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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所可否开设“全科医疗科”

 简言vomyxey90z 2016-06-02

全科医疗科是基层医疗保健体系,是一种以个人为中心、家庭为单位、社区为范围的连续性、综合性及协调性的医疗保健服务。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的常设科目一般为全科医疗科。但也有个别诊所审批诊疗科目为全科医疗科。诊所能否开设全科医疗科呢,这要视诊所具体情况而论。

原卫生部《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的通知》(卫医发[1994]24号)中对全科医疗科进行了注释:“由医务人员向病人提供综合(不分科)诊疗服务和家庭医疗服务的均属此科目,如基层诊所、卫生所(室)等提供的服务。”按照此注释,基层诊所、卫生所(室)等是可以核准“全科医疗科”的。

那么,核准全科医疗科要达到什么条件呢?不妨参照一下社区卫生服务站的标准要求。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卫妇社发〔2006239号)以及《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的通知》(卫医发[2006]240号)要求,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置“全科医疗科”必须至少配备“2名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专业的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每名执业医师至少配备1名注册护士;房屋建筑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等条件,开设“全科医疗科”是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根据《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卫妇社发[2006]239号)第二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指在城市范围内设置的、经区(市、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其中不包括诊所。

因此,综合以上规定,诊所能否开设“全科医疗科”要看该诊所是否符合当地设置规划,是否具备开设“全科医疗科”的条件而定,不能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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