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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相交织的案件,定什么罪

 邓世运刑事律师 2019-11-29

9月6日,羊城晚报报道了佛山三水的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该案嫌疑人万某,以“兼职”为名,骗学生开手机卡高价转卖给诈骗团队。近日,也有客人咨询我们此类案件。

经过研究大量类似案例,我们团队发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相交织的案件,并不都是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一、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案例①: 案号:(2019)粤09刑终147号案件 审理法院: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事实】

李某1、李某2在为茂名某手机店做促销业务期间,为了获得更多提成,在一些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其身份信息办理手机卡副卡,事后又将副卡出售给通过中介认识的谢某牟利。副卡几经转手,之后被犯罪分子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给受害人造成巨大损失。

【裁判要旨】

李某1、李某2未经客户同意,在明知他人可能利用手机卡副卡实施犯罪的情况下,将包含个人信息的手机卡副卡出售给他人,其行为构成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二、定诈骗类犯罪

案例②: 案号:(2019)吉0722刑初179号 审理法院: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案件事实】

王某伙同梁某、孙某等人以为农民办理糯米高粱贷款需查询大数据为由,将张某等13人骗至某手机店,在张某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他们的个人信息办理某金融有限公司的手机分期贷款业务。该公司将手机贷款本金共计124799元转至该手机店,此笔钱款被梁某、孙某取走。

【裁判要旨】

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金融机构贷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

三、律师评析

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相交织的案件,应该通过审查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嫌疑人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参与程度,结合能够证实其认知能力的学历文化、聊天记录、通话频率、获取固定报酬还是参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成等证据,分析判断其是属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还是属于诈骗共同犯罪,甚至数罪并罚。

在案例①中,被告人李某1、李某2,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其身份信息办理手机卡副卡,事后又将副卡出售,副卡几经转手,之后被犯罪分子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二被告人的行为,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帮助了诈骗集团实施诈骗,但是二被告人只是出于获得更多提成、牟利,并没有与他人实施诈骗的共谋,也没有深度参与他人的诈骗犯罪,因此不能认定为诈骗的共犯,只能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在案例②中,被告人王某与梁某、孙某出于诈骗的共谋,并将张某等13人骗至某手机店,既然具有诈骗的共谋,也深度参与诈骗犯罪,实为犯罪组织的一员,构成贷款诈骗的共犯。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相交织的案件的定性,要具体审查行为人在诈骗犯罪中的参与程度。如果只是为他人实施诈骗犯罪提供骗取的个人信息,没有诈骗的共谋也没有深入参与实施诈骗,那么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如果行为人深入参与他人的诈骗犯罪,那么定诈骗犯罪的共犯,甚至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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