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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后答疑工作的具体要求和方法

 案律 2023-09-06 发布于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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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判后答疑工作的产生和意义

判后答疑工作,最初是在涉诉信访实践工作中慢慢总结出来的经验做法。通过对人民法院涉诉信访案件的分析显示,案件判决结果确实存在错误的只占极少数,当事人无理取闹的也属极少数,绝大部分属于当事人对案件处理结果所依据的法律规定不了解或不理解,或者当事人对存在审理瑕疵却不足以被改判的案件有意见、有疑问,如果耐心对当事人说明法官作出判决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很大程度上会打消他们对判决结果的疑惑和质疑。而最初负责审判的法官只负责办案,不管接访息访。负责信访接访的法官又完全不了解案件事实和审理过程,在这种情况下进行接待,听取当事人对案件的意见和诉求,释明效果往往不理想,成功率低,并容易导致重复信访、“缠诉缠访”。

基于以上原因,我们认识到,单靠接待部门的法官进行信访接待处理,只是治标之策,必须强化案件审判法官的矛盾化解意识,将判后答疑工作与处理初访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才能从源头上减少、预防涉诉信访。在这种音景下,一些法院开始试行由案件承办法官和立案法官共同接待,由承办法官对案件进行判后答疑,较大程度上取得了'定分止争、案结事了'的效果。这些法院的实践证明,法官判后答疑制度不仅可以增强承办法官对涉诉信访的预防意识,还可以大大高初访的接谈息诉率,且为立案法官接待当事人的续访奠定了基础,有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及时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是从源头上治理涉诉信访的有效方法。2015年2月1日召开的'全国法院立案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改革了群众初次来访接待处理办法,推行法官判后答疑制度,即案件宣判后,当事人对裁判有异议、疑问来访的,由原承办法官对裁判有关程序适用、证据认定、裁判理由等向当事人解释、说明;当事人申诉、申请再审的,由原承办法官与立案法官共同进行接访。推行法官判后答疑制度的目的,是帮助当事人正确、全面理解法院生效裁判的公正性、合法性,促使其服判息诉,自觉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从根本上减少不必要的'缠诉'和上访,提高信访的初访接待成功率,从源头上预防涉诉信访,防止产生'重复访''越级访''老户访',防止矛盾激化,更好地化解社会矛盾,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目标。

二、判后答疑工作的原则和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推行判后答疑制度后,各地法院都制定了判后答疑工作规范,使法官判后答疑工作有章可循。虽然该项制度是在涉诉信访工作实践中探索建立的,但其建立的目的是息诉服判,从源头上预防涉诉信访,所以判后答疑并不应局限于信访接待,而是应该在判决作出后即可启动,判后答疑的内容也不必局限于法律条文,而应该针对当事人的文化特点和接受方式进行解答和释明。笔者认为判后答疑工作具体应遵循下列原则和内容:

1.释疑工作的主动性原则。判后答疑工作虽然源于涉诉信访阶段的经验总结,但不应只局限于涉诉信访阶段。承办法官应在案件宣判后,即时询问当事人对裁判是否有疑问。如果当事人对结果有质疑,承办法官应当融合法理、事理、情理和伦理,全方位对法律条文、裁判理由和裁判结果进行释明,力求使当事人理解和接受裁判,如果当事人情绪比较激动,可以综合运用辩证推理、价值判断、利益衡量、心理疏导等方法进行释疑,帮助当事人正确理解和接受裁判内容,力求第一时间服判息诉。

2.释疑工作的全面性原则。判后答疑要围绕裁判中的争议焦点问题,对裁州结果的合法性和正当性进行阐释。答疑语言要深入浅出,情理交融,做好当事人的心理疏导;答疑内容不仅限于裁判文书的结果,而且可以进一步补充判决理由,更为具体、通俗地使当事人易于理解信服,以进一步增强生效裁判的说服力,力求做到辨法析理、胜败皆服,使当事人息诉服判,履行裁判义务,真正做到案结事了。解答时,一定要注意与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的有机统一,不得与裁判理由和裁判结果相矛盾。法官判后释疑的范围适用于法院受理并裁决的各类诉讼案件,以及当事人对申诉复查、再审、执行过程中就实体或程序问题提出的异议和疑问。

