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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院少年审判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之七:兰某明等拐卖儿童案

 scfy9990 2016-05-31

兰某明等拐卖儿童案

 

  一、基本案情

  2012年间,被告人兰某明(男,1967年8月10日出生)、张某均(男,1974年3月17日出生)商议将兰某明的小儿子兰某某(案发时不满一周岁)贩卖给他人,后张某均通过张某俤寻找收买人,张某俤便介绍其亲戚张某雄、陈某梅夫妇收买。2013年农历正月间,经张某均联系,兰某明与张某雄夫妇见面并将兰某某带到医院进行身体检查,双方约定以50000元的价格收买兰某某。2013年2月25日,兰某明在其妻子梁某苹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将兰某某以75000元的价格贩卖给张某雄夫妇,并签订一份“合约书”,由张某均对“合约书”进行“见证”。后因梁某苹向公安机关报警,称其儿子兰某某被兰某明和张某均卖掉而案发。2013年4月27日,张某雄将兰某某交给公安机关,并由梁某苹接回。

  二、裁判结果

  平潭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兰某明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被告人张某均居间介绍贩卖儿童,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儿童罪。被告人兰某明出卖的亲生儿子已由收买人送回交还梁某苹,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均在拐卖儿童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据此,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拐卖儿童罪判处被告人兰某明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张某均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三、典型意义

  与传统的通过诱骗、抢劫等手段拐卖婴童的案件不同,本案是一起亲生父亲将儿子卖与他人的典型案例。法律规定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将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兰某明隐瞒妻子,私自将其子兰某某以75000元的价格贩卖给张某雄夫妇,这种为收取明显不属于“感谢费”、“营养费”的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行为,都可以认定为非法获利。值得注意的是,这样贩卖孩子的行为,在农村中并不避讳,很多人认为,“私下送养孩子”只是想给孩子提供一个更好的生活环境,并不认为是违法犯罪行为。传统习惯的糟粕思想,不仅纵容了那些不负责任的亲生父母,还给人贩子提供了灰色空间,最终却让孩子成了无辜的牺牲品。子女不是商品,不能随意买卖或赠送,贩卖亲生子女也是犯罪行为,应以拐卖儿童罪惩处。我们在谴责被告人兰某明的时候,也应该反思农村群众的法律意识淡薄这一诱因,避免悲剧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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