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录 A a) 组织器官缺失或者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 b) 存在特殊医疗依赖; c) 意识丧失; d)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e) 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a) 组织器官严重缺损或者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其他器官难以代偿; b) 存在特殊医疗依赖; c) 日常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d) 各种活动严重受限,仅限于床上或者椅子上的活动; e) 社会交往基本丧失。 a) 组织器官严重缺损或者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 b) 存在特殊医疗依赖; c) 日常生活大部分或者部分不能自理; d) 各种活动严重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e) 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a) 组织器官严重缺损或者畸形,有重度功能障碍; b) 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者一般医疗依赖; c)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d) 各种活动严重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e) 社会交往困难。 a) 组织器官大部分缺损或者明显畸形,有中度(偏重)功能障碍; b) 存在一般医疗依赖; c)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帮助; d) 各种活动中度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e) 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a) 组织器官大部分缺损或者明显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 b) 存在一般医疗依赖; c)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d) 各种活动中度受限,活动能力降低; e) 社会交往贫乏或者狭窄。 a) 组织器官大部分缺损或者明显畸形,有中度(偏轻)功能障碍; b) 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c)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极重度受限; d) 各种活动中度受限,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e) 社会交往能力降低。 a) 组织器官部分缺损或者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并造成明显影响; b) 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c)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重度受限; d) 各种活动轻度受限,远距离活动受限; e) 社会交往受约束。 