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说到物业服务合同的重要性,今天就谈谈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和违约条款。
昨天三羊提出了一个问题,说业委会不跟物业签订合同,大家说是对物业有利,还是对业主有利?
很多朋友会说肯定对物业不利啊。其实对双方都是有不利之处的,物业服务合同之中对委托事项应该有明确约定,如果不签订物业服务合同,那么一旦出现一些意外事件,就会引起很多麻烦。
举个简单的例子,双方没有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电梯出现问题,此时,怎么处理?维保公司要进行维修,签署相关维保合同,合同主体是谁?业委会?还是处于无合同状态下的物业公司?
一旦没有合同主体,那么电梯维修,就慢慢等吧。如果中间有业主因为电梯出现意外,对于业委会和物业公司的责任划分,就更加是一个大难题!
这只是一个小缩影,还有更多的潜在隐患会因为合同的没有签订而存在,所以,三羊建议,不论是业委会也好,还是物业公司也好,都有必要有一位专业的律师给把把关,尽快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好了,大家和和气气把物业服务合同签了,这个时候,如果物业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不能天天就收个物业费吧),怎么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
看到了吧,法律是支持的,社会是公平的,只要咱们业主的诉求是正当的,物业服务没有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履约,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签订物业管理合同之后的物业公司如果违约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有哪些呢?
一、继续履行合同,即强制履行合同,是指物业管理公司违约后,业主方请求强制物业公司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合同义务,以实现物业管理服务合同预期目标。在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后,请求强制履行合同是法律赋予另一方当事人的一项权利。
二、采取补救措施,是指物业服务公司违约,业主方有权要求违约方采取补救措施予以补正。例如,物业管理公司未按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规定作好公用设施维修养护,业主、业主大会可以要求采取补救措施对公用设施重新进行维修养护或者进行修理、更换等等。物业公司采取补救措施若于履行期内完成予以补正的,不承担其他违约责任;若于履行期届满后完成的,违约的合同当事人还应承担延迟履行的违约责任。
三、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一方违约后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额。例如,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双方约定,经过约定的期限,物业管理服务要达到某种程度的水平,而在期限届满后未达到,则应按照合同的约定,由违约方支付违约金。
四、赔偿损失,是指物业服务企业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时依法应承担的赔偿对方损失的违约责任。赔偿损失是最常用的重要救济措施。它既可以与其他责任形式并用,也可以单独适用。 赔偿损失的范围,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有约定的依其约定。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对赔偿范围的约定,可以是对具体赔偿数额的约定,也可以是对损失计算方法的约定。只要合同中有关于赔偿的约定,当事人就有权依约定请求违约方赔偿。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未约定赔偿范围的,违约方应赔偿因违约所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可得利益损失,但不能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能够预见到的损失。
由于《合同法》规定的有名合同中并无物业合同,因此,对于这一合同的性质理论界存在争议。由于物业服务特殊的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物业服务合同虽然和其他类型合同具备很多相似的特征,但是在性质上又绝不同于《合同法》所规定的有名合同。
所以,咱们业主、业委会、物业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时候,要对合同条款尽量进行细化,这样,物业应该提供什么服务,物业违约以后应该承担什么违约责任都清晰可见,才能尽量减少纠纷,构建和谐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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