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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上演了一出新的葫芦僧乱判葫芦案

 老刘tdrhg 2016-06-01

近日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起一房二卖商品房买卖纠纷案件,法院支持了名为买卖实为借贷人的诉求,将位于华田苑府城5号楼3单元401号楼房判归张秀英所有,驳回了真正购房人杨日枝的反诉请求。

实际上该房是小贷公司杜文借款给中大公司后,中大公司于2014年10月、11月将其于2014年5月30日卖给杨日枝的上述房屋和同期卖给韩存枝的另一套房,共两套房作价160.580万元,用于抵顶中大公司所欠杜文的高利贷款的利息。杜文与中大公司以王中玲的名义签下本案争议房屋,于2014年10月28日将该房变更成张秀英,另一套卖给了曹红芳。这一事实,大同市城区中级人民法院(2014)同商初字第126号判决予以认定。

张秀英庭审中也自述购买的是抵账房,但在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的陈述和举证也自相矛盾,她在起诉状中陈述从中大公司购房时间是2014年3月28日,付款时间是2014年8月28日。而提供的认购协议显示,其认购该房的时间是2014年10月28日,张伪造的认购协议根本不符合交易习惯,况且她把款交到了小贷公司的杜文手中,小贷公司的杜文与中大公司的基础法律关系就是借贷,这怎么能确认张秀英就是实际购房人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后期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大同城区法院无视法律规定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按所有权确认纠纷判决完全背离了司法解释的规定。这难道不是当代新葫芦僧乱判葫芦案。杨日枝是于2014年5月30日从大同市中大房地产开发公司购得5号楼3单元401房一套,(通过房管部门办理了备案登记)合同编号YS25550,房屋代码291349,2014年12月杨日枝在申请仲裁时已申请法院查封。这套房屋究竟该归谁所有,(后附判决书)望各位网民予以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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