a) 组织器官部分缺损或者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并造成较明显影响; b) 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c)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中度受限; d) 工作与学习能力下降; e) 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a) 组织器官部分缺损或者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并造成一定影响; b) 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c)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d) 工作与学习能力受到一定影响; e) 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 附 录 B B.1 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 植物生存状态可以是暂时的,也可以呈持续性。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是指严重颅脑损伤经治疗及必要的康复后仍缺乏意识活动,丧失语言,而仅保留无意识的姿态调整和运动功能的状态。机体虽能维持基本生命体征,但无意识和思维,缺乏对自身和周围环境的感知能力的生存状态。伤者有睡眠-觉醒周期,部分或全部保存下丘脑和脑干功能,但是缺乏任何适应性反应,缺乏任何接受和反映信息的功能性思维。 植物生存状态诊断标准:①认知功能丧失,无意识活动,不能执行指令;②保持自主呼吸和血压;③有睡眠-觉醒周期;④不能理解或表达语言;⑤自动睁眼或刺激下睁眼;⑥可有无目的性眼球跟踪运动;⑦丘脑下部及脑干功能基本保存。 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指脑损伤后上述表现至少持续6个月以上,且难以恢复。 注:反复发作性意识障碍,作为癫痫的一组症状或癫痫发作的一种形式时,不单独鉴定其致残程度。 B.2 精神障碍 B.2.1 症状标准 有下列表现之一者: a) 智能损害综合征; b) 遗忘综合征; c) 人格改变; d) 意识障碍; e) 精神病性症状(如幻觉、妄想、紧张综合征等); f) 情感障碍综合征(如躁狂综合征、抑郁综合征等); g) 解离(转换)综合征; h) 神经症样综合征(如焦虑综合征、情感脆弱综合征等)。 B.2.2 精神障碍的认定 a) 精神障碍的发病基础需有颅脑损伤的存在; b) 精神障碍的起病时间需与颅脑损伤的发生相吻合; c) 精神障碍应随着颅脑损伤的改善而缓解; d) 无证据提示精神障碍的发病存在其他原因(如强阳性家族史)。 精神分裂症和躁郁症均为内源性疾病,发病主要决定于病人自身的生物学素质,不属于人身损害所致的精神障碍。 B.3 智能损害 B.3.1 智能损害的症状 a) 记忆减退,最明显的是学习新事物的能力受损; b) 以思维和信息处理过程减退为特征的智能损害,如抽象概括能力减退,难以解释成语、谚语,掌握词汇量减少,不能理解抽象意义的语汇,难以概括同类事物的共同特征,或判断力减退; c) 情感障碍,如抑郁、淡漠,或敌意增加等; d) 意志减退,如懒散、主动性降低; e) 其他高级皮层功能受损,如失语、失认、失用或者人格改变等; f) 无意识障碍。 注:符合上述症状标准至少满6个月方可诊断。 B.3.2 智能损害分级 a) 极重度智能减退 智商(IQ)<20;语言功能丧失;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 重度智能减退 IQ 20~34;语言功能严重受损,不能进行有效的交流;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c) 中度智能减退 IQ 35~49;能掌握日常生活用语,但词汇贫乏,对周围环境辨别能力差,只能以简单的方式与人交往;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能做简单劳动。 d) 轻度智能减退 IQ 50~69;无明显语言障碍,对周围环境有较好的辨别能力,能比较恰当的与人交往;生活能自理,能做一般非技术性工作。 e) 边缘智能状态 IQ 70~84;抽象思维能力或者思维广度、深度及机敏性显示不良;不能完成高级或者复杂的脑力劳动。 B.4 生活自理能力 具体评价方法参考《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GB/T 31147)。 B.5 失语症 失语症是指由于中枢神经损伤导致抽象信号思维障碍而丧失口语、文字的表达和理解能力的临床症候群,失语症不包括由于意识障碍和普通的智力减退造成的语言症状,也不包括听觉、视觉、书写、发音等感觉和运动器官损害引起的语言、阅读和书写障碍。 