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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一体化原则与区别化登记类型探析(上)

 何涛262tm518s7 2016-12-14


  由于我国实行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部分属于集体所有)制度,因此对于房地产权利人而言,房屋和土地对应的两种权利存在着不同法律属性但又相互关联密不可分。不同之处如土地使用权具有使用年限限制,而房屋所有权归权利主体所有,没有年限限制;密切之处如无土地则无房屋,有了房屋必然有相应的土地权利。房地产登记是以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为主要权利内容,并以此为主权利产生的其他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为登记对象,对这些权利的设立、变更、转移和注销等进行的各类登记行为。由于房、地在自然形态上密不可分,在法律上要求权利主体一致,因此登记时的客体是以房与地作为一个整体对待的,从一般意义上而言,每次房地产登记只能对应一个登记类型。在坚持房地权利主体一致的前提下,如何真正实现房地一体登记呢?

  一、房地一体登记是不动产登记的基本原则

  不动产统一登记的主要宗旨是实现房地一体化登记服务,从而方便于民,只需一次申请登记便获得房地产权利。一体化登记可以使房地权利同时登记、同时生效,防范了风险。因此,尽管业主拥有的房地产中土地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房屋是所有权,但其权利主体基本应保持一致,也就是两个不同权利的设立、变更、注销一般应同步发生于房和地之上。如抵押权设定的规定很好地体现了此原则:房屋抵押的,其相应土地随之抵押,反之亦然。再如,房屋分割转让时必受到土地能否分割或者能否从独用宗转为共用宗的限制。但是在不动产抵押中会出现房、地抵押权主体不一致的情形,这与房地权利主体一致原则并不矛盾。所谓的房地权利主体一致原则是指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主体一致,而不要求其他权利主体也必须一致。在房和地的客体生成方面,一般是先有土地再有房屋,如果土地抵押设立登记时房屋尚未开工建设,则土地抵押权人不能拥有以后该土地上所建房屋的抵押权,房屋一旦建成再设定抵押权给另一个抵押权人也是法律所允许的。此时,房、地就出现不同的抵押权主体,在实现抵押权时,与其他房地产处分不同的是要将房和地的价值分别计算,分别为不同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正是由于房、地权利并非完全同步发生,特别是在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上附上抵押权后,如何坚守房地一体原则值得我们探讨,比较常见的有以下三种情形。

  1.无房屋之土地设立抵押后的在建工程抵押

  土地使用权受让方通常在取得土地时就以该土地设定抵押权用于支付土地出让金或用于开发建造资金,在宗地不能分割的情况下当然是以整宗地作为抵押物,此时办理的是土地抵押设立登记。随着开发建设的推进,土地使用权人即建设者会继续以在建工程设定抵押以获取续建资金。

  建设者申请在建工程抵押可依法选择两种途径:一是只申请在建工程抵押设立登记。由于土地已经抵押在先,土地抵押时尚未开工建设,因此根据《担保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在建工程不属于首次设立土地抵押的抵押物范围,此时在建工程抵押以已建成部分的造价为限进行担保,不含土地价值。就整个房地产而言,土地抵押权人和在建工程抵押权人对应着不同的抵押部位,没有顺位而只有房、地之分,在一旦实现抵押权处置已建成房屋及整宗土地时,则土地抵押权人就土地价值部分进行优先受偿,在建工程抵押权人就已抵押的工程价值部分进行受偿。二是土地抵押权变更为在建工程及其土地抵押。因为随着工程形象的进度,土地逐渐分摊到在建工程中,最后竣工时土地全部随房屋分摊完成。根据《物权法》和《担保法》规定,房屋抵押,相应的土地随之抵押,则申请人可以在建工程及其相应土地价值相当于整宗土地价值时,将抵押物从整宗地变更为在建工程及其相应土地,并且可随着工程形象进度而追加在建工程设立抵押权,这种做法不会出现房、地抵押权人不一致的结果,更好地实现了房地一体化登记原则。

  2.无房屋之土地设立抵押后的房屋预售

  在当前房屋交易管理和不动产登记分离的情况下,更加应注重交易环节与登记之间的衔接以及房地的一体化。用于开发的土地在取得之时设立抵押权后,随着工程的推进会进入房屋预售环节,预售则意味着房屋及其相应土地将从开发者名下转移给购买人。为使预购人将来取得完整权利的房地产,则土地的抵押应在预售时予以解除。因此,当事人申请房屋预售许可时应提供土地抵押权人同意预售的证明,或者注销土地抵押权后再申请预售许可。为更好地与预售楼盘表衔接,应如上文第二种方法所述,将纯土地抵押转为在建工程抵押,在预售过程中遵循在建工程抵押权每解除一套才预售一套,保证预售的房屋没有权利限制,同时做到房地权利主体一致。

  3.无房屋之土地设立抵押后的房屋首次登记

  对于土地抵押没有解除而房屋申请首次登记的,原来仅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而土地登记不变更是可行的,但如果房地在一个系统平台上操作则会出现房屋所有权是完整的,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因抵押而受限,对于下一步房地产转移则会出现房屋相应的土地受限。由此,必须要求土地抵押权人出具同意转移证明或注销土地抵押权才能办理转移登记,所以为便于购房者顺畅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应在房屋首次登记时,将土地纯抵押转换为房地产抵押,方法同上文第二种方法所述,即尚无法解除抵押的部分继续设定抵押,其他房地产在办理首次登记后可办理转移登记。(未完待续)

  【来源】《中国房地产》2016年第10期

  【作者】无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陈亚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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