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解析2
第五节 附列资料(四)
一、表式及主要变化
(一)表式

(二)主要变化启用表中原来未使用的 3、4、5
行。分别用于“建筑服务预征缴纳税款”“销售不动产预征缴税款”“出租不动产预征缴纳税款”的填写。
二、填写要点
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按规定需要在项目所在地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的,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填写对应栏次。
三、填写说明详解
本表第 1 行由发生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和技术维护费的纳税人填写,反映纳税人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和技术维护费按规定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情况。
本表第 2 行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填写,反映其分支机构预征缴纳税款抵减总机构应纳增值税税额的情况。
本表第 3 行由销售建筑服务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填写,反映其销售建筑服务预征缴纳税款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的情况。
【政策链接】根据《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17
号)第四条,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
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
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本表第 4 行由销售不动产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填写,反映其销售不动产预征缴纳税款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的情况。
【政策链接】根据《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4 号)第三条:(一)一般纳税人转让其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
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
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一般纳税人转让其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
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三)一般纳税人转让其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
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四)一般纳税人转让其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
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五)一般纳税人转让其 2016 年 5 月
1 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
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六)一般纳税人转让其 2016 年 5 月
1 日后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
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8 号)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
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本表第 5 行由出租不动产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填写,反映其出租不动产预征缴纳税款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的情况。
【政策链接】根据《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6号)第三条:
(一)一般纳税人出租其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
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一般纳税人出租其 2016 年 5 月
1 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
3%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未发生上述业务的纳税人不填写本表。
第六节 附列资料(五)
一、表式
本表是本次新增的附表,表式如下:

【填写案例六】2016
年
5 月
6 日,某市
W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办公大楼一座,该大楼用于公司办公,计入固定资产,并于次月开始计提折旧。5 月
15 日,该纳税人取得该大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相符,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为1000
万元,增值税税额为
110 万元。该纳税人在
2016、2017年仅发生这一项购入不动产的业务。
业务分析:根据本不动产抵扣相关规定,110
万元进项税额中的
60%将在本期(2016
年
5 月)抵扣,剩余的
40%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
13 个月(2017
年
5 月)抵扣。
该项业务在 2016 年 5 月(税款所属期),申报表《附列资料(五)》的填报方法:

该项业务在 2017 年 5 月(税款所属期),申报表《附列资料(五)》的填报方法:

(二)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和服务,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 40%部分,填写在本表第
4 栏“本期转入的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本列数≤《附列资料(二)》第
23 栏“税额”。
【填写案例七】2016
年
9 月
10 日,某市
A 纳税人购入一批外墙瓷砖,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相符,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
30 万元;因纳税人购进该批瓷砖时未决定是否用于不动产(可能用于销售),因此在购进的当期全额抵扣进项税额。11
月
20 日,纳税人将该批瓷砖耗用于新建的综合办公大楼在建工程。
业务分析:按照政策规定,该 30 万元进项税额在购进的当期可全额抵扣,在后期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时,该
30万元进项税额中的
40%应于改变用途的当期,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并于领用当月起第 13 个月,再重新计入抵扣。转出的进项税额应于当月转入待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中。
本期转入的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 30 万元×40%=12万元
该项业务在 2016 年
11 月(税款所属期),申报表《附列资料(五)》的填报方法:

(三)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改变用途等情形,需要扣减不动产待抵扣进项税额的,填写在本表第
5 栏“本期转出的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
【填写案例八】某市 S 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
5 月
8 日,买了一座办公用楼,金额
1000 万元,进项税额
110 万元。2017
年
4 月,纳税人就将办公楼改造成员工食堂,用于集体福利,此时不动产的净值为
800 万元。
业务分析:按照政策规定,正常情况下,纳税人购入该项不动产,应在
2016 年
5 月抵扣
66 万元,2017
年
5 月(第13
个月)再抵扣剩余的
44 万元。由于纳税人在
2017 年
4 月将该项不动产用于集体福利,因此需要按照政策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理。2017
年
4 月,该不动产的净值为
800 万元,不动产净值率就是
80%,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为
88 万元,大于已抵扣的进项税额
66 万元,按照政策规定,这时应将已抵扣的
66 万元进项税额转出,并在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与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差额
88-66=22 万元。
该项业务在 2017 年 4 月(税款所属期),申报表《附列资料(五)》的填报方法:

三、填写说明详解
(一)本表由分期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纳税人填写。
(二)“税款所属时间”“纳税人名称”的填写同主表。(三)第
1 列“期初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填写纳税人上期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
(四)第 2 列“本期不动产进项税额增加额”:填写本期取得的符合税法规定的不动产进项税额。
(五)第 3 列“本期可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填写符合税法规定可以在本期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
(六)第 4 列“本期转入的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填写按照税法规定本期应转入的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
本列数≤《附列资料(二)》第
23 栏“税额”。
【政策链接】《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5 号)第五条: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和服务,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
40%部分,应于转用的当期从进项税额中扣减,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并于转用的当月起第
13 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七)第 5 列“本期转出的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填写按照税法规定本期应转出的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
【政策链接】《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第七条: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小于或等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大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已抵扣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并从该不动产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与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差额。
(八)第 6 列“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填写本期期末尚未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按表中公式填写。
第七节 固定资产表
一、表式及主要变化
(一)表式