失语症又可分为:完全运动性失语,不完全运动性失语;完全感觉性失语,不完全感觉性失语;混合性失语;完全性失用,不完全性失用;完全性失写,不完全性失写;完全性失读,不完全性失读;完全性失认,不完全性失认等。 注:脑外伤后失语的认定应该符合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1)脑损伤的部位应该与语言功能有关;(2)病史材料应该有就诊记录并且有关于失语的描述;(3)有明确的临床诊断或者专家咨询意见。 B.6 外伤性癫痫分度 外伤性癫痫通常是指颅脑损伤3个月后发生的癫痫,可分为以下三度: a) 轻度 各种类型的癫痫发作,经系统服药治疗1年后能控制的; b) 中度 各种类型的癫痫发作,经系统服药治疗1年后,全身性强直-阵挛发作、单纯或复杂部分发作,伴自动症或精神症状(相当于大发作、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1次或1次以下,失神发作和其他类型发作平均每周1次以下; c) 重度 各种类型的癫痫发作,经系统服药治疗1年后,全身性强直-阵挛发作、单纯或复杂部分发作,伴自动症或精神症状(相当于大发作、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2次以上,失神发作和其他类型发作平均每周2次以上。 注:外伤性癫痫致残程度鉴定时应根据以下信息综合判断:(1)应有脑器质性损伤或中毒性脑病的病史;(2)应有一年来系统治疗的临床病史资料;(3)可能时,应提供其他有效资料,如脑电图检查、血药浓度测定结果等。其中,前两项是癫痫致残程度鉴定的必要条件。 B.7 肌力分级 肌力是指肌肉收缩时的力量,在临床上分为以下六级: a) 0级 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 b) 1级 可看到或者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c) 2级 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 d) 3级 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阻力; e) 4级 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降低; f) 5级 正常肌力。 注:肌力检查时应注意以下几点综合判断:(1)肌力减退多见于神经源性和肌源性,如神经系统损伤所致肌力减退,则应有相应的损伤基础;(2)肌力检查结果是否可靠依赖于检查者正确的检查方法和受检者的理解与配合,肌力检查结果的可靠性要结合伤者的配合程度而定;(3)必要时,应进行神经电生理等客观检查。 B.8 非肢体瘫运动障碍分度 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包括肌张力增高、深感觉障碍和(或)小脑性共济失调、不自主运动或者震颤等。根据其对生活自理的影响程度划分为轻、中、重三度: a) 重度 不能自行进食、大小便、洗漱、翻身和穿衣,需要他人护理; b) 中度 完成上述动作困难,但在他人帮助下可以完成; c) 轻度 完成上述动作虽有一定困难,但基本可以自理。 注:非肢体运动障碍程度的评定应注意以下几点综合判断:(1)有引起非肢体瘫运动障碍的损伤基础;(2)病史材料中有非肢体瘫运动障碍的诊疗记录和症状描述;(3)有相关生活自理能力受限的检查记录;(4)家属或者近亲属的代诉仅作为参考。 B.9 尿崩症分度 a) 重度 每日尿量在10000mL以上; b) 中度 每日尿量在5001~9999mL; c) 轻度 每日尿量在2500~5000mL。 B.10 排便功能障碍(大便失禁)分度 a) 重度 大便不能控制,肛门括约肌收缩力很弱或者丧失,肛门括约肌收缩反射很弱或者消失,肛门注水法测定直肠内压<20cmH2O; b) 轻度 稀便不能控制,肛门括约肌收缩力较弱,肛门括约肌收缩反射较弱,肛门注水法测定直肠内压20~30cmH2O。 注:此处排便功能障碍是指脑、脊髓或者自主神经损伤致肛门括约肌功能障碍所引起的大便失禁。而肛门或者直肠损伤既可以遗留大便失禁,也可以遗留排便困难,应依据相应条款评定致残程度等级。 B.11 排尿功能障碍分度 a) 重度 出现真性重度尿失禁或者排尿困难且尿潴留残余尿≥50mL者; b) 轻度 出现真性轻度尿失禁或者排尿困难且尿潴留残余尿≥10mL但<50mL者。 