3.释疑工作的规范性原则。法官释疑的形式,多以当面口头形式为主,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以采取电话、传真、网络、书面释疑等方式进行。如当事人对未生效判决要求释明的,应由承办法官负责接待释明,如当事人对生效裁判初次到法院来访申诉的,信访接待人员应通知案件承办法官和承办部门负责共同对当事人进行裁判释疑。在判后释疑中,应有两人以上参加,在接待室或审判庭进行,应当做好相关记录,记录应当载明当事人基本情况、来访时间、疑问要点、矛盾焦点、接待法官、释疑内容和当事人信访情况等主要内容,并有答疑法官、被答疑人、记录人的签名,答疑记录应存档备查。

4.释疑工作的目的性原则。判后答疑是法官裁判后的一项后续性工作,是主审法官的一项重要职责,建立判后答疑制度的目的是案结事了、息诉罢访,所以主审法官和接待法官都必须高度重视。判后答疑应当在注意保守审判秘密的原则上,合法、合理、文明地对当事人提出的各种疑问做耐心细致的解答,不得态度生硬、方法简单、敷衍应付,要通过答疑息访而不是“激访”。各院可以通过制度规定,法官无正当理由拒不释疑,或者在释疑过程严重不负责任,导致矛盾激化,引发重大信访事件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要进行处理。对重大、疑难案件,各级法院的院长、庭长与合议庭其他成员也有义务参与判后释疑。

三、如何提高判后答疑工作的能力和效果

判后答疑工作是审判工作的延续和补充,做好裁判的释明工作,对当事人息诉罢访、案结事了有重要的意义。而提高法官判后答疑的工作能力,对达到判后答疑的实际效果尤为重要。

一是加强法官办案能力,筑牢判后答疑的工作基石。通过业务学习制度、法官会议制度、案件研讨制度以及开展法官论坛等多种形式,提高审判法官驾驭庭审、采用证据、适用法律以及裁判说理等多方面的能力;通过加强法官作风建设、职业道德规范化建设等多种活动,加强法官职业修养,不断促进审判行为规范化,促进法官以精湛的业务知识、规范的审判操作规程和文明的司法礼仪来保障案件公正,筑牢判后答疑工作的基石。

二是加强审判程序管理,增强当事人对案件程序的认同度。加强流程管理,明确各个试点的完成时限,坚决杜绝立案、送达、审判环节的程序瑕疵和迟延行为严格裁判文书校对,主审法官、合议庭成员、法官助理、书记员层层把关,努力确保裁判文书合法、有理、有据,把每一起案件办成经得起考验的精品案和铁案;法官对案件要保持超然态度,与当事人保持同等距离,居中裁判,公平分配陈述及辩论时间,消除当事人的'合理怀疑'。减少当事人判后对审判程序的质疑,增强后答疑工作中当事人的程序认同。

三是加强案件诉调对接,减少案件进行判后答疑的比例。加强诉讼引导,推进诉调对接,引导当事人更加自觉自愿地选择诉讼以外的方式解决纠纷。坚持纠纷多元化解,充分发挥社会联动作用,借助各种调解力量、采取多种调解手段,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帮助双方当事人分清过错程度和应负责任,注重找准双方当事人利益平衡点,合理引导,使双方当事人从调解中互惠互利,达到'双赢',有效提高群众对裁判结果的认同度,减少上诉,减轻群众诉累。

四是加强法律宣传力度,提升判后答疑的工作效果。及时掌握当事人和相关群众对裁判结果的认识、理解情况,对当事人进行耐心、细致的疏导,确保'胜败皆明'。牢固树立'以当事人为本'的理念,通过法律释明、判后答疑等工作来弥补当事人法律知识的欠缺和表达能力的局限,降低当事人对案件结果的不合理预期,促进裁判的公正,增强裁判的可接受性。注重提高裁判文书质量,在释法、析理上下功夫,以公正、明晰的裁判彰显司法公正和裁判权威。

(撰写人:北京四中院   孙永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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