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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缴费基数2016,2016年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社保网,保险网

 邹东权老师 2016-06-04
      每年社保基数都会上调的情况下,广州养老保险基数却下调了。那么广州最新的社保基数是多少呢?广州五险加起来多少钱一个月?公司和个人分别承担比例是多少呢?以广州最低工资标准为例(广州职工社保(基本医疗)

养老保险:公司应交部分:2408*14%=337.12,个人应交部分:2408*8%=192.64

工伤保险:公司应交部分:1890*0.5%=9.45,个人不用交

失业保险:公司应交部分:1890*1.5%=28.35,个人部分:1890*0.5%=9.45

生育保险:公司应交部分:3712*0.85%=31.55,个人不用交。

医疗保险:公司应交部分:3712*8%=296.96,个人部分:3712*2%=74.24

养老基数缴费区间:2408~14958; 失业、工伤缴费区间1890~18561; 医疗、生育3712~18561。

      单位缴费比例从2015年1月1日起,原20%和12%两种单位缴费比例统一为14%。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仍维持原缴费比例20%不变,个人缴费比例:8%

      广州市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社会保险费的征缴以统一的缴费基数,按各险种不同比例同单征收。缴费核定办 法为当月核定次月应缴金额。用人单位当月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有关申报手续, 次月地税部门通过单位开户银行划款方式征集社会保险费。逾期缴纳的,除补缴欠缴 数额外,还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养老保险

(一)征缴范围:广州市的所有企业和非国家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 及其职工(雇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与之建立劳 动关系的人员自由职业者。

(二)征缴比例 1、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民办非企业单位中的本市城镇户口人员。 ( 1)缴费基数——以上年度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税项的月平均额为基数, 低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缴纳;高于300%以上部分不计征。 每年七月进行调整。

2015年7月1日起,广州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将进行调整。广州市2014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是6187元,2016年广州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是多少?

  2016年广州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统筹区:广州市一体化统筹区、番禺区、花都区、增城、从化市属

  缴费基数上限(元):14958

  缴费基数下限(元):2408

  农转居养老保险

  统筹区:广州市一体化统筹区

  缴费基数上限(元):14958

  缴费基数下限(元):1856

  本市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统筹区:广州市一体化统筹区、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属

  缴费基数上限(元):14958

  缴费基数下限(元):2408


2016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缴费基数是指企业和职工用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基数,用此基数乘以规定的缴费比例,即为企业和职工个人应缴纳的金额。

  基数多少不仅决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而且影响职工社会保险待遇。在工作中,常有职工反映,自己的工资收入高,但单位申报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低,由于事先不知道,导致养老保险账户存储额少,退休后养老待遇低,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

  有关文件规定,缴费基数是以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来确定。职工工资收入低于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费;高于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

  威海市人社局预测的2012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2100元。2013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为2100元和3500元两个档次。各用人单位可以此数为参照。职工工资收入低于2100元的,暂按2100元申报,职工工资收入高于2100元的,按实际工资收入申报。待2012年度山东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正式公布后,社保中心将按照政策规定,分别依据公布的平均工资的60%和300%,统一对企业申报的职工缴费基数进行保底封顶调整,补收调整产生的差额部分。

成都市2016年社保养老保险将执行新的缴纳政策,缴费基数最低下调至40%,且无论是城镇户口还是农村户口都能参保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数的降低,将进一步降低中小微企业以及个体参保者的缴费压力。

《贯彻意见》明确:从2016年1月1日起,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和个体工商户雇工,工资低于上一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的,以40%计算缴费基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参保人员,可选择上一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60%、80%、100%四个缴费基数之一,申报本人缴费基数。


 基数降低后,企业以及个体缴费比例又是怎样的呢?以2013年的基数为例,2012年全部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为38221元/年,省平工资为43110元/年,按照最低档即60%计算,成都市养老保险缴纳基数为2156元,医疗等其他保险缴纳基数为1911元。若养老保险缴纳基数以40%标准计算,则养老保险缴纳基数为1437元,医疗等其他保险缴纳基数以最低60%计算,仍然为1911元。二者如下:

成都市新旧社保缴企业与个人缴纳比例对比情况(以2013年为例)

类别 缴纳比例 缴纳金额(养老最低档即60%) 缴纳金额(养老最低40%)

