保护,因此在立法上应当致力于完善相关的诉讼制度,消费者公益诉讼就是其中之一。消费者诉讼的范围很广,但目前来看,消费者诉讼的整体态势并不乐观。在消费者维权方面,司法机关发挥的作用有限且有很多法律实践问题,消费者维权大多是由行政手段加以解决的。比如三鹿奶粉事件,消费者协会提起公益诉讼,但当时因其不具有起诉资格,未能进入诉讼程序,奶粉事件最后还是由行政机关来解决的。有鉴于此,检察机关提起消费者公益诉讼就是一个必然的、理性的选择。下面,从三个方面谈一下检察机关提起食品安全公益诉讼的问题。


一、消费者诉讼的特点


一是食品药品消费者诉讼往往涉及到不特定多数公民的健康权利的问题,社会影响较大,社会关注度高。二是立案登记制实施以来,起诉难问题得到了缓解,但是胜诉难又是其中的一个问题。三是成本高,专业性强。食品药品诉讼往往需要大量的证据,包括专业问题的司法鉴定,涉及专家辅助人员还有技术调查官等等。四是风险大,司法机关处置不当很容易引发上访、信访,影响社会安定。五是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压力大。一方面,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低于国际标准,标准繁多且存在冲突,法律适用问题突出;另一方面,此类公益诉讼易受到地方干预、负面因素比较集中。

 

二、消费者诉讼的形式问题


消费者发现权益受到损害的第一反应是去维权。当然,消费者维权的渠道很多,既可以向行政机关投诉、寻求消费者协会调解,也可以向司法机关举报控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向法院提起诉讼,从性质上看,分为私益诉讼和公益诉讼。从利益主体来看,私益诉讼,仅关乎消费者个人的权利损害。公益诉讼则关乎不特定群体的利益,如销售假奶粉、假农药、假种子等。从诉讼途径来看,私益诉讼的途径分为个人提起的诉讼和代表人诉讼两种。

 

公益诉讼的途径目前有两种。一种是团体诉讼,按照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协会可提起公益诉讼,但公益诉讼的开展不太乐观。一方面是因为消费者协会仍处于转型期,另一方面是消费者协会的数量有限,人员配置及专业知识的掌握等方面仍有所欠缺,需要迈的步子更大。如2015年12月份,针对实名制车票丢失要求补票的事件,浙江消保委起诉上海铁路局,上海铁路运输基层法院不予受理,不予以受理的理由是,要求消保委按照公益诉讼有关司法解释,提交证据证明此事件涉及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消保委上诉至上海铁路中级人民法院,后二审撤诉。事件最终和解。消费者协会在二审中撤诉也显得突兀,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未能经由该诉讼得到保护。消费者协会维权可谓步履维艰。

 

另一种是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比较充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5条,法律规定的有关机关可以提起公益诉讼。但这里的“机关”究竟何指?立法机关肯定不能提起公益诉讼。行政机关能否提起公益诉讼目前存有争议。海洋环境保护法中的表述是相关行政部门可以提出赔偿请求,这不能等同于提起公益诉讼。通过排除法我们也可以得出检察机关是提起公益诉讼的合法主体。2015年7月开始,经授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已经在全国开展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试点工作,试点为期两年。刚实施的有关消费者诉讼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的检察机关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三、针对法院提几条建议


一是要完善多元化消费者权益保护解决机制,建立消费者纠纷解决的快速便捷机制,支持团体诉讼、代表人诉讼。

 

二是完善公益诉讼司法体制和机制。在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作为公诉方或者原告,才能与行政机关进行平衡。民事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和消费者协会均可作为原告。公益诉讼往往涉及刑事、行政、民事等方面的公共利益,要努力构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体化的审判组织,同一个审判组织按照同一个程序解决公益保护案件,实现民事、行政、刑事公益诉讼“三合一”审判体制,使公益诉讼成为一种综合性诉讼,这对完善诉的类型大有裨益。同时,要发挥专家陪审、公民参与的作用,确保司法裁判的权威性、正当性,也更能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是要发挥跨行政区划法院在审理公益诉讼方面的优势。京津冀地区的公益诉讼应当集中管辖,这样有利于集中优势的审判力量,有利于统一审判标准,有利于去除司法地方化问题。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