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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的填写

 张三吾 2016-06-06

      1.规范依据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解读与资料编制指南》(GB 50300-2013编制组主编)

      2.相关说明

      (1)填写时限与相关人员

      检验批施工完成,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应由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填报《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检验批质量验收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专业工长等进行验收。

      (2)填写依据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的检查记录必须依据《现场验收检查原始记录》填写。检验批里非现场验收内容,《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中应填写依据的资料名称及编号,并给出结论。《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作为检验批验收的成果凭据,但没有《现场验收检查原始记录》,则《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视同作假。

      (3)检验批编号

      检验批表的编号按“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的附录B)规定的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代码、检验批代码(依据专业验收规范)和资料顺序号统一为11位数的数码编号,写在表的右上角,前8位数字均印在表上,后留下划线空格,检查验收时填写检验批的顺序号。其编号规则具体说明如下:

      ①第1、2位数字是分部工程的代码;

      ②第3、4位数字是子分部工程的代码;

      ③第5、6位数字是分项工程的代码;

      ④第7、8位数字是检验批的代码;

      ⑤第9、10、11位数字是各检验批验收的顺序号。

      同一检验批表格适用于不同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时,表格分别编号,填表时按实际类别填写顺序号加以区别;编号按分部、子分部、分项、检验批序号的顺序排列。

      (4)表头的填写

      1)单位(子单位)工程名称填写全称,如为群体工程,则按群体工程名称一单位工程名称形式填写,子单位工程标出该部分的位置;

      2)分部(子分部)工程名称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0850300划定的分部(子分部)名称填写;

      3)分项工程名称:按检验批所属分项工程名称填写,分项工程名称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附录B规定;

      4)施工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栏应填写总包单位名称,或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专业承包单位名称,宜写全称,并与合同上公章名称一致,并应注意各表格填写的名称应相互一致;“项目负责人”栏填写合同中指定的项目负责人名称,表头中人名由填表人填写即可,只是标明具体的负责人,不用签字;

      5)分包单位及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分包单位”栏应填写总包分包单位名称,即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的专业分包单位名称,宜写全称,并与合同上公章名称一致,并应注意各表格填写的名称应相互一致;“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栏填写合同中指定的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名称,表头中人名由填表人填写即可,只是标明具体的负责人,不用签字;

      6)检验批容量:指本检验批的工程量,按工程实际填写,计量项目和单位按专业验收规范中对检验批容量的规定;

      7)检验批部位是指一个分项工程中验收的那个检验批的抽样范围,要按实际情况标注清楚;

      8)“施工依据”栏,应填写施工执行标准的名称及编号,可以填写所采用的企业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要将标准名称及编号填写齐全;可以是技术或施工标准、工艺规程、工法、施工方案等技术文件;

      9)“验收依据”栏,填写验收依据的标准名称及编号。

      (5)“验收项目”的填写(非通用的表格中一般已经有这部分内容)

      1)直接写入:当规范条文文字较少,或条文本身就是表格时,按规范条文写入;

      2)简化描述:将质量要求作简化描述主题词,作为检查提示;

      3)分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

      4)按条文顺序排序。

      (6)“设计要求及规范规定”栏的填写

      1)直接写入:当条文中质量要求的内容文字较少时,直接明确写入;当为混凝土、砂浆强度符合设计要求时,直接写入设计要求值;

      2)写入条文号:当文字较多时,只将条文号写入;

      3)写入允许偏差:对定量要求,将允许偏差直接写入。

      (7)“最小实际抽样数量”栏的填写

      1)对于材料、设备及工程试验类规范条文,非抽样项目,直接写入“/”;

      2)对于抽样项目但样本为总体时,写入“全实际数量”,例如“全/10”,“10”指本检验批实际包括的样本总量;

      3)对于抽样项目且按工程量抽样时,写入“最小实际抽样数量”,例如“5/5”,即按工程量计算最小抽样数量为5,实际抽样数量为5;

      4)本次检验批验收不涉及此验收项目时,此栏写入“/”。

      (8)“检查记录”栏的填写

      1)对于计量检验项目,采用文字描述方式,说明实际质量验收内容及结论;此类多为对材料、设备及工程试验类结果的检查项目;

      2)对于计数检验项目,必须依据对应的《检验批验收现场检查原始记录》中验收情况记录,按下列形式填写:

      ①抽样检查的项目,填写描述语,例如“抽查5处,合格4处”,或者“抽查5处,全部合格”;

      ②全数检查的项目,填写描述语,例如“共5处,检查5处,合格4处”,或者“共5处,检查5处,全部合格”;

      3)本次检验批验收不涉及此验收项目时,此栏写入“/”。

      (9)对于“明显不合格”情况的填写要求

      1)对于计量检验和计数检验中全数检查的项目,发现明显不合格的-个体,此条验收就不合格;

      2)对于计数检验中抽样检验的项目,明显不合格的个体可不纳入检验批,但应进行处理,使其满足有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对处理的情况应予以记录并重新验收;“检查记录”栏填写要求如下:

      ①不存在明显不合格的个体的,不做记录;

      ②存在明显不合格的个体的,按《检验批验收现场检查原始记录》中验收情况记录填写,例如“一处明显不合格,已整改,复查合格”,或“一处明显不合格,未整改,复查不合格”。

      (10)“检查结果”栏填写

      1)采用文字描述方式的验收项目,合格打“√”,不合格打“×”;

      2)对于抽样项目且为主控项目,无论定性还是定量描述,全数合格为合格,有1处不合格即为不合格,合格打“√”,不合格打“×”;

      3)对于抽样项目且为一般项目,“检查结果”栏填写合格率,例如“100%”;定性描述项目所有抽查点全部合格(合格率为100%),此条方为合格;定量描述项目,其中每个项目都必须有80%以上(混凝土保护层为90%)检测点的实测数值达到规范规定,其余20%按各专业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

      不能大于1.5倍,钢结构为1.2倍,就是说有数据的项目,除必须达到规定的数值外,其余可放宽的,最大放宽到1.5倍。

      4)本次检验批验收不涉及此验收项目时,此栏写入“/”。

      (11)“施工单位检查结果”栏的填写

      施工单位质量检查员按依据的规范、规程判定该检验批质量是否合格,填写检查结果。填写内容通常为“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主控项目全部合格,一般项目符合验收规范(规程)要求”等评语。

      如果检验批中含有混凝土、砂浆试件强度验收等内容,应待试验报告出来后再作判定。

      施工单位专业质量检查员和专业工长应签字确认并按实际填写日期。

      (12)“监理单位验收结论”的填写

      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填写。填写前,应对“主控项目”、“一般项目”按照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逐项抽查验收,独立得出验收结论。认为验收合格,应签注“合格”或“同意验收”。如果检验批中含有混凝土、砂浆试件强度验收等内容,应待试验报告出来后再作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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