单位 个人 单位 个人 单位 个人

养老保险 20.0% 8.0% 431.20 172.48 287.40 114.96

医疗保险 6.5% 2.0% 124.22 38.22 124.22 38.22

失业保险 2.0% 1.0% 38.22 19.11 38.22 19.11

生育保险 0.6% - 11.47 - 11.47 -

工伤保险 0.6% - 11.47 - 11.47 -

大病保险 1.0% - 19.11 - 19.11 -

合计 - - 635.69 229.81 491.89 172.29

从上述表格数据可以看出,社保缴纳实行新政后,企业每月少缴纳143.80元,个人少缴纳57.52元,仅有养老保险减少。2016年在全省平均工资上涨15%左右的基础上,企业与个人缴纳部分也会低于2013年。西南地区目前云南,贵州仍执行的60%比例,重庆从2012年9月就开始执行40%比例,成都2016年起养老保险执行40%,医疗等其他保险执行60%比例。

《贯彻意见》还明确,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只要还没有领取养老金,都可以自由转移接续。申请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有两种办法。

第一种:按相关规定进行换算。比如,某农村居民已经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标准参保3年,共缴纳费用4500元,则换算成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8、9个月的参保时间。

第二种:可补缴差额。比如,某农村居民已经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标准参保3年,共缴纳费用4500元;如果这3年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需要15000元,那么他可以补缴10500元,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3年缴费年限就变成了职工保险的缴费年限。
 
湘潭市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8%,其中单位为20%,个人为8%。单位缴费工资基数为企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项目计算,其中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个人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计算缴费基数。
  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比例、缴费基数是如何确定的?
  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为20%,缴费基数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和100%两个档次。
安徽省政府召开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重要文件第四次学习会,学习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国有林场改革方案、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决定和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以及大力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相关政策。www.BAOxianzx.com

  会议指出,国有林场是生态修复和建设的重要力量,要围绕保护生态、保障职工生活两大目标,加快推进国有林场改革。要把准改革方向,以维护和提高森林资源生态功能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实行最严格的国有林场林地和林木资源管理制度,为坚守生态红线发挥骨干作用。要明确改革任务,界定国有林场生态责任和保护方式,推进国有林场政事、事企分开,完善公益林管护机制,健全责任明确、分级管理的森林资源监管体制。要压实改革责任,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各级各有关部门责任,加强分类指导和督促检查,确保改革任务落到实处。

 

  会议强调,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是党和政府做好“三农”工作的重要载体。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要突出服务“三农”工作大局、拓展经营服务领域,突出密切与农民的利益联结、推进基层社改造,突出增强服务“三农”的综合实力、创新联合社治理机制,努力把供销合作社打造成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切实在农业现代化建设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会议指出,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对于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意义重大。要领会精神实质,把握政策内容,深入研究谋划,适时出台实施办法,同步制定配套政策,及时组织实施,有条不紊推进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会议强调,大力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有利于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拓宽企业和居民投融资渠道、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转型升级。要着力推进企业首发上市,着力推动上市公司再融资和并购重组,着力推进中小企业“新三板”挂牌,着力推进中小微企业到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发展,着力推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着力扩大债券融资规模,进一步促进安徽省资本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国务院发布《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根据《决定》,这次改革实行老人老办法、“中人”中办法、新人新办法。

  “中人”是指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是目前数量最大的群体。这个群体在改革前的没有实行个人缴费的工作年限确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将来退休时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同时,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等因素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三类人员参加改革

  《决定》确定三类人员参加改革。分别是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今天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之所以作上述规定,与现行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和经费保障制度是相适应的。

  “纳入改革范围的单位和人员,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从而根本改变了制度模式,从单位保障变为社会保障。”这位负责人说。

  单位和个人按比例缴费

  《决定》明确,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

  个人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即“300%封顶、60%托底”。

  “这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是基本一致的,有利于实现制度之间的衔接。这是养老保障筹资机制的重大变革,从较为单一的由财政供款为主的渠道变为单位和个人缴费、财政承担养老保险基金的兜底责任的多渠道筹资,形成单位、个人、政府共担的新机制。”人社部有关负责人说。

  《决定》规定,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以社会平均工资和本人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每缴费1年计发1个百分点,即缴费年限越长,待遇水平越高。个人账户养老金累计历年个人缴费的本息,除以规定的计发月数。

