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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贾律师 2016-06-03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来看,目前独立董事所面临的的法律风险责任有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三种,其中民事法律责任又存在有对公司的责任和对第三人的责任。具体的法律责任可能有:
  1、作为公司的决策者和管理者,独立董事必须履行对上市企业的忠实义务以及其他必要的注意义务,否则其依法必须对其不当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当独立董事违反了上述义务时,便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因欺诈而承担的法律责任。董事从事欺诈行为并使公司因此遭受损失的,董事必须对公司因此而遭受的损失负赔偿责任,即使公司没有因此遭受损失,董事也须承担将其所得利润返还公司的法律责任,独立董事也难逃追究。如果是独立董事和其他董事或经理等公司内部人员共同欺昨、或独立董事明知其他董事、经理等人的欺诈行为而没对此发表反对意见时,应同其他直接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因滥用公司机会、信息及财产而获利的法律责任。公司可以对独立董事因利用公司的商业机会为自己或除公司外的他人获利取得的收入行使归入权,如果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大于其所得收入,还应赔偿其差额部分。公司有权请求独立董事停止竞业行为,对其违反竞业禁止时所得行使归入权,并要求其赔偿公司的损失。
  但是,有学者提出,法律应该支持独立董事作为个人应拥有的合理的利益追求,因此,当独立董事需要利用公司的某项机会时,应该负有将有关于该机会的所有重要事实向公司披露的义务,由公司在信息全面的情况下进行判断,如果公司仍自愿放弃拒绝此机会,并且批准独立董事能够利用此机会,则独立董事追求利益的行为不对公司、股东构成威胁。
  第三,因受贿或秘密取得利润而承担的法律责任。董事(含独立董事)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或其他秘密利益,必须没收其非法所得,并赔偿公司损失。
  第四,违反保密义务的法律责任。除依法规定出庭作证或经股东会同意之外,独立董事对其因泄露公司的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等,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独立董事应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注意义务,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国公司法规定,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的,应当向最近一次召开的股东大会提交书面声明,说明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证监会发布的《股票发行审核标准第十四号备忘录》中,就独立董事的对关联交易、发行人获取经常性收益的能力,以及是否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发表独立意见的信息披露义务作了规定。
  第六,独立董事对因错误信息而做出错误判断的法律责任。实践中有许多独立董事抱怨自己可能会被上市公司欺骗,成为受害者,却要为上市公司背黑锅,未免有些不公平。独立董事首先是董事,负有一般注意义务,就应该具备有一般人对其所应该注意事项的警惕性。但这远远不够,因为独立董事可能具有比一般董事更深的专业背景,此为独立董事必要的任职资格要求,加之他们还有法定的要求公司提供或补充资料信息的权力、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审查的特别权力,在采用资料时应该具有比较高的谨慎义务。如果独立董事没有行使这些权力而导致错误表决,本身就是一种过失,应当为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2、为了确保赔偿请求得以实现,索赔方往往会在起诉公司的同时将公司的管理层列为共同被告,甚至直接起诉董事或高管人员个人。
  3、除非与公司之间有补偿协议,高管人员不能使用公司的资金为个人支付抗辩费用或索赔。
  【风险防范措施】
  1.谨慎选择公司
  不同的公司的风险通常都不一样,而选择独立董事的目标也不大雷同。公司和独立董事之间存在着相互选择的可能。那么当独立董事受到邀请的时候就要对所邀请的公司进行深入的懂得。绝不能以成为独立董事是身份的象征或可以获得必定的报酬而盲目吸收公司的聘请。当然,也并不必定说绩效好的公司风险就低,而绩效不好的公司风险就高。对风险的断定最终取决于独立董事的专业断定和对公司的懂得。
  2.对违背事项要敢于说“不”
  独立董事如果不履行勤恳尽责的任务而涌现的工作失误,或不作为,导致中小股东利益受到侵害或信息披露不真实,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刑事或民事责任。但独立董事在董事会决定时发表了独立意见但没有被采用而产生的不良成果,不应追究独立董事的责任;对独立董事作出的执业断定的信息已经中介机构鉴证,所产生的非独立董事过失失误应豁免独立董事的责任。
  3.加强对信息的加工能力
  独立董事获取信息的渠道不能是单一的,要通过领导公司的内部审计和监督外部审计来保证信息获取的渠道的有效性。在这基础上,独立董事还必须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对获取信息进行分析和处理。同时独立董事对信息的分析和处理还必须是持续的,而不是间歇性的。董事会成员之间的信息沟通、交换及其频率必须制度化。即使如此,独立董事与经理人之间也不可能做到完整信息对称。有效信息制度的价值在于它可以减少这种不对称,从而相应地降低独立董事陷入风险地概率。
  4.独立董事可以要求上市公司为其购买责任保险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39条规定,经股东大会批准,上市公司可以为董事购买责任保险,以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指导意见》(修订版征求意见稿)规定独立董事可以要求上市公司为其购买责任保险,《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也规定了上市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在实践中,上市公司为独立董事购买责任保险有许多积极意义。
  一方面,可以激励独立董事更好地行使职能,充分发挥监督作用,保护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从而完善上市公司治理;另一方面,可以增强上市公司抵御风险的能力,从容接受政府及中小股东监管,提高上市公司公信力,增强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信心。这不失为一种两相受益的举措,对上市公司和独立董事本人都是受益的。独立董事为了更好的保护自身权益,避免承担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应该主动积极要求公司为其购买责任保险,确立最低的保护底线。一旦独立董事履行职务时,因其违反职责、疏忽、错误、误述、遗漏、违反授权等不当行为而遭受赔偿请求所引致的损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限额内,由保险人向被索赔的独立董事或向已提供补偿的上市公司支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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