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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吴律师的事,我想多说几句

 lgzlawyer 2016-06-05


作者:阳明

作者赐稿,在此致谢!

欢迎读者朋友就此事件发表意见,不吝赐稿。


今天看了网上传得沸沸扬扬的青秀区法院律师“被撕裤”事件,我个人觉得这只是一起孤立的小事件,没有必要去大肆宣扬。我是在微信上看到的这件事,看到的类似事件多了,心里的想法也多,就出来说两句。感觉这件事其实是很小的,之所以会产生这么大的影响主要有三个原因:


一是利用立案登记制模糊概念,混淆视听。虽然立案登记制要求“对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但这种要求也是有前提条件的,那就是“符合法定条件”,这是最起码的前提。在文章中“不予立案登记”这一段文字中就有很清楚的表述,“法官说这个案子不属于青秀法院管辖”,青秀法院的法官那肯定是认为这个案子的管辖不符合要求了,不立即立案是符合条件的。吴良述律师抓住“立案登记制”做文章,故意淡化立案登记制的前提条件,片面强调“有案必立”,为自己随后大闹法院的行为背书,表面上是“保障当事人诉权”,实则是追求“眼球效应”。


二是法院处理的方式合理合规,但被律师刻意搅乱,致使接访时间拖长。文中描述法院接访的过程尽管多以法官、纪检人员和法警与吴良述律师之间的对话表述,但我们这些读者还是不难看出青秀法院在接访过程中的规范。首先,吴律师与立案庭的法官就立案问题发生了争执,青秀法院按规定让吴律师去信访室等待法官接访,这是为了考虑到法院立案窗口的工作效率,合理合规;其次,吴律师到信访室后马上有法官过来对接,向他解释管辖事宜,但吴律师却说“那位法官让我来要收件回执,并不讨论管辖问题。你应该给我回执。”这就与文章中先前描述的吴律师在立案窗口与法官就管辖问题发生争议不符了;再次,吴律师与法警发生肢体冲突的起源是吴律师想离开信访接待室去找纪检人员,这就违反了目前法院关于纪检接待必须在指定场所的规定。法警让吴律师在信访接待室等,随后纪检组长也来到了信访接待室与吴律师交涉,都是符合规定的。


三是吴律师自身情绪不稳定,致使事态扩大。文章在“法警殴打律师”一章中尽管标题采用了“殴打”这一极具眼球效应的字眼,但在文中我只看到了“强行抢”、“搬弄我的身体”、“勒住我的脖子”、“踩在地上”、“手上三处地方有血迹”、“裤子撕烂”等字眼,这跟过去在报纸、网络、电视上描述的“殴打”大相径庭,简直就是合理的肢体冲突。而且,文章只是一味描述法院工作人员如何“殴打”,却从没有想想如果自己从当事人希望尽快化解纠纷的角度出发,该如何通过更为理性的方式致使事件避免走到现在这一步,才能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试想一下,如果吴律师是真心为当事人着想,就应该本着心平气和的态度,与法院工作人员理性协商解决代理的案子如何该符合立案条件的问题,而不是在“手机录音”检查这一与案件无关的衍生问题上多出是非。法警让吴律师出示证件都是一件即为正常的事情,吴律师只要配合一下,自己先有理了,就可以把球踢给法院,自己又不是没有律师资格证件,何乐而不为之?但遗憾的是,吴律师坚持认为法警“他强行要求我出示律师执业证。我说可以,你先出示,我再出示。”,这就闹大了。随后,吴律师更在细究“禁止诉讼参与人在法庭上录音、录像”是否限制在庭审中这一问题上与法院工作人员僵持,致使事态扩大。


分析了这么多,最后我还是想说,这件事吴律师几乎将全部怒火喷向了法院,将自己包装成法治的受害者,最后只能是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通过这件事,吴律师出大名了,法院受到了压力,但律师最为重要的根本——当事人的利益,吴律师却没有维护到。法院没有给吴律师代理的案子立案,诉讼程序走不下去,当事人没有得到实实在在的利益,又谈何法治?青秀法院从维护当事人利益的角度深究法院管辖问题,虽然给吴律师带来了在重新整理诉讼材料上的不方便,但这是为了程序正义,是对当事人真正的负责。反观吴律师,他却为了一点程序上的问题肆意在诉讼外做文章、博眼球,自己是出名了,在不知道法律的人面前塑造起了好律师的形象,但自己的真本事没有发挥到诉讼程序中去,却在诉讼程序外“死磕”,当事人的利益却成为他获得个人眼球效果的外衣,这才是法治的悲哀啊,这一点是还没有看清事态本来面目的读者应该尽快明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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