(二)主要变化
表式内容未做调整,仅是将附表名称修改为“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二、填写要点
本表中数据不包括纳税人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的进项税额。
三、填写说明详解
本表反映纳税人在《附列资料(二)》“一、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中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本表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分别填写。
第八节 进项结构表
一、表式
本表是本次新增的附表,表式如下:

二、填写要点
(一)纳税人应根据当期取得的增值税抵扣凭证,按照税率或征收率对当期进项税额进行归集。
本表第 1 栏“税额”=《附列资料(二)》第
12 栏“税额”列
(二)在每个税率或征收率项下的其中数,应根据实际业务进行归集。
三、填写说明详解
(一)“税款所属时间”“纳税人名称”的填写同主表。
(二)第 1 栏反映本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合计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本栏“税额”列=《附列资料(二)》第
12 栏“税额”列。
(三)第 2 至 17 栏分别反映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符合抵扣条件,在本期申报抵扣的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进项税额。其中,用于购建不动产的进项税额按照本期实际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
(四)第 18 栏反映纳税人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
(五)第 19 栏反映纳税人按照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注明的进项税额。
(六)本表内各栏间逻辑关系如下:
第
1 栏表内公式为
1=2+4+5+10+13+15+17+18+19;
第
2 栏≥第
3 栏;
第
5 栏≥第
6 栏+第
7 栏+第
8 栏+第
9 栏;
第
10 栏≥第
11 栏+第
12 栏;
第
13 栏≥第
14 栏;
第
15 栏≥第
16 栏。
第九节 减免税明细表
一、表式及主要变化
(一)表式

(二)主要变化表中第 9 栏调整为“其中:跨境服务”,用于填写纳税人当期提供跨境服务的销售额。
二、填写要点
(一)本表由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填写。仅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
3 万元(按季纳税
9 万元)免征增值税政策或未达起征点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需填报本表,即小规模纳税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 12 栏“其他免税销售额”“本期数”和第
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本期数”均无数据时,不需填报本表。
(二)“一、减税项目”由本期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享受减征(包含税额式减征、税率式减征)增值税优惠的纳税人填写。
(三)“二、免税项目”由本期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免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填写。仅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或未达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不需填写,即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主表第
12 栏“其他免税销售额”“本期数”无数据时,不需填写本栏。
三、填写说明详解
(一)本表由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填写。仅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
3 万元(按季纳税
9 万元)免征增值税政策或未达起征点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需填报本表,即小规模纳税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
12 栏“其他免税销售额”“本期数”和第
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本期数”均无数据时,不需填报本表。
(二)“税款所属时间”“纳税人名称”的填写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以下简称主表)。
(三)“一、减税项目”由本期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享受减征(包含税额式减征、税率式减征)增值税优惠的纳税人填写。
1.“减税性质代码及名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发布的《减免性质及分类表》所列减免性质代码、项目名称填写。同时有多个减征项目的,应分别填写。
2.第
1 列“期初余额”:填写应纳税额减征项目上期“期末余额”,为对应项目上期应抵减而不足抵减的余额。
3.第
2 列“本期发生额”:填写本期发生的按照规定准予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金额。
4.第
3 列“本期应抵减税额”:填写本期应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金额。本列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5.第
4 列“本期实际抵减税额”:填写本期实际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金额。本列各行≤第
3 列对应各行。
一般纳税人填写时,第 1 行“合计”本列数=主表第
23行“一般项目”列“本月数”。
小规模纳税人填写时,第 1 行“合计”本列数=主表第16
行“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本期数”。
6.第
5 列“期末余额”: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四)“二、免税项目”由本期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免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填写。仅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或未达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不需填写,即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主表第 12 栏“其他免税销售额”“本期数”无数据时,不需填写本栏。
1.“免税性质代码及名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发布的《减免性质及分类表》所列减免性质代码、项目名称填写。同时有多个免税项目的,应分别填写。
2.“出口免税”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出口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但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出口的销售额。小规模纳税人不填写本栏。
3.第
1 列“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填写纳税人免税项目的销售额。免税销售额按照有关规定允许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应填写扣除之前的销售额。
一般纳税人填写时,本列“合计”等于主表第
8 行“一般项目”列“本月数”。
小规模纳税人填写时,本列“合计”等于主表第
12 行“其他免税销售额”“本期数”。
4.第
2 列“免税销售额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
免税销售额按照有关规定允许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据实填写扣除金额;无扣除项目的,本列填写“0”。
5.第
3 列“扣除后免税销售额”: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6.第
4 列“免税销售额对应的进项税额”:本期用于增值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不填写本列,一般纳税人按下列情况填写:
(1)纳税人兼营应税和免税项目的,按当期免税销售额对应的进项税额填写;
(2)纳税人本期销售收入全部为免税项目,且当期取得合法扣税凭证的,按当期取得的合法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填写;
(3)当期未取得合法扣税凭证的,纳税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计算免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无法计算的,本栏次填“0”。
7.第
5 列“免税额”: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分别按下列公式计算填写,且本列各行数应大于或等于
0。
一般纳税人公式:第 5 列“免税额”≤第
3 列“扣除后免税销售额”×适用税率-第
4 列“免税销售额对应的进项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公式:第 5 列“免税额”=第
3 列“扣除后免税销售额”×征收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