注:此处排尿功能障碍是指脑、脊髓或者自主神经损伤致膀胱括约肌功能障碍所引起的小便失禁或者尿潴留。当膀胱括约肌损伤遗留尿失禁或者尿潴留时,也可依据排尿功能障碍程度评定致残程度等级。 B.12 器质性阴茎勃起障碍分度 a) 重度 阴茎无勃起反应,阴茎硬度及周径均无改变; b) 中度 阴茎勃起时最大硬度>0%,<40%; c) 轻度 阴茎勃起时最大硬度≥40%,<60%,或者阴茎勃起时最大硬度虽达60%,但持续时间<10分钟。 注1:阴茎勃起正常值范围 最大硬度≥60%,持续时间≥10分钟。 注2:器质性阴茎勃起障碍是指脑、脊髓或者周围神经(躯体神经或者自主神经)损伤所引起的。其他致伤因素所致的血管性、内分泌性或者药物性阴茎勃起障碍也可依此分度评定致残程度等级。 B.13 阴茎勃起功能影响程度分级 a) 严重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连续监测三晚,阴茎夜间勃起平均每晚≤1次; b) 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连续监测三晚,阴茎夜间勃起平均每晚≤3次。 B.14 面部瘢痕分类 本标准规定的面部包括前额发际下,两耳根前与下颌下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颏部、颧部、颊部和腮腺咬肌部,不包括耳廓。以眉弓水平线为上横线,以下唇唇红缘中点处作水平线为下横线,以双侧外眦处作两条垂直线,上述四条线围绕的中央部分为面部中心区。 本标准将面部瘢痕分为以下几类: a) 面部块状瘢痕 是指增生性瘢痕、瘢痕疙瘩、蹼状瘢痕等,不包括浅表瘢痕(外观多平坦,与四周皮肤表面平齐或者稍低,平滑光亮,色素减退,一般不引起功能障碍); b) 面部细小瘢痕(或者色素明显改变) 是指面部较密集散在瘢痕或者色素沉着(或者脱失),瘢痕呈网状或者斑片状,其间可见正常皮肤。 B.15 容貌毁损分度 B.15.1 重度 面部瘢痕畸形,并有以下六项中四项者: a) 双侧眉毛完全缺失; b) 双睑外翻或者完全缺失; c) 双侧耳廓完全缺失; d) 外鼻完全缺失; e) 上、下唇外翻或者小口畸形; f) 颏颈粘连(中度以上)。 B.15.2 中度 面部瘢痕畸形,并有以下六项中三项者: a) 眉毛部分缺失(累计达一侧眉毛1/2); b) 眼睑外翻或者部分缺失; c) 耳廓部分缺损(累计达一侧耳廓15%); d) 鼻部分缺损(鼻尖或者鼻翼缺损深达软骨); e) 唇外翻或者小口畸形; f) 颏颈粘连(轻度)。 B.15.3 轻度 含中度畸形六项中二项者。 B.16 眼睑畸形分度 B.16.1 眼睑轻度畸形 a) 轻度眼睑外翻 睑结膜与眼球分离,泪点脱离泪阜; b) 眼睑闭合不全 自然闭合及用力闭合时均不能使睑裂完全消失; c) 轻度眼睑缺损 上睑和/或下睑软组织缺损,范围<一侧上睑的1/2。 B.16.2 眼睑严重畸形 a) 重度眼睑外翻 睑结膜严重外翻,穹隆部消失; b) 重度眼睑缺损 上睑和/或下睑软组织缺损,范围≥一侧上睑的1/2。 B.17 张口受限分度 a) 张口受限Ⅰ度 尽力张口时,上、下切牙间仅可勉强置入垂直并列之示指和中指; b) 张口受限Ⅱ度 尽力张口时,上、下切牙间仅可置入垂直之示指; c) 张口受限Ⅲ度 尽力张口时,上、下切牙间距小于示指之横径。 B.18 面瘫(面神经麻痹)分级 a) 完全性面瘫 是指面神经5个分支(颞支、颧支、颊支、下颌缘支和颈支)支配的全部肌肉(包括颈部的颈阔肌)瘫痪; b) 大部分面瘫 是指面神经5个分支中有3个分支支配的肌肉瘫痪; c) 部分面瘫 是指面神经5个分支中有1个分支支配的肌肉瘫痪。 B.19 视力损害分级 盲及视力损害分级标准见表B-1。 表B-1 盲及视力损害分级标准
B.20 颏颈粘连分度 a) 轻度 单纯的颈部瘢痕或者颈胸瘢痕。瘢痕位于颌颈角平面以下的颈胸部,颈部活动基本不受限制,饮食、吞咽等均无影响; b) 中度 颏颈瘢痕粘连或者颏颈胸瘢痕粘连。颈部后仰及旋转受到限制,饮食、吞咽有所影响,不流涎,下唇前庭沟并不消失,能闭口; c) 重度 唇颏颈瘢痕粘连。自下唇至颈前均为挛缩瘢痕,下唇、颏部和颈前区均粘连在一起,颈部处于强迫低头姿势。 B.21 甲状腺功能低下分度 a) 重度 临床症状严重,T3、T4或者FT3、FT4低于正常值,TSH>50μU/L; b) 中度 临床症状较重,T3、T4或者FT3、FT4正常,TSH>50μU/L; c) 轻度 临床症状较轻,T3、T4或者FT3、FT4正常,TSH轻度增高但<50μU/L。 B.22 甲状旁腺功能低下分度 a) 重度 空腹血钙质量浓度<6mg/dL; b) 中度 空腹血钙质量浓度6~7mg/dL; c) 轻度 空腹血钙质量浓度7.1~8mg/dL。 注:以上分级均需结合临床症状,必要时参考甲状旁腺激素水平综合判定。 B.23 发声功能障碍分度 a) 重度 声哑、不能出声; b) 轻度 发音过弱、声嘶、低调、粗糙、带鼻音。 B.24 构音功能障碍分度 a) 重度 音不分明,语不成句,难以听懂,甚至完全不能说话; b) 轻度 发音不准,吐字不清,语调速度、节律等异常,以及鼻音过重等。 B.25 呼吸困难分度(见表B-2) 表B-2 呼吸困难分度