  从国务院《决定》附件“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可以看出:同样年龄退休的,计发月数相同,所以缴费越多,待遇水平越高;而同样个人账户积累的,退休越晚,计发月数越少,即除数越小,因而待遇水平越高。

  人社部有关负责人解释,这是对退休养老待遇确定机制的重大改革,由原来按“最终工资”的一定比例分档计发退休费,改为主要按照本人历年缴费多少、缴费期长短来计算养老金标准,工作人员的职务、工资变动可以精细计算到每年、甚至每个月,能够充分体现个人全部职业生涯所作贡献。这样规定,也是与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金待遇计发办法相一致的,更加公平,也更富有激励性,有利于引导单位为每个职工、每个在职职工为自己将来养老保障依法履行缴费义务。

  中人能多一份过渡性养老金

  根据人社部有关负责人对于“改革前后待遇的衔接政策”的解释,总的原则是“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老人”是指改革前已退休的人员,他们原待遇维持不变,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新人”是指改革后新参加工作的人员,他们将来退休时,基本养老金为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之和。

  “中人”是指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是目前数量最大的群体。对他们“逐步过渡”的政策,主要是两条:一是他们在改革前的没有实行个人缴费的工作年限确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将来退休时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同时,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等因素发给过渡性养老金。二是设定一定期限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实行养老待遇的新老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这样,基本可以保证原有的待遇水平不降低。

  随着“中人”逐渐退休、“新人”越来越多,过渡性的政策安排逐步弱化,新制度逐渐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了平稳过渡的改革方针。

  《决定》规定,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

  人员流动时可转移个人账户

  《决定》明确,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

  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建立职业年金制度

  《决定》要求建立职业年金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工作人员退休时,依据其职业年金积累情况和相关约定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这有利于构建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优化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待遇结构。”人社部有关负责人说。

  职业年金的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制定。

2016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是多少?
很多人都知道,养老保险的缴纳分为两个部分,一个是需要自己缴纳的部分,一个是单位承担的部分。对于缴纳养老保险单位承担部分是否由地方财政全额承担呢?

  1、缴费单位根据机关社保处规定的缴费基数(缴费年度1月份应发工资减独生子女费)和缴费比例(单位18%、个人2%)计算缴费金额,并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基金投保花名册》(一式二份)和《机关事业单位缴纳养老基金汇总表》(一式三份)。

  2、缴费单位带缴费年度1月份应发工资表和1条中的《花名册》、《汇总表》到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审核,审核无误后,办理缴费手续。

  现行的事业单位主要分为三类:

  1、行政类事业单位;2、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3、公益类事业单位。

  其中只有公益类事业单位才是《试点方案》适用的对象,其它两类事业单位前者要撤销与国家机关合并,后者则进行事业单位改制成为企业。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

  缴纳工资基数低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工资基数最高不得超过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与企业养老保险缴费的比例不一样。由于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国家没有统一的政策,各地都根据实际的情况制定缴费比例。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与企业养老保险结算方式不一样。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行差额结算制。事业单位退休职工的工资由单位发放。

  如果是临聘人员,按照规定,用人单位要按属地原则依法进行社会保险登记,按月申报缴费。用人单位按临聘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20%、临聘人员本人按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新聘用的人员按第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临聘人员的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

  《劳动法》实施前已在本单位就业且连续工作至今的原临时工,应从参保地实施统账结合制度起,按同期国家与省规定的缴费基数和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含本息),补记个人账户。

 为深化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经研究,确定自5月1日起,参加市直机关事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单位缴费比例由原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24%调整为30%,个人缴费比例不变。缴费比例调整后,《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济政发〔1994〕33号)中“对于缴纳和领取保险金比例倒置的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的单位,按其差额的50%加收保险金”的规定不再执行。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金,确保离退休费的发放,维护社会稳定。

2016年青岛居民养老保险新政策缴费比例和基数

2016年度本市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已进入尾声。目前,全市各类学校和学前教育机构在册学生、儿童的缴费工作,已完成参保登记缴费工作。成年居民的集中缴费工作,将于12月20日(节假日除外)结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提醒,符合条件尚未缴费的市民,下周五前务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http://www.BAOxianzx.com

  2015年1月1日,《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正式实施,实现了本市医保的城乡统筹。文件规定,每年9月1日至12月20日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集中征缴期,其他时间都不能参保。因此,除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人员外,凡是符合政策规定的城乡居民,均应按照新规定及时办理相关参保缴费手续,以免因未即时参保而无法享受2016年度的医疗保险待遇。

