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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说,中午外出就餐受伤不算工伤?

 lgzlawyer 2016-05-30
一、基本案情
2014年9月7日,金某入职A安保全公司上海分公司,从事门卫保安工作,做24小时休24小时,工作时间为上午8时至次日上午8时。2014年9月13日11时45分许,金某驾某电动自行车从前往外面的馄饨店就餐。12时10分许,金某驾某电动自行车返回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其受伤。上海市某交通警察支队认定金某不负事故责任。2015年3月9日,金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保局调查取证后认为金某于2014年9月13日受到的事故伤害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情形,故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金某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人保局做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法院经过审理后,做出最终判决不支持金某的诉请。
二、法院裁判
按照法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的伤害应该认定为工伤。本案中,金某外出就餐后上班的途中受伤,其认为虽工作单位为员工提供餐饮,但并不强制要求员工在单位食堂就餐。劳动合同法也未规定员工必须在公司指定或提供的地方用餐,其有合理选择用餐地点的自由。因此,应该认定为工伤。

但是,法院认为“上下班途中”分别为员工正常工作时间的起点和终点。虽然金某工作时间因午餐及晚餐原因有中断,仅为满足员工就餐等生理需要,不属于工作终结,午、晚餐时间的起始和结束不能认定下班或上班。金某所从事的保安工作又有其特殊性,公司禁止保安脱岗,金某服务的公司又提供食堂及做饭的地方,故本案金某外出就餐所受伤害不属于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
三、法律评析
针对该案,我们认为法院对“上下班途中”进行了限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4〕9号)第六条规定,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上下班途中”:(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2016年3月28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下称“《意见(二)》”)第六条规定,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

针对以上案例,不同的法院也有不同的看法。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年8月21日发布的四起工伤保险行政纠纷典型案例中的意见是员工就餐结束后返回工作单位属于“在合理时间内”的上班途中。成都和苏州两地的法院认为即使单位设有食堂也只是属于单位为员工提供的福利,员工并不因此而丧失选择外出就餐的权利,员工选择附近餐馆就餐也是合理的。所以说,要结合地域的特点和具体的案情做出正确的判断。

还有一种比较常见的情形,下班后返回非上班居住的地方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现在交通工具发达且大都市房价高,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在大城市的周边城市选择购买房屋,周末回去居住,平时在上班的地方租房子居住。虽然周末返回外地居住,并非其工作期间的经常居住地,但是对“上下班途中”的理解,一定要充分考虑现代用工制度多样化、职工跨区域跨城市流动、住所地和工作单位不在同一区域、同一职工有多处住所、交通工具快速发展以及复杂多变的交通状况等实际情况。正如上海某中院强调“上诉人以公司为员工安排有宿舍,只有从公司的工作场所至宿舍为上下班途中,而将职工在时间允许的情况下返还原籍自己家中的情况排除在“上下班途中”之外的上诉理由于情理难合,本院不予采纳”。其实,法律、法规未规定当事人在拥有一处住所后,可以排斥另一处住所,因此,下班后返回非上班居住的地方仍可认定是“上下班途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并参考《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认定劳动保障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审理指南》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上下班途中“合理路线”可以区分以下三种情形:
首先,上下班的合理路线,一般是指两地之间最直接、最通达的路线。

其次,理由正当的绕道,如职工上下班途中顺便买菜、接送小孩等,属于在合理路线的范围内。理由是该事务是其日常工作生活的必须要求,顺便办事并不改变“上下班途中”的基本性质,并不必然导致通勤事故风险的明显增加。

第三,理由不正当的绕道不视为合理路线。若下班后首要目的是聚会、探望朋友、逛街等,即便与回住所或经常居住地路线一致,也不属于下班途中。

特约作者: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郭合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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