注:动脉血氧分压在60~87mmHg时,需参考其他肺功能检验结果。 B.26 心功能分级 a) Ⅰ级 体力活动无明显受限,日常活动不易引起过度乏力、呼吸困难或者心悸等不适。亦称心功能代偿期; b) Ⅱ级 体力活动轻度受限,休息时无明显不适症状,但日常活动即可引起乏力、心悸、呼吸困难或者心绞痛。亦称Ⅰ度或者轻度心衰; c) Ⅲ级 体力活动明显受限,休息时无症状,轻于日常的活动即可引起上述症状。亦称Ⅱ度或者中度心衰; d) Ⅳ级 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休息时亦有充血性心衰或心绞痛症状,任何体力活动后加重。亦称Ⅲ度或者重度心衰。 注:心功能评残时机应以损伤后心功能稳定6个月以上为宜,结合心功能客观检查结果,如EF值等。 B.27 肝衰竭分期 a) 早期 ①极度疲乏,并有厌食、呕吐和腹胀等严重消化道症状;②黄疸进行性加重(血清总胆红素≥171μmol/L或每日上升17.1μmol/L;③有出血倾向,30%?凝血酶原活动度(PTA)≤40%;未出现肝性脑病或明显腹水。 b) 中期 在肝衰竭早期表现的基础上,病情进一步进展,并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①出现Ⅱ度以上肝性脑病和(或)明显腹水;②出血倾向明显(出血点或瘀斑),且20%?凝血酶原活动度(PTA)≤30%。 c) 晚期 在肝衰竭中期表现的基础上,病情进一步进展,并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①有难治性并发症,例如肝肾综合征、上消化道出血、严重感染和难以纠正的电解质紊乱;②出现Ⅲ度以上肝性脑病;③有严重出血倾向(注射部位瘀斑等),凝血酶原活动度(PTA)≤20%。 B.28 肾功能损害分期 肾功能损害是指:①肾脏损伤(肾脏结构或功能异常)≥3个月,可以有或无肾小球滤过率(GFR)下降,临床上表现为病理学检查异常或者肾损伤(包括血、尿成分异常或影像学检查异常);②GFR?60mL/(min·1.73m2)达3个月,有或无肾脏损伤证据。 慢性肾脏病(CKD)肾功能损害分期见表B-3。 表B-3 肾功能损害分期
B.29 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分度 B.29.1 功能明显减退 a) 乏力,消瘦,皮肤、黏膜色素沉着,白癜,血压降低,食欲不振; b) 24h尿中17-羟类固醇<4mg,17-酮类固醇<10mg; c) 血浆皮质醇含量:早上8时,<9mg/100mL;下午4时,<3mg/100mL; d) 尿中皮质醇<5mg/24h。 B.29.2 功能轻度减退 a) 具有功能明显减退之b)、c)两项者; b) 无典型临床症状。 B.30 生殖功能损害分度 a) 重度 精液中精子缺如; b) 轻度 精液中精子数<500万/mL,或者异常精子>30%,或者死精子与运动能力很弱的精子>30%。 B.31 尿道狭窄分度 B.31.1 尿道重度狭窄 a) 临床表现为尿不成线、滴沥,伴有尿急、尿不尽或者遗尿等症状; b) 尿道造影检查显示尿道明显狭窄,狭窄部位尿道内径小于正常管径的1/3; c) 超声检查示膀胱残余尿阳性; d) 尿流动力学检查示严重排尿功能障碍; e) 经常行尿道扩张效果不佳,有尿道成形术适应证。 B.31.2 尿道轻度狭窄 a) 临床表现为尿流变细、尿不尽等; b) 尿道造影检查示尿道狭窄,狭窄部位尿道内径小于正常管径的2/3; c) 超声检查示膀胱残余尿阳性; d) 尿流动力学检查示排尿功能障碍; e) 有尿道扩张治疗适应证。 注:尿道狭窄应以尿道造影等客观检查为主,结合临床表现综合评判。 B.32 股骨头坏死分期 a) 股骨头坏死1期(超微结构变异期) X线片显示股骨头承载系统中的骨小梁结构排列紊乱、断裂,出现股骨头边缘毛糙。临床上伴有或不伴有局限性轻微疼痛; b) 股骨头坏死2期(有感期) X线片显示股骨头内部出现小的囊变影,囊变区周围的环区密度不均,骨小梁结构紊乱、稀疏或模糊,也可出现细小的塌陷,塌陷面积可达10%~30%。