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自计兮网 作者未知,欢迎认领 清算与解散的关系▼ 公司解散与公司清算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需经过两种不同的法律程序。一般而言,公司解散是公司清算的前提,公司清算是公司解散的一种延续和结果。 公司股东请求法院解散公司相关问题▼ 公司法第183条赋予了公司股东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权利。该条规定 :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但是股东如何行使这一权利以及法律如何保障公司股东这一权利的实现却存在一定问题。 债权人是否有权要求法院解散公司并清算▼ 首先,关于公司债权人是否有权请求法院解散公司的问题。公司法没有赋予公司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权利,即使公司出现了第138条规定的公司股东有权提出解散公司请求的情况,如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等等。而公司法的宗旨之一就是要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为此,有无必要设定在发生同样情况时债权人享有与股东同样的请求人民法院解散的权利,值得考虑。 法院能否裁定解散时一并进入清算▼ 公司法赋予了公司股东请求法院解散公司的权利,但该股东在提出解散公司请求的同时,是否有权要求法院直接组织清算委员会进行清算?这里存在两个问题: 法院在清算中的地位与作用▼ 公司法赋予人民法院组织人员成立清算组并进行清算的职能,明显打破了以往法院不能受理清算案件(破产清算不在本文讨论之列)的拘束。但是人民法院在组织清算过程中,到底具有什么样的职能并不明确。 律师在清算委员会中的地位与作用▼ 律师在清算活动中起着重要作用,律师的作用通常会通过扮演不同的角色来发挥。通常情况下,律师扮演两种角色:一是清算委员会的成员,一是清算委员会的法律顾问。律师作为清算委员会成员一般是因公司股东聘请或法院指定而作为成员;而律师作为清算委员会的法律顾问一般是受公司或公司清算委员会的聘请而担任。 清算委员会会议召集、议事、表决▼ 在公司清算过程中,清算委员会经常发生的问题是:一方或多方故意不参加会议致使清算会议无法召开,或虽参加会议但由于议事规则、表决程序不清晰等等而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或多数意见。所有这些都使得清算无法正常进行。 公司清算与相关诉讼或仲裁之间的关系▼ 在公司清算过程中,经常会遇见公司或公司清算委员会在诉讼或仲裁中作为被告或被申请人的情况。由于诉讼或仲裁的过程一般较长,公司清算委员会不得不等待法院生效判决或仲裁裁决甚至中止清算的进行,清算工作经常被无限期拖延。在此期间,公司由于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活动,其资产会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失,这不仅影响公司以及公司股东的利益,同时也会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清算中的债权申报问题▼ 第一,关于公司清算通知和公告的问题。有关公司清算通知和公告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清算委员会故意不通知相关债权人,或因为疏忽而没有通知相关债权人,或者虽然通知或公告但由于邮寄的原因或者因公告送达方式的局限性而没有送达相关债权人,最终导致债权人无法知道债权申报,或虽然知道但已经超过申报期限。 外资公司清算是否适用《公司法》▼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1996年实施以来,对于保障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工作的顺利进行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对内外资企业的管理趋于一致,国务院于2008年1月15日废止了该 《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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