  居民医保基金的筹集实行个人缴费和财政补贴相结合。目前,本市居民医保缴费中,包含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费。特药、特材等大病医疗救助资金的来源,主要是各级财政资金及社会捐助及其他各种形式的赞助。基金筹集到位,有利于保障各项待遇政策的落实。

  2016年居民社会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少年儿童130元;大学生100元;成年居民一档350元,二档130元。

  目前,开发区、崂山区、城阳区的成年居民,均按规定的一档标准缴费 ;四市居民可选择任一档次缴费,其中,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成年居民按一档标准缴费。文件规定,成年居民以户为单位,按年度选择同一缴费档次。当年度一经缴费,不得变更缴费档次。成年居民设两档缴费标准,待遇也有差别。

  对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参保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个人缴费部分,财政给予全额补贴,其中成年居民按照一档标准补贴;低保边缘家庭参保人、重度残疾人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补贴50%。补贴工作由民政等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此特别提醒广大城乡居民,提早关注自己和家人的健康保障。想详细了解医保的相关政策,市民可拨打12333民生服务热线电话咨询,也可通过关注“青岛12333”微信公众号或登录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www.3gus.com)进行查询。

  不得冒领、多领、重复领养老保险
  近日,青岛市人社局出台《关于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对青岛原有的居民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进行补充完善。

  对2013年以来国家、省和市已经调整并实施的相关政策,《通知》予以重申和明确,主要包括缴费标准 、缴费补贴、个人账户管理、丧葬补助等政策。其中明确,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统一设为每年100元、300元、500元、600元、800元、 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2个档次。对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实行多缴多补,其中对选择100 元、300元档次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档次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对选择 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档次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

  此外,《通知》还对以下内容进行调整完善。一是参保人不得多领、冒领或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对多领、冒领或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除追回多领、冒领或重复领取的基础养老金外,还要追回非本人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二是对大龄参保人缴费期间跨地区转移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在迁入地继续参保缴费,其应缴费年限从原户籍地实施居保制度的时间算起,不再从迁入我市的时间算起,以保持缴费年限前后连续。三是对待遇领取人员服刑期间和服刑期满后的待遇发放政策进行了调整完善,规定待遇领取人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服刑期间停发养老保险待遇;待服刑期满后,由本人提出待遇领取申请,从服刑期满的次月继续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停发期间的待遇不予补发。


改革目标:养老保险由单位个人共担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先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有关规定进行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机关事业单位和参保人员个人共同负担。

  参保人员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

  ●缴费工资基数:工资+津贴 年终奖

  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

  事业单位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其余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超过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缴费比例:按工资基数8%缴费

  自2014年10月1日起,参保人员应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8%的比例缴费,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机关事业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缴费比例为20%。财政全额供款机关事业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财政差额供款事业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按财政供款同比例纳入财政预算,其余部分由单位自行筹集。

  ●个人账户:参保人去世账户余额可继承

  从2014年10月1日起,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8%的数额为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参保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养老金计发实行老新中三种办法

  建立养老待遇与缴费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改革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计发办法,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

  ●“老人”老办法为:2014年10月1日前(以下简称改革前,下同)机关事业单位已经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其中,符合国家和本省统一规定的待遇项目,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其他待遇项目,仍从原渠道列支。

  ●“新人”新制度为:改革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参保人员,退休后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职业年金待遇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附件1)。职业年金待遇领取按有关规定执行。

  ●“中人”逐步过渡为: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参保人员,实行全省统一的过渡办法。

  “中人”设立10年过渡期,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24年9月30日止,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即: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计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员(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放2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

  -个人账户计发月数及缴费月份换算

  个人账户 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退休年龄 计发月数 退休年龄 计发月数

  40 233 56 164

  41 230 57 158

  42 226 58 152

  43 223 59 145

  44 220 60 139

  45 216 61 132

  46 212 62 125

  47 208 63 117

  48 204 64 109

  49 199 65 101

  50 195 66 93

  51 190 67 84

  52 185 68 75

  53 180 69 65

  54 175 70 56

  55 170

  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月份换算表

  缴费月数 计发年限

  1 0.08

  2 0.17

  3 0.25

  4 0.33

  5 0.42

  6 0.50

  7 0.58

  8 0.66

  9 0.75

  10 0.83

  11 0.91

  12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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