临床伴有疼痛明显、活动轻微受限等; c) 股骨头坏死3期(坏死期) X线片显示股骨头形态改变,可出现边缘不完整、虫蚀状或扁平等形状,部分骨小梁结构消失,骨密度很不均匀,髋臼与股骨头间隙增宽或变窄,也可有骨赘形成。临床表现为疼痛、间歇性跛行、关节活动受限以及患肢出现不同程度的缩短等; d) 股骨头坏死4期(致残期) 股骨头的形态、结构明显改变,出现大面积不规则塌陷或变平,骨小梁结构变异,髋臼与股骨头间隙消失等。临床表现为疼痛、功能障碍、僵直不能行走,出现髋关节脱位或半脱位,可致相应膝关节活动部分受限。 注:本标准股骨头坏死是指股骨头坏死3期或者4期。若股骨头坏死影像学表现尚未达股骨头坏死3期,但临床已行股骨头置换手术,则按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置换术后鉴定致残程度等级。 B.33 再生障碍性贫血 B.33.1 再生障碍性贫血诊断标准 a) 血常规检查 全血细胞减少,校正后的网织红细胞比例<1%,淋巴细胞比例增高。至少符合以下三项中的两项:Hb<100g/L;BPC<50×109/L;中性粒细胞绝对值(ANC)<1.5×109/L。 b) 骨髓穿刺 多部位(不同平面)骨髓增生减低或重度减低;小粒空虚,非造血细胞(淋巴细胞、网状细胞、浆细胞、肥大细胞等)比例增高;巨核细胞明显减少或缺如;红系、粒系细胞均明显减少。 c) 骨髓活检(髂骨) 全切片增生减低,造血组织减少,脂肪组织和(或)非造血细胞增多,网硬蛋白不增加,无异常细胞。 d) 除外检查 必须除外先天性和其他获得性、继发性骨髓衰竭性疾病。 B.33.2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a) 骨髓细胞增生程度<25%正常值;若≥25%但<50%,则残存造血细胞应<30%。 b) 血常规需具备下列三项中的两项:ANC<0.5×109/L;校正的网织红细胞<1%或绝对值<20×109/L;BPC<20×109/L。 注:若ANC<0.2×109/L为极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B.33.3 非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未达到重型标准的再生障碍性贫血。
附 录 C C.1视力障碍检查 本标准所指的视力均指“矫正视力”。视力记录可采用小数记录或者5分记录两种方式。正常视力是指远距视力经矫正(包括接触镜、针孔镜等)达到0.8以上。 中心视力好而视野缩小,以注视点为中心,如视野半径小于10度而大于5度者相当于盲目3级,半径小于5度者相当于盲目4级。 周边视野检查要求:直径5mm的白色视标,检查距离330mm,视野背景亮度为31.5asb。 视力障碍检查具体方法参考《视觉功能障碍法医鉴定指南》(SF/Z JD 0103004)。 C.2视野有效值计算 视野有效值计算公式:
视野有效值换算见表C-1。 表C-1视野有效值与视野半径的换算
C.3听力评估方法 听力障碍检查应符合《听力障碍的法医学评定》(GA/T 914)。听力损失计算应按照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听力减退分级的频率范围,取0.5、1、2、4kHz四个频率气导听阈级的平均值。如所得均值不是整数,则小数点后之尾数采用4舍5入法修为整数。 纯音听阈级测试时,如某一频率纯音气导最大声输出仍无反应时,以最大声输出值作为该频率听阈级。 听觉诱发电位测试时,若最大输出声强仍引不出反应波形的,以最大输出声强为反应阈值。在听阈评估时,听力学单位一律使用听力级(dB HL)。一般情况下,受试者听觉诱发电位反应阈要比其行为听阈高 10~20 dB(该差值又称“校正值”),即受试者的行为听阈等于其听觉诱发电位反应阈减去“校正值”。实施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的机构应建立本实验室的“校正值”,若尚未建立,建议取参考平均值(15 dB)作为“校正值”。 纯音气导听阈级应考虑年龄因素,按照《声学 听阈与年龄关系的统计分布》(GB/T 7582)听阈级偏差的中值(50%)进行修正(见表C-2)。 表C-2 耳科正常人随年龄增长超过的听阈偏差中值(GB/T 7582)
