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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话题】下班后回家途中意外算工伤,如何落到实处?

 厚道人 2014-08-26

【互动话题】下班后回家途中意外算工伤,如何落到实处?

  【编者按】

  最高法今天发布“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在合理时间内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属工伤。最高法行政审判庭庭长赵大光解释,下班后,等交通的高峰时段过了之后再回家,属于合理时间。下班途中需到菜市场买菜再回家属合理路线。

  这就意味着一位员工下班回家路上去卖菜,在卖菜途中出了意外,也可以认定为工伤,这一解释引发了很多网友的关注和吐槽。多数网友对此表示支持和拥护,认为顺道买菜为合理时间,法律应该有这样人性化的规定。但也有网友表示,这样的规定听起来很人性化,但是范围似乎不太好界定,比如买菜算工伤,回家路上顺道见个朋友,看个电影算不算呢,实际操作中要认定起来恐怕有难度。专家如何解读新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网友如何评说?“看起来很美”的法规如何落到实处?


  网友评:

  damumao:支持!上下班也是为了去企业工作。应该得到保障。

  wiki11:就该这样,温州这边的企业更黑,别说下班途中了,在上班受伤还不认帐!纯利润百分之六十,你们这些企业家们,能在为农民工的辛苦钱少赚点吗?

  生活21:企业为员工买保险也花不了多少钱,增强企业主的责任感,员工视企业为家,这种企业必定发达。

  cc0225:那上下班时间当事人违反交通规则的怎么处理?骑大马力电动车超速行驶的呢?恶意碰瓷的呢……?

  吗稀土:我只想知道工人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企业要承担多少?社保要承担多少?

  SimonRock:工伤认定条件的放宽,无疑是好事。不过,如何界定这个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呢?

  公民40后:太宽泛可能不好掌握。顺道买菜如果可以,那么顺道看病、顺道吃饭、顺道接孩子、顺道看亲戚、顺道泡个澡、顺道上超市、顺道去朋友家……还包括下乡回来这样顺道,出差回来如此顺道……

  厚礼大宋:工作以时间以外应当不算工伤,工作时间以外也算工伤那家企业能担得起呢?这方面政府应当有点作为,不要把社会责任全部推给企业,因为有很多小企业根本就没有这个能力啊。

  周子木_zzZ:工作以外的时间,发生事故为什么不能由政府承担?而是推给企业。

  胡杰琳:解释得好,我今年一月六日早晨骑自行车上班,在单位冷库转弯处因为路滑摔倒,造成锁骨骨折,单位说因为骑自行车不算工伤,治疗的费用全自己出,请各位大侠说说这到底算不算工伤?在家养伤两个月,还被扣了工资。


最高法明确4种工伤情形:下班顺路买菜出意外也算


  最高人民法院20日发布司法解释,明确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工伤的四种情形。根据规定,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的,亦可认定为工伤。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明确职工上下班途中工伤的四种情形。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广受社会关注,那这一次的细化解释,关键词就是“合理”两个字,四种情形围绕于: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

  对于广受社会关注的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这部将于今年9月1日施行的《规定》明确了四种认定情形。

  《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合理”是“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关键词

  最高人民法院20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工伤认定中的“上下班途中”等问题做出了进一步细化,“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将成为其中的关键。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赵大光:“上下班途中”的概念在具体实践当中可以有多种情况,在理解和认识上的不一致也导致各地法院在处理案件时出现裁判标准不一致的问题。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把这个问题作为本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当中的一个重点来进行研究和规定。

  将于9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合理”就是应当具有正当性。上下班有一个时间区域,可能早一点,可能晚一点,比如下了班以后还要加一会儿班,或者是等交通的高峰时段过了之后再回家,我们认为这些都属于合理时间。

  合理路线包括的范围就比较广泛,比如下班的途中需要到菜市场买一点菜,然后再回家,而且是顺路,我们认为都应当包括在内。理解这一条规定,我们要抓住一个关键词就是“合理”。


“看起来很美”的法规如何落到实处?

