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驳回申诉通知书 2011年9月19日 (2011)执监字第82号 昆明富亨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 你公司认为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本院(2007)民一终字第22、23号民事判决过程中,将你公司土地使用权及房产配套设施作为抵押物拍卖后拒绝返还拍卖所得价款.侵犯了你公司的财产权,向本院申诉。经研究,本院认为:
一、本案生效判决认定中国农业银行昆明市官渡区支行(以下简称官渡支行)对金碧商城房产的抵押权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金碧商城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已随房屋同时转让、抵押,虽然你公司持有土地使用权证,但本案土地权益已经依法转移。官渡支行享有对金碧商城房产的抵押权及于该房产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你公司所提返还拍卖款中土地使用权部分的申诉请求不能成立。
二、消防、电梯、配电室等相关配套设施属于房屋的组成部分,无法与房屋其他部分分离。本案金碧商城相关配套设施的所有权已一并转移,官渡支行对金碧商城房产的抵押权应包括相关配套设施在内。你公司所提返还拍卖款中房屋配套设施部分的申诉请求不能成立。
三、本案生效判决认定官渡支行对金碧商城房产的抵押权有效,该行对金碧商城房产的价值应优先受偿。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生效判决判定的债务本金和利息计算,拍卖款在清偿官渡支行债权后已无剩余。 综上所述,你公司的申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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