C.4前庭功能检查 本标准所指的前庭功能丧失及减退,是指外力作用于颅脑或者耳部,造成前庭系统的损伤,伤后出现前庭平衡功能障碍的临床表现,自发性前庭体征检查法和诱发性前庭功能检查法等有阳性发现(如眼震电图/眼震视图,静、动态平衡仪,前庭诱发电位等检查)。应结合听力检查与神经系统检查,以及影像学检查综合判定前庭功能障碍程度。 C.5阴茎勃起功能评定 阴茎勃起功能应符合GA/T1188《男性性功能障碍法医学鉴定》的要求。 C.6体表面积计算 九分估算法:成人体表面积视为100%,将总体表面积划分为11个9%等面积区域。即:头(面)部与颈部共占1个9%,双上肢共占2个9%,躯干前后及会阴部共占3个9%,臀部及双下肢共占5个9%+1%(见表C-3)。 表C-3 体表面积的九分估算法
手掌法:受检者五指并拢,一掌面约相当其自身体表面积的1%。 公式计算法:体表总面积S(m2)=0.0061×身长(cm)+0.0128×体重(kg)-0.1529。 注: 12岁以下儿童体表面积:头颈部%=[9+(12-年龄)]%,双下肢%=[46-(12-年龄)]%。 C.7肢体关节功能评定 先根据受损关节活动度大小及关节肌群肌力等级直接查表(见表C-4~表C-9)得出受损关节各方位功能丧失值,再将受损关节各方位功能丧失值累计求和后除以该关节活动方位数(如肩关节活动方位为6)即可得出受损关节功能丧失值。 注:(1)表C-4~表C-9仅适用于四肢大关节骨关节损伤后遗关节运动活动度受限合并周围神经损伤后遗相关肌群肌力下降所致关节功能障碍的情形。单纯中枢神经或者周围神经损伤所致关节功能障碍的情形应适用专门性条款。(2)当关节活动受限于某一方位时,其同一轴位的另一方位功能丧失值以100%计。如腕关节掌屈和背屈,轴位相同,但方位不同。当腕关节活动限制在掌屈10度与50度之间,则掌屈以40度计(查表求得功能丧失值为30%),而背屈功能丧失值以100%计。(3)伤侧关节功能丧失值应与对(健)侧进行比较,即同时用查表法分别求出伤侧和对侧关节功能丧失值,并用伤侧关节功能丧失值减去对侧关节功能丧失值,其差值即为伤侧关节功能实际丧失值。(4)由于本方法对于关节功能的评定已经考虑到肌力减退对于关节功能的影响,故在测量关节运动活动度时,应以关节被动活动度为准。 C.7.1肩关节功能丧失程度评定(见表C-4) 表C-4 肩关节功能丧失程度(%)
C.7.2肘关节功能丧失程度评定(见表C-5) 表C-5 肘关节功能丧失程度(%)
注:为方便肘关节功能计算,此处规定肘关节以屈曲90度为中立位0度。 C.7.3腕关节功能丧失程度评定(见表C-6) 表C-6 腕关节功能丧失程度(%)
C.7.4髋关节功能丧失程度评定(见表C-7) 表C-7 髋关节功能丧失程度(%)
注:表中前屈指屈膝位前屈。 C.7.5膝关节功能丧失程度评定(见表C-8) 表C-8 膝关节功能丧失程度(%)
注:表中负值表示膝关节伸展时到达功能位(直立位)所差的度数。考虑到膝关节同一轴位屈伸活动相互重叠,膝关节功能丧失程度的计算方法与其他关节略有不同,即根据关节屈曲与伸展运动活动度查表得出相应功能丧失程度,再求和即为膝关节功能丧失程度。当二者之和大于100%时,以100%计算。 C.7.6踝关节功能丧失程度评定(见表C-9) 表C-9 踝关节功能丧失程度(%)
C.8 手、足功能丧失程度评定 C.8.1 手、足缺失评分(见图C-1和图C-2)
C.8.2 手指关节功能障碍评分(见表C-10) 表C-10 手指关节功能障碍相当于手功能丧失分值的评定
注1:单手、单足部分缺失及功能障碍定级说明:(1)手、足缺失及功能障碍量化图表不能代替标准具体残级条款,条款中有列举的伤情应优先依据相应条款确定残级,只有在现有残级条款未能列举具体致残程度等级的情况下,可以参照本图表量化评估定级;(2)图C-1中将每一手指划分为远、中、近三个区域,依据各部位功能重要性赋予不同分值。手部分缺失离断的各种情形可按不同区域分值累计相加,参考定级。图C-2使用方法同图C-1;(3)表C-10按手指各关节及腕关节功能障碍的不同程度分别赋予不同分值,各种手功能障碍的情形或合并手部分缺失的致残程度情形均可按对应分值累计相加。 注2:双手部分缺失及功能障碍定级说明:双手功能损伤,按双手分值加权累计定级。设一手功能为100分,双手总分为200分。设分值较高一手分值为A,分值较低一手分值为B,最终双手计分为:A+B×(200-A)/200。 注3:双足部分缺失定级说明:双足功能损伤,按双足分值加权累计定级。设一足功能为75分,双足总分为150分。设分值较高一足分值为A,分值较低一足分值为B,最终双足计分为:A+B×(150-A)/150。
回复“鉴定”提取相关法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