  最高法根据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工伤保险行政纠纷典型案例,出台了工伤认定的细则是好事,体现了人性化,是一种进步;但是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可能还会遇到种种认定难题,下一步应该出台更加系统更加详尽的规定以保证今天的细则得以真正实施。

  对于这个问题,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系主任姜颖表示,这样的规定细化是好事,使得工伤认定机构在认定时有了更具体的依据。

  姜颖: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是源自国务院出台的《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经过修改之后,把过去的“上下班途中必经路线”改成了现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因为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伤害”,把它认定为工伤。这次最高院的这个司法解释,和这几年我们的工伤事故比较多,工伤认定当中出现了一些比较复杂的问题有关。《工伤保险条例》把它做了一个细化的规定,我觉得有一定的合理性,便于当事故发生以后,工伤认定机构更加具体的认定工伤。

  从现在工伤保险的整个发展趋势看,全球都在扩大工伤认定的范围,但是也面临新的问题,比如到底怎么认定为合理,还需要更加系统细化的规定。

  姜颖:从现在工伤保险的整个发展趋势来讲,实际上各个国家都是在逐步扩大工伤认定的范围,以便能够更好的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所以我觉得把工伤认定具体化是好的,关键在于谁来认定怎么样才是合理的。


最高法出新规细化工伤认定 律师解读

  关于最高法出新规细化工伤认定,下班回家顺道买菜出意外也可以认定为工伤。岳成律师事务所岳运生律师对此做详细解读。

  从全球范围看,扩大工伤认定的范围都是一个趋势。很多网友也表示,规定“下班回家顺道买菜出意外也可以认定为工伤”很人性化,是一种进步。对于这个规定,从专业人士的角度来说,您怎么评价?

  岳运生:专业人士肯定是欢迎这样的规定的,为什么呢?因为关于工伤认定,这些年来,因为工伤保险条例里面规定的相对原则,就是说“上下班途中”,而在具体的案件当中,不同的地方可能对“上下班途中”有不同的理解,导致很多裁判的标准不完全一致。同样的情形,可能在A法院被认定为工伤,在B法院没被认定为工伤,所以导致裁判标准不统一。

  最高法的职责是什么?就是要统一裁判标准,使得各地法院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这次出台这个解释,无疑就能起到这样的作用,把一些常见的情况,能够用司法解释的方法把它规定下来,这就使得不会出现同一情况有不同判决结果的情形了,对于我们专业人士来讲,肯定是欢迎这样的规定出台的。

  说“下班回家顺道买菜出意外也可以认定为工伤”是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赵大光在解释相关规定时举的例子,也有网友质疑,我下班回家途中路过商场,逛逛买点别的东西算不算呢?我看场电影算不算呢?这就涉及规定中所提到的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到底该如何认定的问题?这样的规定在实际实施中好执行吗?

  岳运生:倒也不是不好执行,相比较而言,以前的规定更需要法官根据不同的案情,行使他的自由裁量权。我们都知道,法律不是万能的,不可能把生活中所有的细节都面面俱到,更多的时候是原则性的规定。不同的具体案件,要由法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根据法律的基本原则来区别对待。

  最高法出台的这个规定其实是一个相对比较人性化的规定,因为我们都知道,大家上下班途中尤其是下班途中,为了生活所需,偶尔买个菜,这是很常见的,而且相对来说是比较合理的。但是比如说下班之后会会朋友,或者看场电影,一般情况下,如果我做法官,我就会觉得这可能不是一个合理的时间,因为我们不需要天天下班都去看电影,它不是生活的必需。所以赵大光庭长就举了一个相对来说好理解的例子,让大家的知道,什么样的情况是生活必需的、合理的时间和线路,这样的情况出了意外,可以属于工伤范围;但如果你超出了合理时间和合理线路,那就不属于工伤范围了,这样更容易让大家理解。

  人性化的规定出台之后,还需要哪些配套规定来保证认定工作有依据?

  岳运生:我觉得目前这样一个解释已经很细化了,我们不能指望把生活中所有的方方面面都细化,有的时候我们得依赖于法官,法官凭着自己内心对正义和良知的追求,根据不同的案件,做出合适的裁判。不可能把所有的环节都用硬梆梆的文字规定出来,有的时候还需要我们的法官来做具体的适用性的工作。


长姿势:工伤包含哪些范围

  何为公伤?

  公伤,相对于非因公负伤而言,是因公负伤的简称。之前由于体制的原因我国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因工作原因负伤致残通常采用该术语,现行《工伤保险条例》已经适用于普通事业单位职工,公伤只存在于国家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人员,对于与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之间形成劳动关系的其他工作人员仍然适用工伤。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行办法》对工伤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引起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范围为: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到本单位重大利益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实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在生产工作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 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力的。

  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6.从事抢救、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7.因公、因战致残军人复原专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性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力的。

  9.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10.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属工伤。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分类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明确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工伤的四种情形。根据规定,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的,亦可认定为工伤。并公布4起工伤保险行政纠纷典型案例。

  对于广受社会关注的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这部将于2014年9月1日施行的《规定》明确了四种认定情形。

  《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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