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注册安全法规考试复习内容整理(第五章第3.4节) 第五章 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2011版教材,2011~2013年考试分值为:25~36分。下同) 第三节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2~4分·掌握) 本节的学习要求:判断煤矿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分析煤矿停产整顿、关闭的有关法律问题,判断违法行为及应负的法律责任。 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范围【法P165】 煤矿行政许可的规定【法P167】: 停产整顿的规定【法P169】 一、停产整顿【法P169】:1.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是法律明令禁止的;2.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发现;3.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必须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二、停产整顿期间的监督检查【法P170】:1.暂扣证照: 2.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关闭煤矿的要求【法P171】: 一、非法煤矿的关闭【法P171】:1.应予关闭的非法煤矿:(1)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擅自生产的。(2)在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3)停产整顿期间擅自从事生产的。(4)经整顿验收不合格的。2.关闭煤矿的决定程序:(1)有关部门向有关人民政府提出关闭的建议。 (2)有关人民政府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决定。3.关闭煤矿的具体要求:(1)吊销相应证照。(2)停止供应并处理火工用品。 (3)停止供电,拆除矿井生产设备、供电、通信线路。(4)封闭、填实矿井井筒,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5)妥善遣散从业人员。 二、无安全保障煤矿的关闭【法P171】:1.存在不可抗力的重大自然灾害威胁。2.现有科学技术难以有效防治。3.对安全生产无保障的煤矿应当先予停止生产。4.关闭的程序和实施:(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后,还应提请有关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2)政府根据论证结论作出是否关闭的决定,并组织实施。 预防煤矿事故违法行为所应负的法律责任【法P173】 一、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和责任形式【法P173】:1.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1)煤矿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2)国家工作人员。2.违法行为的责任形式:(1)行政责任。(2)刑事责任。 二、煤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法P173】:1.无证照非法生产的。2.未依法对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和报告的。3.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仍然进行生产的。4.在停产整顿期间擅自生产的。5.关闭的煤矿擅自恢复生产的。6.未依法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7.1个月内3次以上发现未依法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8.拒不执行有关执法指令的。9.未按国家规定带班下井或者下井登记虚假档案的。10.未依法向每位矿工发放煤矿矿工安全手册的。 三、监管监察人员的违法行为【法P173】:1.向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煤矿或者矿长颁发有关证照的。2.不履行日常监管监察职责的。3.发现有非法煤矿并且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的。4.因监督检查不力,煤矿在停产整顿期间继续生产的。5.组织实施关闭煤矿未达到法定要求的。6.未履行监督检查煤矿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职责的。7.未依法对停产整顿或者关闭的煤矿进行公告的。8.未及时调查处理举报事项的。 第四节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3分·熟悉) 本节的学习要求:掌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规定,分析建设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及工程监理等方面的有关法律问题,判断违法行为及应负的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法P174】: 一、规定建设单位安全责任的必要性【法P174】:1.建设单位是建筑工程的投资主体,在建筑活动中居于主导地位。2.因建设单位的市场行为不规范所造成的事故居多,必须依法规范。 二、建设单位应当如实向施工单位提供有关施工资料【法P175】:1.施工资料的真实性,不得伪造、篡改。2.施工资料的科学性,必须经过科学论证,数据准确。3.施工资料的完整性,必须齐全,能够满足施工需要。4.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协助提供施工资料,不得推诿。 三、建设单位不得向有关单位提出非法要求,不得压缩合同工期【法P175】:1.遵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是建设单位的法定义务。2.要求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违法从事有关活动,必然会给建设工程带来重大结构性的安全隐患和施工中的安全隐患,容易造成事故。3.压缩合同工期必然带来事故隐患,必须禁止。 四、必须保证必要的安全投入【法P175】: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所需要费用。 五、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设施、器材和用具【法P176】: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六、开工前报送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法P176】: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当提供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1)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2)临时设施规划方案和已搭建情况。(3)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防护网、棚)搭设(设置)计划。(4)施工进度计划,安全措施费用计划。(5)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措施)。(6)拟进入现场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塔式起重机、物料提升机、外用电梯)的型号、数量。(7)工程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8)建设单位安全监督人员和工程监理人员的花名册。 建设单位应当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的有关注意事项如下:1.备案的时间要求: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2.报送备案的内容: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具体要求与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要求相同。3.报送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是指水利、交通、铁路等专业部门,相关的专业建设工程的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应当报送相关的专业部门备案。 七、关于拆除工程的特殊规定【法P177】: 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将下列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2)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3)拆除施工组织方案。(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勘察单位的安全责任【法P178】:(1)勘察单位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业绩应当符合规定,取得相应等级资质证书后,在许可范围内从事勘察活动。(2)勘察必须满足工程强制性标准的要求。(3)勘察单位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 (4)勘察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法P179】:(1)设计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等级资质证书,在许可范围内承揽设计业务。(2)设计单位必须依法和标准进行设计,保证设计质量和施工安全。(3)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和防护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4)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以及特殊结构的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5)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法P179】:(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2)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3)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职责。 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法P180】:(1)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的安全责任。(2)出租单位的安全责任。(3)现场安装、拆卸单位的安全责任。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法P180】: 一、施工单位的安全资质【法P181】:1.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2.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3.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法P181】:1.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2.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3.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的安全施工责任【法P181】:1.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2)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3)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5)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2.项目负责人的安全责任:(1)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2)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4)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5)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三、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置【法P182】:1.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建筑施工企业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2)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在建筑施工企业及其项目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2.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包括:(1)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3)对于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3.根据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要求:1)总承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1)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5000万一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l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分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1)专业承包单位应当配置至少1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2)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人一200人的,应当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 四、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法P182】: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现场由总承包单位全面统一负责,包括工程质量、建设工期、造价控制、施工组织等,由此,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也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 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五、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管理【法P183】:1.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2.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六、安全警示标志和危险部位的安全防护措施【法P183】: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2.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有害危险气体、液体的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3.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4.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5.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七、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法P183】:1.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和现场围栏的安全管理。2.现场消防安全管理。3.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4.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5.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和配件的管理。6.起重机械、脚手架、模板等设施的验收、检验和备案。 八、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法P183】:1.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2.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3.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4.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包括4个方面的内容:(1)意外伤害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2)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人是施工单位。(3)意外伤害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是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4)意外伤害保险期限与建设工程工期相同。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规定【法P184】: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法P185】: 一、责任主体【法P185】: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2.建设工程的各方主体及其有关人员。3.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4.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5.注册执业人员。 二、行政处罚种类【法P185】:(1)警告。(2)责令限期改正。(3)责令停业整顿。(4)罚款。(5)降低资质等级。(6)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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